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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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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i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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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二编 物 权,主 讲 人:马 静 TEL:13699069437,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性质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联系: 1、都是反映的财产关系,都是财产权;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 2、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 3、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 4、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主要表现在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物权化倾向。 例:甲是房屋所

      2、有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故乙取得租赁权,乙的租赁权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甲。,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1、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无排它性 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就要构成违法行为。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公法上才有搜查证制度,证据法上才有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文件规定,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什么叫“违法取得的证据”?因为物权有排他性,没有搜查证就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所得到的证据,就是“违法取得的证据”。由此可见,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在刑法上、程序法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三),3、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债权只是发生在债

      3、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举例: 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四),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五),5、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 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六),6、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

      4、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物权法体系结构图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物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二、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是私法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

      5、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数权并存,强优于弱),(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例外。 1、基于定限物权为一定范围内对所有权限制的权利,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所有权。,2、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的序位确立数个物权的优先效力。 3、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二)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6、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破除债权。 房屋买卖合同 未登记(违约责任) 甲 乙 (善意) 丙 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2、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3、用益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4、优先购买权。(债权物权化) (1)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政策之理由,法律特别规定物权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优于债权。 3、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4、纳入预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概念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二)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 (3) 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物上请求权。,(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

      7、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的含义的理解。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民法上物权的分类,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物的支配权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8、、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权利质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以权利为客体的,则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五、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六、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以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七、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而作的分类。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物权可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九、本权与占有 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可分为本权与占有。,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9、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 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为: 民事法律行为(继受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原始取得),(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法律行为 (1)抛弃。 (2)合同。如以房产抵押取代土地使用权抵押 (3)撤销权的行使。如土地承包权被撤消。,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标的物灭失 (2) 法定期间的届满 (3) 混同 混同包括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物权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四、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动、动产抵押。 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 3、指示交付 4、拟制交付,二、物权法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大体有两种模式: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的设定和转移必须要办理登记。如果不办理登记,物权不能设定,也不能有效的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登记,如果不办理登记的话就不能对抗第三人 。, 物权法最终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 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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