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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物权通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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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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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以物(动产/不动产)为客体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此之谓“物权概念的有限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概念,(二)特征,第三编 物权,人,二、物权的意义-定份止争和物尽其用,第三编 物权,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息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4.物权具有排他性,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名分之未定也。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吕氏春秋,三、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第二条

      2、第一款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特点: 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 2、法律规范适用的强行性 3、规范内容的固有法性(本土性) 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与债权,第三编 物权,讨论案例: 德国的储存精子灭失案 (Vernichtung von Sperma) 某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乃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其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获知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向乙请求2500马克的慰抚金。下级和原审法院均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系侵害甲的身体(注意,不是财产)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第三编 物权,物权法五: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1、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2、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3、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1、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例:担保法未设定不动产质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权是无效的。 2、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

      3、创设。 担保法解释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 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 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第三编 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 社会生活,二、物权的类型,第三编 物权,物权,物之支配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第三编 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

      4、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 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概念,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各种具体的保障力,其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编 物权,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排他性占有。排他性支配。,物权排他性:一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劣”者

      5、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 范围之内,如:1、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排斥: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所有权与留置权排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排他性例外: 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 3、数个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第三编 物权,(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

      6、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第三编 物权,(3)均不具备公示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三、物权的追及力 (一)概念: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成立以后,不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辗转流传到何人之手,都可以追及其所在,主张其所有权,从而将物予以取回。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善意取得除外,第三编 物权,练习 :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 上例中若将乙、丙之关

      7、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呢? (三) 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诉讼时效 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去做生意,一走就是3年。某乙见这个棚子坏了,又邻着自己的墙,于是就修了修,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以后见了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了,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某乙说,你的诉讼时效已过了,民法上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你3年都没吭气,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我执行啦!现在问,诉讼时效过了没有? 没有。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所有权。,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的优先效力,第三编 物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优先权效力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外效力。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可发生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可发生在物权相互之间。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

      8、除外。 除外情况: 1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3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编 物权,当同一财产上,都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并存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律赋予了留置权优先实现的效力。 当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混同时(归属一人),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第三编 物权,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

      9、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不能。虽然,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丙享有物权(所有权),依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但现代民法上,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三编 物权,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例一 :某甲有一座房子,价值20万,他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找某乙借钱,某乙说你要还不了我怎么办?某甲说,我有房子呢!某甲和某乙签订了第一个借款合同,某乙就借给他10万元钱;后来钱还不够用,他又向某丙借钱,某丙说,你要还不了我怎么办呢?他说我可以用房子作抵押。于是他们就又签订了第二个借款合同,某丙又借给他了8万元钱,但约定以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最后某甲资不抵债,破产了,房子卖了15万元。此时,乙丙如何受偿?,第三编 物权,案例二 :将例一中的题目条件改一下,先借10万有抵押;后借5万也有抵押;最后还有第三个借款合同借3万也有抵押。某甲破产后,拍卖房子了,原价20万的房子,现在只卖了15万,房子上有三个抵押权,第一个是10万,第二个是5万,第三个是3万,但现在他只有15万元的变价,先来偿付谁的债权呢? 思考: 以上这三种效力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物权的优先的效力。,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 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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