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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国税系统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企业培训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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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全市国税系统2013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企业培训 阜阳市国税局所得税科 张德平 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培训内容 一、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备案与申报,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有关收入方面综合性税收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4.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7.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8.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方面的综合性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

      2、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2014年第3号) 5.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6.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7.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一:少记或未记收入。具体表现为: (1)不同税种之间收入不一致。如营业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一般可通过企业“应交税金营业税”年未借方余额倒计收入总额与企业预收帐款年未贷方余额对比。 (2)职工内部低价销售或视同销售等不入账; (3)不计或少记收入,如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补贴收入、平销返利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残次品收入、作为坏账损失又收回的资产损失收入、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等其他收入等问题; (4)恢复征税后收入突然减少等收入不合理问题; (5)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划分不清或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6)收入

      3、与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不配比问题 (7)土地返还款等财政性补贴收入直接冲减成本等问题。 (7)“账外账”。,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二:虚列或多列成本。具体表现为: (1)成本与收入不配比、不合理问题; (2)销贷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 (3)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 (4)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成本的真实性问题。真发票、假或虚业务,税差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借助地税局代开工程款,真发票、假业务或虚业务,预付账款中实际付款与取得地税局代开工程款有差额。预付账款作为企业往来账户,虽然不影响当年损益,但企业在工程完工决算时最终要凭代开发票计入工程成本,多开发票部分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税金,但最终却加大了房地产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5)假发票、假业务。通过发票验旧查询及实地核查。 (6)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中公司与银行对账单等实际付款资料不一致问题。 (7)拆迁补偿费用手续不全真实性问题等; (8)虚列或多列成本,连年亏损,“长亏不倒”,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三:未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折旧与租赁费。 具体表现为: (1)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折旧扣除的资产而作为低值易耗品

      4、、办公用品等进行一次性扣除; (2)账务上已经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依然继续提取折旧并扣除; (3)固定资产明细账未列明的资产如汽车等,却发生有折旧或租赁费用; (4)固定资产报废零处理问题。 (5)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问题。,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四:违规列支管理费用。具体表现为: 1.明细账不明细问题; 2. 企业当年费用支出否与收入不相关、不配比,不符合税前扣除所应遵循的原则问题; 3. 超出规定比例列支问题。具体表现为:把有规定比例的扣除项目混入到无比例据实列支的扣除项目中,如业务招待费等;化整为零多列费用支出等情况。 4.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真实性问题; 5. 将应资本化支出费用化,如车辆购置税等。 6.研发费用存在非研发费用、未按规定归集、不单独核算等问题; 7.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等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进入了管理费用中进行了列支等,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五:营业外支出中不予税前扣除。 具体表现为: (1)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资产损失未按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2)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各种税

      5、收的滞纳金、行政性的罚金和罚款;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6)各项赞助支出; (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六: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具体表现为: (1)直接捐赠。如向社区、消防支队、武警支队等部门慰问捐钱; (2)亏损捐赠; (3)捐赠无支付凭据; (4)超过规定比例限额未调增等问题。,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七: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 具体表现为: (1)向非金融企业及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手续不合法、不完整; (2)高于超过银行同类同期利率; (3)借款未到位但全额支付利息; (4)利息支付无凭据; (5)列支非本单位的利息支出等问题。,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八:工资薪金支出。具体表现为: (1)工资单造假。左手制单右手签字,多列人数等; (2)违反合理性工资薪金条件; (3)未实际发放; (4)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等比例扣除的项目作为工资发放据实列支; (5)发放离退休人员奖金工资福利问题等。 (6)工资单未签字真实性问题。个别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中每月工资单都未签字,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判

      6、断是否实际发生,存在真实性问题。 (7)高管高薪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身术”,把一个人化解为几个人。,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九:“三项费用”扣除问题。具体表现为: (1)计提未发放,没有实际支付; (2)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等比例扣除的项目作为职工工资发放据实列支; (3)发放离退休人员奖金福利; (4)子女升学奖、职工个人学历教育费用等在职工教育经费用中列支; (5)工会经费未全额上缴坐支问题。 (6)职工福利费未实际发生或真实性问题。如一企业全年发生食堂经费补助,但每月只有一张,未见实际支出等相关凭证、证明资料等,职工福利费支出无法判断是否实际发生,存在真实性问题。,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关注一: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的一些项目,如误餐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节日补助、下乡补助、职工子女升学奖、降温费、取暖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食堂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应作比例控制的福利性质支出计入职工薪酬而全额据实扣除; 关注二: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用中扣除; 关注三: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等不得税前扣除;因解

      7、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可税前扣除。,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关注四: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等,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不足部分再按新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关注五: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注六:工会经费坐支问题。没有全额上缴县以上工会,没有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进行扣除等。(原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风险十: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手续费佣金支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1)扩大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不正确,扩大计算基数,多列支出; (2)违反合理性原则。超过当地消费水平,批量购买名酒名烟、高档手表服饰等; (3)非法支出。费用明细账及原始报销单据上注明购买购物卡; (4)超过规定比例未调增,业务招待费用汇缴未调增,计提未实际支

      8、出,余额未调增; (5)广告费、手续费佣金支出不符合条件; (6)列支范围等问题。,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业务招待等费用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等包含在收入总额内,应可作计算费用的基数?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如技术转让收入等)、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和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等条例规定的其他收入(国税发200656号、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9、;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1)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计算限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财险15%,人险10%(含);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doc 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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