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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及女职工保护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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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伤保险及女职工保护,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2004.1.1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1.1实施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1.1实施,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修订背景 参保单位范围窄; 工伤认定标准不够合理; 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耗时长; 工伤待遇标准偏低; 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

      2、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什么是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新规定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3、自残或者自杀的。,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程序,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程序,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 上海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工伤的概念 工伤-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人侵权的概念 第三人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民法通则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的竞合 双重救济 补充,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

      4、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上海规定,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一、工伤保险条例介绍,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990.11.1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4.28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2013.1.19实施,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适用范围 原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

      5、,正常产假天数-增加: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天数-减少 新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原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产假时间安排的调整 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哺乳时间的调整 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原规定:有不满

      6、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生育津贴标准-如何支付 上海: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补差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未参险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上海: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

      7、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三部分:“三期”保护实务操作,女职工经期、怀孕、生育、哺乳的特殊生理特点 劳动保护 待遇保护 解雇保护,第三部分 一、孕期保护,期限-怀孕之日起至预产期前15天?(孕期概念变化) 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产前假 享受条件:怀孕七个月以上 上海: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待遇: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工资待遇:不得因怀孕降低工资,常见问题,A公司女员工小何入职第一年怀孕了,怀孕后即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连续病假休了三个月后,其又向公司提交了一张两周的病假单,公司认为其医疗期已满不得继续请病假,要求员工医疗期满立即回公司上班,否则就予以解除。 是否可以解除? 怀孕后女职工一直请病假,该如何处理?,常见问题,公司经核查后发现小何提交的病假单系伪造的。 三期内女职工

      8、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可如何处理?是否可解除?,第三部分 二、产期保护,期限-一般预产期前15天开始至产假结束? 产假 流产/顺产/难产/多胞胎 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第三部分 二、产期保护,晚育假 享受条件: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待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再婚晚育假是否享有? 晚育护理假: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如何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常见问题,若女员工小何发现怀孕时尚未领结婚证,如何处理? 若小何之前已生育一胎,其不符合再生育规定,如何处理?,未婚先孕 违法生二胎:是否有产假? 休假待遇? 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可否解除?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严重违纪?,第三部分 三、哺乳期保护,期限产假后至婴儿满1周岁 特殊保护 工作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9、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待遇: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第三部分 四、解雇保护,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非过错不得解除;违纪等情形可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顺延,常见问题,A公司女员工小李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她在2012年9月1日告知公司怀孕,公司在小李合同期满时应如何操作?是否可终止? B公司有一合同到期的女职工小李,办理完毕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即离开了公司,但是小李之后又找回公司,说她在合同期内已经怀孕了,要求回来上班。公司认为,离职手续都已经办完了,而且,她在合同期内并没有告诉公司已经怀孕,因此不同意小李回来上班。 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怀孕应如何处理?,第三部分 其他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不到孕13周,吸宫、药流休14天,钳刮术休21天;孕13周以上休30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5天。 宫内节育器:放入休息2天;术后3、6、12个月随访休1天;一年内,每月经期休1天;以后每年随访1次,休1天;取出休2天。 输精管绝育休7天;输卵管绝育休30天。 皮下埋植放置休5天,取出休3天。 ,第三部分 其他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 流产假的定性:计划生育假?产假?病假?,第三部分 其他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第三部分 其他假期,三八妇女节 节日当天工作是否有加班费? 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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