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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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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uns****4568
  • 文档编号:60838871
  • 上传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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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促进银行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 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第三条 (总体要求-管理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 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 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 及其他风险。 7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 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第四条 (总体要求-管理原则) 银行业金融

      2、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 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 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予以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项各个业务条线, 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 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 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 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 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 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治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第六条第六条 (风险

      3、文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行层面推行稳健 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行本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 7 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行人员全体工作人员 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责任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 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第八条 (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九条第九条 (披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章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条第十条 (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 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明确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 、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 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 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风险文化; (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三)设定的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

      4、限额的设立; (四)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七)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 7 (八)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 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九)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 的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员会间的沟通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 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 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 理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 管理的监督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 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纳入监事会工作 报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 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 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5、,建立 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 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 (三)对根据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制定风险限额进行细化并 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 (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予以调整; (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7 (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风险总监或独立高管)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 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 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不 得分管业务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 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 管理情况。 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 公开披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

      6、督管理机构报告调整风险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调整原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 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 流程,日常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 理部门履责职情况的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 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牵头协调各类具体风险管理 部门; (二)牵头协调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 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 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 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7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 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 建

      7、立 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 理框架、政策和流程。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 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 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 要。 第三章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额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策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 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 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 传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风险偏好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 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 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全 行机构内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偏好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 (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

      8、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 经营计划的关联性; (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三)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 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 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 安排; (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 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 (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 (七)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书面的风险偏好应当中明确董事会、 高级 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 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风险偏好执行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 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 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风险偏好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 好的调整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 偏好进行调整。

      9、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风险限额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 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 处理制度。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 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 流动性、交易目的等。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 并向董事会和 或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 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 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 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 计量、 评估、 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 (二)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 (三)风险管理报告; (四)压力测试安排; (五)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 (六)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 (七)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或 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 构、业务条线,对表内和表外、境内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 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 对能够量化的风 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 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 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 风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制度, 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管理的统领 性,、各类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 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选取合理可行的加总方法,充分考虑集中 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 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 上及时识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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