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前 言 1 范 围 2 定 义 3 一般要求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5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6 职业照射的控制 7 医疗照射的控制 8 公众照射的控制 9 潜在照射的控制 源的安全 10 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 11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GB 18871 2002),附录A(标准的附录)豁 免 附录B(标准的附录)剂量限值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附录C(标准的附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附录D(标准的附录)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附录E(标准的附录)任何情况下预期应进行干预的 剂量水平和应急照射情况的 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 附录F(标准的附录)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附录G(提示的附录)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 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附录H(提示的附录)持续照射情况的行动水平 附录J(标准的附录)术语和定义,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为确定防护行动水平的个人剂量分级,以 IAEA 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注: FAO: 联合国粮农组织; ILO: 国际劳工组织; OECD/NEA: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局; PAHO: 泛美卫生组织; WHO: 世界
2、卫生组织; INSAG: 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 集中反映了放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 6 个国际机构共同倡议制定:IAEA、WHO、ILO、FAO、PAHO、OECD/NEA 机构间辐射安全协调委员会还有以下组织:UNSCEAR、ICRP、ICRU、IRPA、ISO、 IEC、CEC IBSS 是国际放射防护领域大协作的产物,5.3 把 “ 电离辐射防护 ” 与“ 辐射源安全 ” 并列 电离辐射防护扩展为 防护与安全 (protection and safety ),放射防护技术要求 与管理要求并重 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必须靠 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去实现,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 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改变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只给每单位摄入量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 放射工作条件 控制区 监督区 监测评价 健康监护 保留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保留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分级,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在基本标准中占重要地位 第 3 章、第 4 章中 原则要求 第 7 章 专门详细要求 附录 G 指导水平,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 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 应急责任 应急计划 应急准备与响应 持续照
3、射情况的干预,29 种活动: 生产制造 有关放射性物质的 开采、选冶、处理, 各种辐射源的 设计、制造、建造、装配 销售流通 各种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辐射源的 采购、 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 安装使用 各种辐射源的 接受、设置、定位、调试、 持有、使用、操作、维护、修理 用后处理 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处置,管理要求 通 知(notification ) 批 准(authorization ) 注 册(registration) 许 可(licensing) 豁 免(exemptions ) 解 控(clearance ),安全的确认 不同阶段的安全评价 加强必要的监测与验证 保存监测与验证的纪录,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 统一的新基本标准涵盖面广,系统性强 既与国际接轨,又有我国特色 把“ 电离辐射防护 ”与“ 辐射源安全 ”并列 放射防护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重 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 加强防护可控天然辐射照射 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公众照射的控制,定义和范围 公众照射的定义(J5.11) “公众成员所受的辐射
4、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和在干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公 众 限 值,1剂量限值(B1.2) (B1.2.1)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 1mSv; b) 特殊情况下连续5年的有效剂量之和 5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15mSv; d)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mSv,公 众 限 值(续),(B1.2.2)患者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期间,其探视人员在此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 对于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如果探视人员是儿童时,则不超过1mSv。,公 众 限 值(续),皮肤表面污染是一种非均匀照射,可以把受照剂量最高的局部100cm2面积上的平均值,与皮肤剂量限值相比较;当皮肤受照面积小于100cm2时,可以用受照剂量最高区域的平均值,与皮肤剂量限值相比较,公 众 限 值(续),剂量限值只能用于实践,即使得辐射照射增加的人类活动,但不适用于业已存在的放射源和其它天然源照射,对它们只能采用干预来降低人类所受照射。 剂量限值也不能直接用于潜在照射,
5、对于潜在照射应同时考虑潜在照射所致剂量和接受该剂量的概率,采用两者之积作为危险限值,公众限值(续),(6)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是人相关的,即用于和公众成员所受各种源项照射的剂量总和相比较。 而对于公众照射的控制都是通过对单一源项的控制来实现的,这种控制就是对该源项的剂量约束值,是源相关的,它只能占剂量限值中的一定份额。 在ICRP pub.No.82(1999)中建议应用于单个源的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剂量约束值以不大于0.3mSv为宜,公众照射控制,1外照射源的控制 为这种源的运行制定专门的剂量约束 2非开放场所中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对其所负责的源采取最优化的防护措施 3参观访问人员的控制 在了解该区域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 4放射性废物管理 保证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活度与体积尽可能地小;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采用可行的废物处置方案; 5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 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 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公众照射控制(续),只有经审管部门确认为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a) 每月排放
6、的总活度不超过10 ALImin(ALImin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较小者); b) 每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1 ALImin,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照射 (含放射性产品),1本标准内容(8.8) (1)有关概念: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需要将少量放射性物质加入其中或以密封放射源形式装配在内或因所采用的原材料与生产工艺而具有一定放射性活度的消费品,如烟雾报警器、荧光度盘或离子发生管等。(J2.10) IAEA原文为:含少量放射性物质的诸如烟雾探测器、荧光度盘或离子发生管之类的器件,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照射(续),(4)其它要求: a) 在每件消费品及其包装体上应有醒目的标签,说明该消费品含有放射性物质,并说明该消费品的销售已获得有关审管部门的批准; b) 随每件消费品提供的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上述信息,和所含放射性核素及其在规定年月日的活度,以及有关消费品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说明或指导,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照射(续),(5) 个人剂量限制(mSv/a) 正常使用条件下 使用不当和 安全产品* 其它产品
7、意外事故下 有效剂量当量 0.05 0.005 1 皮肤剂量当量* 5 5 50 眼晶体剂量当量 1.5 1.5 15 * 安全产品指专为防止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计制造的产品。 * 皮肤剂量当量指受照剂量最高的局部皮肤(100cm2)。 此外,还要考虑产品使用不当、意外事件和废弃方面的问题。对某些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具体要求详见有关标准,住宅中的氡照射,标准内容(11.4.2,H2) 作为持续照射讨论了住宅中的氡持续照射 在附录H(提示的附录)中给出了最优化的行动水平建议范围,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住宅中氡持续照射的优化行动水平应在年平均活度浓度为200400Bq222Rn/m3范围内,其上限用于已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干预,其下限用于待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控制。 审管部门应在考虑有关社会或法律情况后,对住宅中的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补救行动是强制实施还是推荐实施做出决策,食物和饮水的照射,1本标准内容(E2.2) 作为事故应急照射的情况之一,讨论了食品与饮水的行动水平,并在附录E(标准的附录)E2.2给出了“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IAEA 食品 一般消费用 牛奶、婴儿食物 通用行动水平 食物(Bq/
8、kg) 和饮水(Bq/kg) 134Cs 137Cs 103Ru 106Ru 89Sr 1000 1000 131I 1000 100 90Sr 100 100 241Am 238Pu 239Pu 10 1,食物和饮水的照射(续),指导水平 一般消费用食物 牛奶与婴儿食物 剂量因子 指导水平 剂量因子 指导水 典型核素 (Sv/Bq) (Bq/kg) (Sv/Bq) (Bq/kg) 241Am 239Pu 106 10 105 1 90Sr 107 100 107 100 131I 108 1000 107 100 134Cs 137Cs 108 1000 108 1000,食物和饮水的照射(续),ICRP建议的用于事故中期阶段(事故开始后几小时到几天)控制食物的剂量干预水平是550mSv(全身)和50500mSv(单个器官),用于事故后一年内的预测剂量,低于下限时不需要干预,高于上限时必须干预,食物和饮水的照射(续),建议: 一年内由饮水所致待积有效剂量的参考水平为0.1mSv,相当于公众年剂量限值1mSv的10%,或者天然本底照射所致年平均有效剂量2.4 mSv的5%以下。 在此参
9、考水平以下,饮水可以接受,不要求采取任何降低放射性的行动,由此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很小,符合辐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且有较大余地,食物和饮水的照射(续),(2)国内标准 a) 依据WHO水质标准第一版制订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采用了0.1Bq/L(总)和1Bq/L(总)作为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指标,食物和饮水的照射(续),c) 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给出了226Ra放射性的限量指标1.10Bq/L和总放射性的污染指标1.5Bq/L; 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1995)给出了226Ra和总的检验方法以及3H的参考指标检验方法。在87版的这些标准中还包括总和222Rn的指标和检验方法,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NIRPNS China,CDC,表4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变化情况,本标准附录B 规定的剂量限值与原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比较,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NIRPNS China,CDC,应用新剂量限值的几点说明 A. 职业工作人员按连续的5年结算,年平均有效剂量20 mSv,必须是审管部门决定的5年,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 B. 附录B所规定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的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50年,对儿童的摄入则应算至70岁。 C.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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