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营造林工程造价 综合定额 (2013)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目 录 总 说 明 . 1 第一部 造林地清理工程 . 6 说 明 . 8 工程量计算规则 . 9 G1.1 炼山 . 10 G1.2 清杂 . 11 G1.3 清理垃圾污物 . 17 G2.1 全面整地 . 19 G2.2 带状整地 . 25 第二部 挖穴种植工程 41 说 明 43 工程量计算规则 44 G3.1 挖穴 . 45 G3.2 栽植裸根苗 . 77 G3.3 栽植袋苗 . 78 G3.4 湿地、河漫滩挖穴种植 . 84 第三部 造林抚育部分 86 说 明 88 工程量计算规则 89 G4.1 松土除草 90 G4.2 追 肥 95 G4.3 立苗管理 96 G4.4 湿地、河漫滩抚幼林育养护 98 第四部 运输工程 . 100 说明 . 101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02 G5.1 人工运小规格苗(裸根苗) . 103 G5.2 人工运规格苗 . 104 第五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 110 第六部 措施其他项目 . 113 第七部 其 他 项 目 116 第八部 规 费 . 120 第九部 税 金
2、 . 123 附 录 . 126 附 录 1 利 润 127 附 录 2 名 词 解 释 . 130 附 录 3 附 表 134 附 录 4 图 释 138 1总总 说说 明明 一、2013 年广州市营造林工程造价综合定额 (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 (暂行) 、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 、 广州市造林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项目质量认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的基础上,参照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 、 最新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 的编制技术路线,结合近 3 年来的广州市及珠三角地区营造林工程造价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编制。 二、本综合定额可作编审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广州地
3、区范围内的造林工程建设(造林及林分改造)。 1、营造林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恢复或改造森林、林木、灌溉林的工程。 2、本定额,如造林中涉及的园林绿化工程部分,则参照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 标准。不包括与营造林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后勤、管理用房等建筑设施的相关定额。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种苗费、材料、机械、管理费和措施项目费的标准,反应了社会的综合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共六个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已包括人工费、种苗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管理费按广州地区的标准执行。 六、结合广州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各种土质土壤分类,详见附表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如要打凿地面、障碍物另行计算。 七、本综合定额按造林程序划分,按项目、子目排列,各工程量子项目均有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简单说明工作细则,次要的工作虽未具体说明,但均
4、已考虑在内。 八、关于人工: 1. 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 ,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12. 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荐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3. 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
5、计算。 4. 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综合用工水平 102 元/工日,各区、县级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 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 ,每 4 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 小时外至 8 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九、关于材料: 1. 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 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 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 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部需要另行计算。 6. 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
6、是按 2013 年全市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2(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库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造林苗木等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营造林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 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 单价5 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 1.50%收取保管费;单价 5 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8.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 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 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关于施工机械 1.
7、 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 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 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 2013 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搽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苗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拆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
8、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 所发生的运距在 25km 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3(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8)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广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 2. 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室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休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
9、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盒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4(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 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相应项目中, 根据目前广州地区的情况,管理费率定为 15%,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 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 10.00 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 5.00 元/工日执行。 十二、工程中的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和非季节性植树时,应按其种植和保养技术方案另行计算。 十三、本综合定额注有“XXX 以内”或“XXX 以下”者,均包括 XXX 本身在内, “ XXX 以外”或“XXX 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四、苗木原价(或供应价格)是指苗木的出圃价格、市场采购价格(或信息价) ,不含苗木运输费、运输损耗费以及采购保管费。 十五、发布的苗木综合单价是综合上季度广州地区同种同规格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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