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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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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F****n
  • 文档编号:88152580
  • 上传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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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涵 二、业主的专有权 三、业主的共有权 四、业主的成员权,所有权问题之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又称为水平权: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持份权及基于区分所有人身份所享有的成员权的总称。,(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专有权的主导性(整体不可分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俗称“专有权、私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亦称“共用部分的持份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称“业主组织的成员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在结构上能区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部分 区分各部分能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所有人所有 建筑物除区分专用部分外,还有共用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在结构上能区分两个以上独立部分为不同所有人使用,并在整体上有供各所有人共同使用部分的建筑物。现行法称为:异产毗邻房屋,构成条件,是否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二、业主对专业部分的专有权,(1)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使用上的独立性可

      2、以排他使用不需要其他部分的辅助;要有独立的经济效用 (3)法律上的独立性能够通过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包括:房屋、露台、车位、摊位等,测绘标准上=套内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 2、套内墙体面积: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割墙、外墙(一半水平投影面积) 3、套内阳台面积: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 区分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内容: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 共用部分常规服务 责任: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业委会 费用: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承担 责权利明确,有利于解决纠纷,1.空间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专有部分,2.中心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专有部分,3.最后粉刷层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粉刷层所围成的立体空间(也称为抹灰层) 4.折中说 行使

      3、建筑物管理权时适用最后粉刷层说,自由粉刷、悬挂物品等 专有部分转让时适用中心说,可自由转让,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 思考:哪种区分方式比较合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第71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 装修不得拆除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有部分所有权,三、业主的共有权,基础结构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 公共通行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附属设施、设备消防、公共照明等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共有权的技术标准:公摊面积,(一)共有权的具体内容,1、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73条) 2、停车位(74条)建筑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物权法规定含义非常不明确,对于停车位的问题,应当重点关注停车位有没有被列入到小区的公摊面积中。 3、维修基金(79条)维修基金是业主在买房或者收楼时按照专有权的比例预先交付的价款,用于建

      4、筑物维修之用。 物权法79条明确规定,维修基金归业主共有。,会所究竟归谁?,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绿地所有权,屋顶,外墙,地下室,外墙,停车位,D,E,F,C,B,A,楼梯,共有部分持份权,使用权按其持份为限,可使用整个共有部分 改良权经共有持分者表决同意可作必要改良 收益权按其应有部分比例收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处分权事实和法律处分,由管理团体行使 知情权对共有部分使用情况行使 监督权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制止权对毁损或危害共有部分行为,共用部分持分权,四、业主的社员权,(一)社员权的内涵,社员权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类似股权的权利。 社员权基于业主对建筑物的共同关系而产生。 业主社员权内容集中规定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二)社员权的主要内容,(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基于一定的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化 业委会法人资格,目前广州在进行试点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试点工作方案,社员权的主要内容(续),(三)表决权的行使,1、筹集、使用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5、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第76条) 3、特殊规则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77条)区别对待,摒弃一刀切,(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1、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

      6、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5、申请登记业主委

      7、员会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年至少应召开定期会议一次(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 召开会议发生重大事故须即时处理;经区分所有权人1/5以上及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1/5以上,以书面载明会议目的及理由请求召集的 召集人于开会前15日以书面载明开会内容,通知各区分所有权人 但因紧迫情事须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公示方式通知区分所有权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二日,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方法,会议决议应有过半数业主出席,并于获得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 各专有部分有一表决权;数人共有的推选一人行使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特别事项的决议,(五)(六)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余双过半数同意: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8、)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任和任期,应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人或委托管理人 由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推选一人为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对外代表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的组织及委员的选任应于规约中规定 管理委员、主任委员及管理人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A.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 B.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物的建议 C.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 D.区分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 E.收益及其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 F.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G.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 H.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佣及其监督 I.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 J.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以独立充任原告或被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确定纠纷案,光明公司拟建晨星花园一号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该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 1993年7月,该公司办

      9、理完各项手续即开始兴建大楼,1994年底该楼建成,1994年8月该公司开始做广告售楼。 自1994年9月起,张某等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购房合同,合同第8条规定: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该楼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新光集团,该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张某等人遂找光明公司交涉,该公司认为合同中虽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是无偿提供。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张某诉求法院判令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法院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张某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6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第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行使纠纷案,许新与王谦分别购买了解放东路六号商品楼的单元房,成为上下楼邻居,王谦住二楼203号,许新住一楼103号。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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