1、2019/4/20,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 监管、创新和实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执行经理 周文伟 2008年12月,2019/4/20,2,一、并购重组概况和监管的新变化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和股东权益变动活动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定向发行股份收购资产 五、吸收合并及股份回购,内容提要,2019/4/20,3,并购重组的概念和范围,并购重组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存量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活动) 2、(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3、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增量)购买资产 4、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5、股份回购 上述活动均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2019/4/20,4,并购重组的作用,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实现横向或纵向的产业整合,发挥协同效应,应对国际化竞争。 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化解绩差公司的退市风险。 活跃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有利于培育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约束。,2019/4/20,5,并购重组和IPO的比较,
2、优势 1、对相关上市公司和拟注入资产的历史盈利记录、业绩稳定性要求相对宽松,更侧重于未来 2、进程相对较快,没有辅导期的要求 3、有利于标的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 劣势 1、不融资,没有资金流入(但现在由于有定向发行融资手段,该劣势不再明显) 2、重组方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2019/4/20,6,并购重组的成本效益分析,成本分析(部分成本对现有控股股东不适用) 1、买壳成本:股权转让款、化解上市公司债务成本、填实上市公司窟窿成本 2、发行成本,主要是中介费用 3、优质资产部分权益的让渡 4、自身规范成本:置入资产补交税金,土地权属的规范、环保等,今后的税费增加 5、重组交易成本:交易、资产过户涉及的税费 6、隐性成本:财富曝光、“婆婆”增多等,2019/4/20,7,并购重组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益分析 1、资产证券化,享受资本市场流动性带来的溢价及快速变现 2、优秀的融资平台:快速资本融资、更好的借贷平台 3、新境界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百年老店 4、税收优惠:个人股票转让免税等 5、隐性效益:政策倾斜:用地、用人;产品及公司广告效应;良好的并购平台,2019/4/20,8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局面,上市公司基本完成股改工作,股权的流动性增强,使得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 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 控股股东有高透明度,其增持、减持会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近期市场估值下降,有利于行业内部整合。 IPO暂停,并购重组借壳上市仍可行。,2019/4/20,9,法律环境新变化,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6条意见) 14条: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近期国家领导调研中强调,推进大型企业并购重组,加强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2019/4/20,10,法律环境新变化,2006年9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要约义务豁免的程序 2008年5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鼓励以市场为导向的实质性重组,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008年8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对财务顾问进行资格管理,发挥财务顾问在
4、并购重组中的积极作用,2019/4/20,11,法律环境新变化,2008年9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一年之内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再进行备案豁免 2008年10月,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自主进行,无须报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也无须聘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019/4/20,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的法规体系,2019/4/20,13,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 1、注入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较低的入账价值) 2、溢价无需摊销(较高的未来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3、发行股份按面值入账,股东权益增加较少,有利于未来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2019/4/20,14,并购重组监管思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创新,允许采用股权作为并购重组的工具 加强
5、对二级市场交易的实时监控,形成并购重组监管与市场交易监管的联动机制。以股价异动监管为重点,加强监管协调,适应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监管的新要求。,2019/4/20,15,并购重组监管思路,从完全依靠证监会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培育及加强对财务顾问及其项目主办人的管理,强化对并购重组相关当事人的市场约束机制。,2019/4/20,16,二、上市公司的收购和 股东权益变动活动,2019/4/20,17,收购或权益变动的主要形式,证券市场的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直接或间接) 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国有股份行政划转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 换股方式吸收合并 司法拍卖或裁定 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 信托或资产管理安排 继承、赠与、合并计算等 控股股东改制(间接收购的特殊形式),2019/4/20,18,参与主体,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参与主体 受让人(包括一致行动人) 出让人(原持股股东)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 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 监管部门(证监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2019/4/20,19,信息披露的
6、基本要求,一、阶段性、分层次的披露要求 5(举牌预警点,简式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增持,5%必须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兆投资增持商业城) 20或成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 30(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2019/4/20,20,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520(不包括20): 1、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包括30): 1、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 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4/20,21,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30%以上-收购人拟持有、控制的股份如将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履行要约收购报告的义务和程序,除非获得证监会的豁免。,2019/4/20,2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30%以上股东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实行较为灵活的监管措施-“先增持,后豁免” 1、首次增持后公告后续增持计划,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申请豁免要约义务; 2、借鉴董、监、高持股管
7、理,设定增持股份时间窗口; 3、定期报告披露增持进展,增持达1%发布临时公告。,2019/4/20,23,股东增持股份,1、适用对象:已持股30%以上的股东(含持股50%以上的股东),且公司上市满一年。 2、首次增持发生次日公告增持计划,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总股本2%。 3、增持期间相关股东可以择机增持,禁止增持的“敏感期”除外,增持达1%公告。 4、增持期间,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不得减持,鼓励公司董监高不减持持有公司股份。 5、期限届满后,向证监会申请备案豁免。,2019/4/20,24,股东增持股份,30%以下的股东如何增持股份: 1、增持股份后不超过30%的,每增加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持股29.5%的股东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增持股份超过30%。 (1)主动发出部分要约(至少5%); (2)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至30%,总股份乘以30%不是整数手的以最接近的整数手为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满一年后,可以每年增持不超过2%。,2019/4/20,25,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特殊披露时点的把握 1、持股达到5以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一般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8、股改限售流通股,每减持达到或超过1,但不超过5的(上市公司公告),累积达到5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出现控制权争夺时,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1(简要公告) 4、减持低于5的(要求不明确,建议进行简要公告,公告后作为5以下的股东),2019/4/20,26,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16、17号对信息披露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同时应当披露其控制人的情况,直至披露到国资部门、自然人或者其他人员; 2、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具体情况(例如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说明; 3、当事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4、收购人的资金来源、财务资料、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和影响分析等(上市公司收购的补充披露要求)。,2019/4/20,27,关注要点,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战略型或财务型) 三、收购人身份的核查(实际控制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四、特殊收购主体(信托、管理层) 五、收购人的实力和资信情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记录、收购资金来源) 六、对上市公司影响(同业竞
9、争、关联交易、独立性),2019/4/20,28,关注要点,二、规范运作 新收购办法第7条明确指出,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2019/4/20,29,要约收购,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强制要约和主动要约 初始要约和竞争要约,2019/4/20,30,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总结:新收购办法完善和规范了要约收购的各项要求 1、提高了要约收购的价格下限 2、明确了部分要约收购的底线为总股本的5,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3、明确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收购人发出的全面要约,必须向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4、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2019/4/20,31,要约收购案例,收购人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2006年2月,中国石化以现金方式10.18元/股对 齐鲁石化除中国石化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价格较齐鲁石化停牌前收盘价格溢价24.45%。 要约收购完成后,中国石化持股比例由82.1%上 升到99.5%,齐鲁石化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终止上市。中国石化实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减少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2019/4/20,32,要约收购案例,收购人以股份作为支付方式 2007年12月,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对东方锅炉除中 国东方电气集团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集 团持有的东方电气股票作为支付方式。 要约收购完成后,东方锅炉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终止上市。东方锅炉流通股股东成为东方电气 的股东。集团将要约收购取得的东方锅炉股权注入 东方电气,实现集团资产整合及整体上市。,2019/4/20,33,要约收购案例,案例点评 1、采用换股方式进行要约,为企业并购提供了新的支付手段,即解决了中小股东持有和交易股份的问题,也避免收购人大量现金流出。 2、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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