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建筑物没收后的常规执行及处置-官强.doc
5页1、违法占地建筑物没收后的执行与处置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被占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由于土地管理法立法的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本文试图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一条较为合理的路径解决没收难题。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许可的。前两类违法建设自然也不可能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形成的建筑物自然系违法占地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前两类违法占地建筑物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拆除,而拆除和没收显然不能够共存,由于本文主要探讨对建筑物的没收(包括正在建设的和已经建设完毕的建筑物,不涉及对其他设施的没收),所以只对第三类违法建设进行讨论:即本文中的违法占地建筑物系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许可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被拆除的建筑。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2、“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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