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治安案件性质的认定,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规定, 治安案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2、妨害公共安全案件;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 4、侵犯公私财产案件。,(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的 第19条32条 规定,治安案件具体划分为以下八大类型 ,共计77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体确定为163个具体案名。这八类案件是: 1、扰乱公共秩序案; 2、妨害公共安全案;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 4、侵犯公私财物案;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6、违反消防管理案; 7、违反交通管理案; 8、违反户(口)证(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三)、注意掌握与相应同类“犯罪行为”的区别。 1、与刑法相应罪名的联系; 2、与相关行政法律有关规定的联系; 主要从*“主体”条件、*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 *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等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扰乱公共秩序类案概述(治安条例第十九条) (一)、“公共秩序”的含义。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必须维护的一种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安居乐业的秩序) (二)、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概
2、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正常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三)、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法律特征 (一)、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包括: 1、单位内部的各种工作秩序(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等秩序); 2、公共场所的秩序(公共活动、公共交通秩序)。 (二)、违法行为表现的客体方面是行为人用各种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并造成了一定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尚不够刑事罚)。 (三)、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过失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主体。,(四)、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具体案名 (注意:案名一般定到“条”下面的“项”) 1、扰乱“单位秩序”案 ;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案 ; 4、 “流氓”案 ; 5、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案 ;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案; 7、 “妨碍公务”案 ;,二、扰乱公共秩序类案分述 (一)、扰乱“XX单位秩序”案
3、 1、扰乱“XX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认定。 (1)、行为所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的工作秩序; (2)、行为危害程度致使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 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 不能正常进行违法; 造成严重损失犯罪),(3)、扰乱“XX单位秩序”违法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1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2款)的界限 A、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 a、违法行为“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b、罪:“情节严重”“无法进行”。 B、行为主体。不同: a、违法行为个人或共同行为中的一般参加者。 b、罪: 聚众者,即(组织者并非所有参加者)和积极 参加者,2、案例分析:人民公安报2003317 2003年3月3 日, 二十岁的蒙古族青年“巴音特儿”爬政府机关院内大榕树闹“自杀”骗取钱财。3月5日,爬上加油站的房顶再次表演“自杀”,前后曾经在广西数县的政府机关表演此闹剧。获得大家“资助费”共计4300元。构成什么行为?,(二)、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案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的法律
4、认定 (1)、行为发生地“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泛指为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可以 “自由”活动的场所。 (2)、行为表现形式多样:起哄、怪叫等制造混乱的。 (3)、行为危害程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 处罚。,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 的规定)的法律界限 (1)、行为的危害情节。罪:要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a、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b、在重要的公共场所闹事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 c、在交通要道聚众扰乱秩序,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d、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案 1、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在供公众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且是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2、只要实施了各种“扰乱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可构成本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治安处罚。 3、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 的规定)的法律界限 a、危害情节;(一个扰乱的仅仅是交通工具上,另一个是整个交通秩序) b、行为人所处的法律地位。 (一个是一般参加者,另一个必须是聚众 者,),(四)、流氓系列案件
5、“ 流氓”行为的整体特征是: *主观上的无聊、寻求刺激; *行为对象所指是不特定的人或物。没有具体的行为指向(倒霉者) 具体表现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其他流氓活动。 1、结伙斗殴案件。(俗称打群架) (1)、最本质的行为特征是结伙的双方或多方都为显示威风,争夺不法利益而“互殴”。 (2)、与刑法上(292条1款)界定的“ 聚众斗殴罪”的区别是: a、行为主体的认定;(罪者聚众者与积极参加者) b 、情节、危害后果;(罪行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 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2、寻衅滋事 (1)、最本质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公然蔑视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若事生非、无理取闹(随意性突出)。 (2)、与刑法上(293条 )界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行为的危害后果。如果涉嫌下列情形的就可立为刑事案件: a、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一人以上、轻微伤三人以上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b、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障碍、自杀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c、强那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二千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d、在公共场所起哄闹
6、事,造成该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侮辱妇女 (1)、最本质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用下流、污秽的语言、动作损害妇女的人身和人格的行为。(说下流话,追逐调戏,向妇女身上泼洒、涂抹污物,强行搂抱、亲吻等) (2)、与刑法上(293条 )界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在行为表现上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妇女不能或不敢反抗,则可立为刑事案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五)、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该案”行为的特征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1、行为表现特征:捏造 、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公安部有执法解释:“开新闻发布会、向境外发表作品,歪曲、攻击党、国家领导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闹事。利用宗教、民族问题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等活动。”); *如果用法律设定的其他禁止方法,即特殊方法如用封建迷信,则构成了另一违法行为。 2、行为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其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则构成了“煽动颠覆政府罪”,(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案件 1、 “谎报险情案件”行为的特征是: 明知没有险情发生,却故意向有关单位谎
7、报“险情”,目的是给相关单位制造 混乱。 (必须是向有关单位谎报险情) 2、“险情”的范围火灾、水灾、疫情、地震、事故等。,(七)、妨碍公务案件 行为表现特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各种机关里工作的执行公共事务管理职务的人员(执行国家意志的行为); 2、依法执行职务正在执行法定职务; 3、必须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4、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侵害的对象不同:一个是特定的执法人员;另一个是单位的秩序(行为发生地为单位)。,三、妨害公共安全类案分述,妨害公共安全案件(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和公共生活的安全。) 该类行为的特征: 之一是破坏对象所指具有随机性,即不特定性; 之二是行为人对行为损害后果不具有事先预料性。 。 共计十一种案件:,(一)、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案件(条例20条1款:“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 案件(条例20条2款:“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8、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三)、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规定案件(条例20条3款:“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和公共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案件(条例20条4款:“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活动不采取安全措施案(条例20条5款:“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案件(条例20条6款:“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妨害安全航渡案件(条例20条7款:“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口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妨害交通安全运输案件(条例20条8款:“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九)、民用射击场违反安
9、全规定案件(条例21条1款:“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十)、违法装、用电网案件(条例21条2款:“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 妨害交通运输安全案件(条例21条3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 盖物、标志、防围的。”),(一)、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案件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保存、运输枪支、弹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特征有: 1、行为对象所指必须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包括:( 1)、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等; ( 2)、射击运动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 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 3)、各类自制火药枪、仿真枪; ( 4)、各类枪支使用的弹药 。,2、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a、违法运输; b、不按规定上缴不合格的枪支; c、合法拥有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丢失、被盗枪支、弹药不及 时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d、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 e、没有制造民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民用枪支; f、合法拥有民用枪支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 g、制造、销售仿真枪支; h、有带枪资格的人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g、无证经销、非法购买民用枪支和弹具。,3、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必须是情节轻微。 (与相应罪的区别。),(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件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其特征有: 1、行为对象所指必须是各类危险物品具体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烟花爆竹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里规定的物品。 2、行为表现 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 使用各类危险物品。 3、与相关犯罪行为的区别。 主要是情节和危害后果。 (见刑事案件立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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