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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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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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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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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刑法总论,1,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征: 1.犯罪主观是刑法规定的要素(故意杀人 意图 以为目的) 例如:在家打麻将与聚众赌钱 为使用流通绘币与以收藏观赏绘币 2.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刑法总论,2,3.犯罪主观要件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 积极蔑视 消极漠视) 4.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罪过与行为同在)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1.必要要件-罪过 讨论: 混合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2.特定要件 (1)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刑法总论,3,三、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区分一罪与数罪 4.区分重罪与轻罪 5.影响量刑 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3.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动机,刑法总论,4,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1、故意的学说: (1) 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 案例:甲为骗取保

      2、险金而准备纵火焚屋,但知道友人乙在屋内睡觉,于是纵火后大呼欲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烧死。 认识主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或认识危害结果会发生时就是故意(扩大) 希望主义: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是故意(缩小),刑法总论,5,容认主义与盖然主义 容认主义:消极容认构成要件内容或者放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时是故意。 ( 容认放任同意都是情绪的要素没有心理实质,难以证明) 盖然主义:预见结果发生盖然性还实施行为即容认、放任结果因而是故意。 盖然性:高度的可能性,刑法总论,6,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 容认说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理由: A. 放任与希望都是积极否定法益因而本质相同 B. 排除过于自信过失包含间接故意,使范围适度 C. 认识因素并非一定左右意志因素 D. 事实上难以判断结果发生的盖然性与可能性,刑法总论,7,3、故意的结构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案例:甲盗窃军人提包,而其中有一把五四式手枪与人民币2000元,若干衣物 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 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因果)

      3、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 、对象、身份) B.明知的范围 行为与结果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成立) ?,刑法总论,8,C.明知的程度 a.必定发生 b.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罪行为过程的策划 b.意志态度:希望、放任 c.意志努力: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刑法总论,9,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直接故意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特征: 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希望 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刑法总论,10,表现形式: 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 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间接故意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刑法总论,11,特征 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意志因素:放任 讨论:放任是否中立?是放任发生还是放任不发生? 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放火时发现乙在

      4、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刑法总论,12,表现形式: 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刑法总论,13,间接故意的认定: 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刑法总论,14,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 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刑法总论,15,A. 联系: a.从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是明知,即明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B.区别: a.认识因素上两者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上两者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

      5、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即消极听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总论,16,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突然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施 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经过预谋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确定故意: 对意图发生的犯罪事实有明确认识的故意 不确定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但侵害的具体状况不确定,刑法总论,17,不确定故意: 例:向人群中投掷炸弹 A、概括的故意: B、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择一基础上发生 ,但侵害的具体对象不确定。 例:以杀人的意图向甲乙开枪 C、未必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 在或然基础上发生。,刑法总论,18,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本质不注意 格言: 不作为是身体的懈怠,过失是精神的懈怠 旧过失论: 重视结果预见义务主观的预见可能性 新过失论: 重视结果回避义务客观的预见可能性 危惧感说: 重视预见可能性 抽象的预见 可能性,刑法总论,19,三、犯罪过失的法

      6、定种类 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前提预见的责任(义务)、预见的能力(预见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 主观说(个人标准说) 客观说(社会标准说) 折中说(综合标准说),刑法总论,20,应当预见的内容法定危害结果(结果预见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具体结果说 一般结果说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危害结果 完全没有认识 没有预见疏忽 对危害行为有认识但对危害结果无认识 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有认识但对其性质无认识,刑法总论,21,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已经预见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 讨论:是现实可能性还是抽象可能性? 过高估计主观能力 轻信避免 过低估计客观条件 错误估计因果关系,刑法总论,22,3.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案例:顾某在向王某索要装修费时,与其发生扭打,在场其他人提醒顾某,王某年事已高有心脏病,但顾某仍在扭打中把王某推倒,导致王某心脏病发猝死。 案例:阎某(18岁)从表兄借来手枪,忘乎所以,到处空枪瞄准,最后看到同学经过,便装上子弹射击,结果打中致死。,刑法总论,23,联系: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7、区别: 对危害结果现实转化的认识不同: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结果可以避免,间接故意认识到结果发生在预料之内 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反对结果发生、结果发生违背意志,间接故意是消极放任结果发生、结果发生符合意志。 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不。,刑法总论,24,四、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 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重过失与轻过失,刑法总论,25,五、过失的认定 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 正确判断能够预见与应当预见(不能由因果关系逆推,不能由结果程度判断) 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 区别合理信赖 A.信赖原则的概念: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者采取不适当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讨论:德国1935年判例(电车司机撞到翻越轨道的被害人致死案) 问题:信赖原则的作用?减轻行为负担 降低判断难度,刑法总论,26,B.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 问题:信赖原则能否被引入我国作为判决的根据? 讨论:司机在小学校门口撞死小学生 高速公路上撞死翻越者 a.客观条件:存在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存在相适应的信赖状况 b.主观条件:主观

      8、信赖的存在具有社会相当性,刑法总论,27,区别可以允许的危险 讨论:SAS疫苗研制失误导致他人感染 可以允许的危险:是指实施了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循了其行为所必须的规则(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事先预见了危险,事后造成了侵害法益的后果,也不认定过失责任。,刑法总论,28,第四节 罪过阻却(意外事件) 一、罪过阻却概述 概念: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总论,29,罪过阻却的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 ()涵义: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理论来源 1897年德国法院“癖马案”、1933年日本的“第五柏岛丸案”。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a.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时具体状态下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为标准) b.平均人标准说(以行为人状态下的通常人平均人的能力为标准),刑法总论,30,二、罪过阻却的事由 1、意外事件 造成了损害结果 要件: 没有故意或过失 不能预见原因引起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 案例1:

      9、甲为了挣脱乞丐的纠缠而甩手离开,致使乞丐跌倒撞墙死亡 案例2 :王某架设电线因垂落导致高某驾驶无灯三轮车经过被挂住翻车致死 意外事件是损害结果不应当预见也不能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损害结果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刑法总论,31,2、不可抗力 造成了损害结果 要件: 没有故意和过失 不能抗拒原因引起(整体的不能抗拒) 不可抗力与过失的界限: 不可抗力是损害结果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损害结果轻信避免事实上也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损害结果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刑法总论,32,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的目的 1、概念: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意义: 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赌博罪的营利目的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犯罪目的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刑法总论,33,二、犯罪的动机 1、概念: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2、意义: 主要是量刑,在特定情况下,影响定罪。,刑法总论,34,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无罪 对定罪量刑均无影响 罪的误解 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刑法总论,35,二、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符合,就是事实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行为性质的错误 D.工具的错误 E.因果关系的错误,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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