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学)社保法
29页1、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一、社会保险的含义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职 业中断期间,国家为了保障其生活而依法强制 实行的保险制度。保险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保人: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 投保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被保险人:劳动者一、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因工患职业病 、因工伤亡后的生活、医疗、补偿而强制实行 的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方式是保险方法; 职工不承担保险费; 覆盖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以外 的所有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 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及其利息构成 。 各地(州市级)劳动部门应将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各行业按照前三年保险费 支出率、工伤发生率、安全管理生产情况分为 三类风险行业,从而确定工伤保险费行业基准 费率及其上下浮动幅度。一类行业:0%左右二类行业:1 2 %左右三类行业:2 4 %左右 用人单位第一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 保险费 ,从第二年开始,社保局按照上年度 工伤保险费支收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 生产管理系数之积确定费率指标数,调整缴 费费率。指标数以下:降低档数;指标数 :不变;指标
2、数 :提高档数;指标数超过 :一类调为二类, 二类调为三类,三类费率上调。中卫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统筹储备 金率由省级政府决定,储备金不足的,由政府 垫支。(三)工伤1、工伤是指因工作伤亡或患职业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可 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出具职业病诊断 书确定职业病,对职业病诊断书不服的, 可以向卫生部门申请,申请组织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不服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可以申请上级 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 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 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工伤认定 发生伤亡事故或者疑似职业病后,用 人单位(30日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职工所属工会(1年内)应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并 送达工伤认定决定。3、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若需要, 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1-10级劳动功 能障碍鉴定和1-3级生活自理障碍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鉴定, 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并送达鉴定结论。不 服鉴定结论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伤残情况在1年内 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四)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含符合规定的挂号费、诊 断费、治疗费、药费、住院服务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的车费、途中住宿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 康复性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2、工伤致残待遇A、劳动功
4、能障碍1-4级的,保留劳动关 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 续缴纳医疗保险费。B、劳动功能障碍5-6级的,保留劳动关 系,安排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 福利;无法安排工作的,享受伤残津贴,继续 缴纳五类社会保险费,不保留劳动关系的,领 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患职业病或伤残的,企业承担的检 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住院生活 补助费、人造器官及安装费、转院交通费 和食宿补助费;医疗期满后,企业承担全 部的安装假腿、假牙、镶牙和补眼费;医 疗期间发放医疗津贴;因公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按退休处理,享受退休保险待遇; 残废者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 抚恤金及护理费。2、因公死亡或者因工残废后死亡的,企业一 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职工 死亡后,其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无法生活,则企 业定期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直到未成年人 成年或老年人死亡。二、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保险的含义生育保险是指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 的生活和医疗而实行的强制社会保险制度 。 全社会应当对妇女生育承担责任。 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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