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主办:四会市国家税务局 四会市地方税务局 协办:尤尼泰广东税务师事务所肇庆分所 2014年4月,第一部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二部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四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5)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在2013年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自2013年起,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出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
2、手续。,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
3、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哪些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哪些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 (1)不具有主体生产
4、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三个因素如何确定?计算分摊税款的比例是否调整? 1、“三因素”的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2、“三因素”的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即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分摊税
5、款比例的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针对上市公司等在首次预缴分摊采用的“三因素”与其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因素”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第十七条进一步说明,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保证了年度内分摊比例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二部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一、税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非居民企业定义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
6、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股权境外交易的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扣缴税款的时间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七、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
7、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八、不含税所得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九、境外股权转让所得的申报和缴纳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一、报送的申报资料
8、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关联交易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
9、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 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2000万元 以后年度,再结转: 借:递延收益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 答:企业取得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的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是37行“加计扣除额”的减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该部分资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工资薪金支出 (一)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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