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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网信领域十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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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用了一句“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这句话使我们心潮起伏,催人奋进。回首2018年,我国网络与信息法治领域的追梦人,也都在努力的奔跑。这一年,我国网络与信息法治领域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指示,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取得了突出成效。一、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于2018年4月20日至21日胜利召开。这次会议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特别是网信事业长远发展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科学分析了信息化变革趋势和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网信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述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系统回答了事关网信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新时代网信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五个明确”对网络强国战略思想进行了高度概括:一是明确了网信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

      2、要地位。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关党的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要把网信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来谋划,切实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明确了网络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强调要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加快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做到技术要强、内容要强、基础要强、人才要强、国际话语权要强。三是明确了网络强国建设的原则要求。强调要坚持创新发展、依法治理、保障安全、兴利除弊、造福人民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依法治网,坚持正确网络安全观,坚持防范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四是明确了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国际主张,强调要坚持“四项原则”、“五点主张”,携手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五是明确了做好网信工作的基本方法,强调要把握好安全和发展、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辩证关系,加强统筹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关于依法治网,强调,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二、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通过

      3、2018年8月3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全文共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个部分做出了规定,从此我国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上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看,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定位与一般的民事法规或行政管理法规不同,其中既有规范市场秩序、实施市场促进的公法内容,又有规范电子商务主体交易行为、界定电子合同效力的私法内容,其立法定位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一部综合性的网络交易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是经济新动力的主要构成,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CNNIC第42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569亿,这部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的首部综合性电商法律,本着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不仅

      4、明确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尤其是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设定了多项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电商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国务院12个部门参与组成了起草组;二是在审议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三是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对草案进行广泛修改,包括召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四是一般法律经过三审,电商法经过了四审才出台。电子商务法在审议过程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引起社会的热议,原来的草案是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三稿提交的草案却改成了“相应的补充责任”,对此引起广大网民和法律专家的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了广大网民和专家的意见,最后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新时代法治理念。三、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实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于2018年9月5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

      5、规定)。规定作为实施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等措施。规定将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四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二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三是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四是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将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将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七类内容进行监督检查:1

      6、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我国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挂牌运行以来,经过一年的审判实践,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健全完善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至此,我国互联网法院试点已达三家。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

      7、的线上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于2018年9月3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范。1互联网法院的全程在线审理原则规定第一条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切实践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所谓“全程在线”,是指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主体方面,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线实施,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线审理。流程方面,全部诉讼流程或主要诉讼环节均应在线上完成,实现“能在线、尽在线”。仅某一个具体诉讼环节在线完成,不能被视为在线审理。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这些情形仅在线上是无法完成的,规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是为了更

      8、好地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但互联网法院的多数诉讼环节基本上在线上进行。2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主要案件根据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十一类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3互联网法院网络诉讼平台的构建规定第五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

      9、简称:诉讼平台),互联网诉讼平台是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涉案数据”主要指互联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调取或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涉案电子证据、电子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关联的电子信息。数据的调取、接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范围,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为此规定要求,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4不服互联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机制规定第四条就当事人不服北京、广州和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述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1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3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5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但对电子数据的定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内容未作详细规定,致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难认定。对此,规定第十一条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一是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是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三是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是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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