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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法律法规汇编整理-保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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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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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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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保理保理 一、保理业务简介一、保理业务简介 (一)(一) 、保理的概念、保理的概念 保理即保付代理,国内保理业是指国内贸易中,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 行,有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 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核心是应收账款的买断。(二)(二) 、保理业务分类、保理业务分类(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三)(三) 、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保理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银行、卖方、买方。业务流程:1、卖方业务申请;2、双方签订保理合同;3、卖方向买方发货; 4、卖方向银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5、审核发放保理预付款;6、到期后银行向 买方进行催收;7、买方付款。(四)(四)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所占市场份额很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赊销已成为企业主流的 交易方式,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据专家估计,目前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已达 20 万亿元以上。在此背景下,面向中小

      2、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商业保理需求必将大幅增长,整个行业正在进入高速发展期。(一)(一) 面临的主要问题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遇到了诸多问题。第一,保理企业内控缺位。目前,国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股东背景复杂,公 司缺乏风险控制和业务方面的明确规划,治理结构先天不足,内部控制薄弱, 决策和经办人员没有分离。第二,体制困境。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缺少支持行业发展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难以分散投资风险,形不成产业集聚效应,缺乏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在 资本金结汇、投资等方面缺少相关政策等。第三,法律、财税困境。我国关于债权转让的立法相对落后,司法实践无 法可依,已不能适应贸易全球化和资本融资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二)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二)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2第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内资商业保理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外资 保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准入手续,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监管 手段,完善行业监管机制。第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保理企业和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 台税

      3、收抵免、出口退税等各项财税政策。第三,建立健全行业统计和标准化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会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与成果应用, 提高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第四,专委会加快建立商业保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和广大中 小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转让信息服务。二、我国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我国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一)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节选)(节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 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 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 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 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 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 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 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 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 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 合理确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 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 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 信息。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 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 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 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

      5、款的催收、 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 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 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 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 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 IT 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 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 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 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资料来源: 中国银行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网站:商业

      6、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 19000 亿元人民币,增幅 约为 22.6%。融资租赁业作为高端服务业,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 金紧张现状,实现为实体经济“输血”的作用,为实体经济插上了金融的“翅 膀” ,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这种趋势下,融资租赁业务定会取得突破性的 发展!资料来源:前瞻网: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节选)(节选)8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

      7、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的适用http:/ (二)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二)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节选)(节选)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 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五、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

      8、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 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9(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七、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 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 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 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十、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 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 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 租人赔偿。 十一、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 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七

      9、、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 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 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 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 租人的保证人清偿。十八、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 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责任。十九、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资料来源: 商务部信息服务部: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应当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 年 8 月 31 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 达到 4000 万元,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10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17000 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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