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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讲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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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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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医疗纠纷防范瓜州县人民医院 胡志明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第二部分 医疗投诉增多与医务人员的原因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一、什么是医疗事故?w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界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u这一 定义 包括 三层 意思 :一是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其诊疗护理行为 存在过失;三是医疗行为的结果“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u一是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也就是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 的人身损害,才构成为医疗事故。 w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无论是医师还是护士,都需要取得相应的 资格,才能开展医疗诊治护理工作。没有取 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从事诊疗护理业务是不合 法的,因而其造成的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 疗事故。 w其他机构及其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更不能构 成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 w比如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非法的诊所、美 容机构、游医,他们的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非 法的,他们在非法的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 的人身损害,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适 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w北京就发生过一例因美容而毁容的事件,某 女到一家美容院进行鼻梁矫正,结果不仅没 能矫正,反而留下了疤痕,造成终身遗憾。 在这一案例中,由于该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 ,美容师也不是正规的医务人员,因而产生 的问题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w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 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 ,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即医务人员有“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失职行为。 w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各级医疗机构及医 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医疗活动规范。学习照片w其

      3、中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反映了现代医学 对人类疾病认识的水平,是医务工作者经验 的长期积累形成的,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 重要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必须 加以遵守。w诊疗护理规范就如交通法规一样,违反交通 法规,就容易出现交通事故。w三是医疗行为的结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w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现行 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责任扩大了医 疗侵权的范围,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的情形都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w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有新的规定, 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 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 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 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 绝对是一个福音。而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的要求绝对是依法执业,依法行医。w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包括: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 疾、功能障碍的;w2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w3.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

      4、和防范的不良后果;w4以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w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w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 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w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 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w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w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等。w具体将有以下几种情况:w(一)急救状况w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 轻”。w例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 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 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w(二)医疗意外w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 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 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 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 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 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 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 以避免的。严格区分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最 主 要 的 区 别无过失无过失w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表跟 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 有预见

      5、,但是二者又有区别。w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 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料的,则属 于医疗意外。 w(三)无过错输血w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 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 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 责任。w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 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 。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 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 的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是符合医疗活 动的客观情况的。 w(四)不可抗力w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 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w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 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 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 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w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 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 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另外并发症也属于这种情况。w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概念,一般是指在 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 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

      6、另尸种或几种疾病。w“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第二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 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此不属于医 疗事故。 w(五)患方原因w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家属的不配合。w实践中,常发生患者或者亲属对医疗行为不 予配合的情况,以致医疗行为不凑效,患者 亦发生不良后果,如患者不按医嘱服药、不 真实反映病情,不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建议 等等;由于患者一方的上述原因而导致不良 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 医疗事故。w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原医疗 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 故限定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责任事故的范围,排除了由于医学科学发展和 认识的局限对某些疾病尚无法控制和治愈, 从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 :w从这一意义上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 定的医疗事故仅指“医疗责任事故”,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外延和范围。因此,医疗行为是 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成为认定医疗事故的关键。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

      7、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w医疗事故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要从 多方面去衡量。w一般来说,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这五个条件分别是:w1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 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w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卫生部门批准或承认 的相应资格人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其他人员都不可能是医疗事故责任人,如果 医疗机构使用无资格者,一旦造成患者的不 良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构 成事故,则视后果而定。w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w w 是指相对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过失w过失与故意的属性不同,过失是由于疏忽大 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不愿看到的后果,故 意则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 的态度,即希望结果发生。如是故意则是犯 罪,或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学习照片w因此,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

      8、能由过 失构成。w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 害性双重特点。 w违法性是指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 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w这些规章制度和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 是成文的,但违法并不一定是犯罪,犯罪是 达到了刑法应该惩处的程度才构成。w危害性是指危害行为的结果。w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 医疗事故相联系,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 对患者造成了危害。 w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诊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 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 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护理工作是为了配合诊疗活动而 由护士协助做的各种辅助性医务工作。w4给患者造成人身危害的结果。危害程度可能不尽相同,有的造成患者死亡,有的造成 患者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还 有的可能只是轻微的人身伤害,但一定必须 达到一定的程度。w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一般来说,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 患者的死亡或残疾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 不难确定。但是由于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的 复杂,要查

      9、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必须依靠科学 的分析和论证。 w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 地位及作用。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 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 疾病严重、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 失行为只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 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 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更要慎重 。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w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w解读: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 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 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 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 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 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医疗损 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一原 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 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 权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w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 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w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 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 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w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 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 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 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 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 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w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 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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