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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解读ppt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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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ia****nde
  • 文档编号:69715409
  • 上传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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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课程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 工伤定性的实务与操作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一、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 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 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 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 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

      2、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金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3、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

      3、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 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 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 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4、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4、偿。,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 调整了不得认证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比,6、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旧对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7、缩减了工伤处理程序,8、减轻了企业赔付负担 9、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0、将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的情形,二、工伤定性的实务操作,工伤认定的关键 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工伤认定的关键,1、一个关系 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 四个关键点,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2、三工因素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 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 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举证责任性,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2、七种属于

      5、工伤的情形,工作原因的理解,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 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 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 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职业病的理解,职业病 1957年,确定了14种职业病 1963年,确定了15种职业病 1987年,确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 2002年,确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因工外出的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1、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48小时,劳

      6、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4、关于工伤排除的对比,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工伤认定的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1、工伤认定的办理,伤害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职工、亲属、工会代表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不受理,认定,书面通知申请方,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60日内 简易的15日,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争议处理流程,重新鉴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四、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 2011年之前发生的工伤能否按照新规定执行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竟合时的处理 特殊人员的“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机构根据工商的情况成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工商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

      7、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平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患病负伤,职业病,因工负伤,疾病,非因工受伤,视同工伤,工伤假,停工留薪假,原福利待遇不变,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2、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竟合时的处理规则,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42条,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专属项目对照表,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按勤工助学、不视为

      8、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退休返聘员工的“工伤”处理,第3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江苏高院意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同样是人身伤害,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对企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合同,用工 单位,劳动合同,派遣 机构,派遣 员工,?,给被派遣劳动合同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关系接触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九号) 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7-10及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五、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策略,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 积极向第三方追偿 有效利用商业保险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创新用工形式转移风险,用工模式与风险转移,用工模式,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外包承揽,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个 人,组 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特殊 用工,人才租赁 代理 借条 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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