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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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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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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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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四、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案例: 小张和小王于2005年初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06年底的一次意外事件中小王不幸身亡,留下不满月的孩子和妻子。 后来,妻子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的所有权不得不和公婆对簿公堂。 经查,小王生前贷款10万出版过一套书籍,请问: 1、孩子由谁抚养? 2、房子价值60万归谁所有? 3、小王贷款如何偿还? 4、小王出书所得归谁所有? 5、所出书的著作权归谁享有?,民法中,我们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 1、民事主体 2、民事行为 3、民事权利 4、民事责任,案例:,某工商局在家乐福买到一批办公用品,后经确认产品质量有问题。双方的争议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当事人是买卖关系而不是行政职务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特征是“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2、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某市卫生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将本局职工带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共计1.2万元。卫生局行政科长说,人民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院长、副院长都是局里委派的,因此体检费由人民医院自行解决,局里不再支付。医院职工知道后极为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局付款。卫生局则认为这是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处理。 问:这一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点评:,卫生局和医院都是独立的法人,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卫生局的职工去医院体检,那就由卫生局和医院产生民事关系即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医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卫生局,要求其支付体检费。,案情介绍:,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

      3、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1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案情介绍: 2001年4月,女大学生王颖、张亚丽至某超市购物。在购完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责问有否带没有付款的商品,两人予以否认。后两人被带至保安室开包宽衣检查,没有发现携带其他商品。两人要求超市道歉,超市以有告示告知如有疑问,有权对顾客作必要检查为由,拒绝道歉

      4、。王颖、张亚丽以超市侵害其人身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

      5、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夫妻财产的约定合法吗?,秦先生与陈女士于1994年1月结婚。当时,秦先生每月收入6000元,陈女士每月收入700元。在结婚时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男方从每月收入中拿出1500元,与女方每月的700元共同作为家庭生活费,其余财产归个人所有。两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到法院离婚。双方唯一的争议是男方有存款10万元。,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6、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

      7、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返回,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点评,在交易过程中 ,虽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意的,但是由于王某欠缺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估计有严种偏差,对标的物的性质有严重误解,如果维持该交易,就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格局的严重倾斜,使得被告刘某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数十倍的利润,这是明显有勃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具体到本案中,王某要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同村专跑汽车运输业务的专业户赵某(即本案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单价为每

      8、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供不应求,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车400元。赵某见黄沙价格日渐升高,不愿如数供货。因其有两辆货车用来跑运输业务,一辆为“东风”141型,载重4吨左右;另一颇为130型,载重2吨左右。当地人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而赵某则故意用130型卡车给李某供贷。运完10车之后,赵某声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将不再供货。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他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赵某则辩称: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货车,因此,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中对运输工具 规定不明时应如何解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否则,当事人将依法被限制、剥夺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某市居民赵某在该市的城乡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约为50平方米。赵某想出租此房,便委托他人印刷了100份招租广告到城区张贴。不久,一客户吴某找上门来,声称愿租

      9、下该房。赵某提出租金为每月4000元,于当月10日之前交付,吴莱一口应承。赵某询问吴某租房用途,吴某明确告知赵某,此房将用作录像厅,放映影视录像。吴某还对赵某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管,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赵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引起其他问题,一概由吴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吴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吴莱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吴某,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拘留期满后,吴某没有付给赵某两个月来的租金,赵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要回租金?,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并且

      10、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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