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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会发言人报告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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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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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标法语境下的商品与产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 余晖揭开知识产权法的神秘面纱揭开知识产权法的神秘面纱o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除考虑法律本身的因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除考虑法律本身的因 素外,更多的要考虑经济上的因素素外,更多的要考虑经济上的因素-就就 是如何让社会在有序运行(指法律意义)是如何让社会在有序运行(指法律意义) 的情况下,更经济的运行(各种例外)的情况下,更经济的运行(各种例外)o民法属性与竞争法属性,静止与运动民法属性与竞争法属性,静止与运动o经济性也是验证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衡器。经济性也是验证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衡器。o正确的判断基于概念的清晰。正确的判断基于概念的清晰。o德园、友阿德园、友阿-更多的经济法思维更多的经济法思维从变形金刚开始从变形金刚开始衡阳制造衡阳制造香水分装香水分装o假设:有人从海外购入大瓶香水,在国内假设:有人从海外购入大瓶香水,在国内 分装成小瓶销售,并在包装上贴自行印制分装成小瓶销售,并在包装上贴自行印制 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贴。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贴。o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o如构成:那么来源

      2、混淆了吗?如构成:那么来源混淆了吗?o如不构成:那么就可以随便印制他人商标如不构成:那么就可以随便印制他人商标 了?了?现在的心情现在的心情米其林改胎米其林改胎o还原购买过程:还原购买过程:o消费者:我要买个消费者:我要买个Y级轮胎,谁有?级轮胎,谁有?o销售者:我有米其林的销售者:我有米其林的Y级轮胎,要吗?级轮胎,要吗?o达成合意。而事实是,米其林没有达成合意。而事实是,米其林没有Y级轮级轮 胎,该轮胎是从胎,该轮胎是从W级轮胎修改编号而来。级轮胎修改编号而来。o合意应是:交易一只米其林牌的合意应是:交易一只米其林牌的Y级轮胎级轮胎对改胎行为的分析对改胎行为的分析o米其林公司不生产米其林公司不生产Y级轮胎,而消费者需要级轮胎,而消费者需要Y级轮胎。因此,根据一级轮胎。因此,根据一 般的规律,这笔生意做不成,因为米其林公司不能提供合乎消费者般的规律,这笔生意做不成,因为米其林公司不能提供合乎消费者 要求的产品。要求的产品。o但这支轮胎上标注了其速度级别为但这支轮胎上标注了其速度级别为“Y”级。因此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级。因此消费者有理由相信, 这只轮胎是一只这只轮胎是一只“米其林米其林

      3、 225/55 R16型的型的Y级胎级胎”。o由于他人修改了商品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交流出现由于他人修改了商品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交流出现 了错位,消费者误以为他购买的了错位,消费者误以为他购买的Y级胎是米其林生产的级胎是米其林生产的“Y级级”胎。胎。 问题就出在这里。问题就出在这里。o从这个层面去了解,就不会陷入所谓的从这个层面去了解,就不会陷入所谓的“自已告自己自已告自己”的困惑,被的困惑,被 更改了速度级别这一关键因素的情况下,严格地说这只所谓的更改了速度级别这一关键因素的情况下,严格地说这只所谓的“Y” 级轮胎已不能算是米其林的商品了,因为他既不代表商标注册人对级轮胎已不能算是米其林的商品了,因为他既不代表商标注册人对 于商品的态度,也没有真实描述商品的信息,也破坏了消费者因于商品的态度,也没有真实描述商品的信息,也破坏了消费者因 “米其林米其林”商标而产生的购买意愿,造成了实际的混淆,因而构成商标而产生的购买意愿,造成了实际的混淆,因而构成 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结论结论o衡阳版变形金刚如仅做自己欣赏用途,不衡阳版变形金刚如仅做自己欣赏用途,不 侵犯商标

      4、权;如果用于商业展览。侵犯商标权;如果用于商业展览。o分装后的香水,其包装上的商标仍指向商分装后的香水,其包装上的商标仍指向商 标注册人,然而其表意是指示这产品是原标注册人,然而其表意是指示这产品是原 厂生产,却并不代表这个厂生产,却并不代表这个“包装包装”的香水是的香水是 原厂提供的商品。消费者起码丧失了部分原厂提供的商品。消费者起码丧失了部分 品质保障。品质保障。o结论:商品来源不等于产品来源结论:商品来源不等于产品来源谢 谢 !视频聚合行为法律定性的思考李芬莲 2016年 引言 视频聚合概述 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提供作品 视频聚合行为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视频聚合行为法律定性中的司法选择 结语目录 法律适用的选择: “法律如果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 新型争端,人们就不再将法律当做社会组织的一个 工具而加以依赖。法律将日益成为与社会经济生活 无关的事情。”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引言 视频管理模块视频管理模块:添加、修改、删除视频信息。 视频首页管理模块视频首页管理模块:对滚动视频、热门视频和排行视频 进行编辑。 数据采集管理模块数据采集管理模块:自动对热门视

      5、频网站的视频信息进 行聚合。 数据采集模块数据采集模块:采集详情页面,获取视频详情链接;采 集视频详情页面信息,获取视频信息;保存数据。 视频展示模块视频展示模块:用于视频浏览、查看详情和播放。 视频搜索模块视频搜索模块:提供对影片的搜索功能,方便用户搜索。视频聚合概述之系统组成 视频聚合网站(或者),通过深层链接技术深层链接技术聚合 各个视频网站的内容,整合全网的优质资源整合全网的优质资源。 通过聚集当下热门的影视节目,建立起影片库建立起影片库,同时对 影片标题、简介等多个维度进行分词索引,提高搜索结 果的匹配度。 通过更智能、多维度的搜索功能,主动精选,热门推荐, 让用户让用户只需要关心自己想要的,而不必选择到哪里看, 真正实现一站式观看实现一站式观看。 解决了用户在海量资源面前面临的选择以及去哪里查找 的困难,极大提高了网站服务质量,增加用户粘度增加用户粘度。视频聚合概述之特点 第一种观点:属于对第三属于对第三方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链接。网站中存储文件的链接。深层链接 是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在不脱离设链网站情况下,从第三方网 站下载该文件,或在线打开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的文件,欣赏其 中

      6、的作品,属于对第三网站中存储的文件的链接。此时用户浏 览器中显示的网络地址仍然为设链网站的地址,而不是被链接 的文件在第三方网站的地址。 第二种观点:将视频聚合定性为独立于网络提供行为的公开展公开展 示作品的行为示作品的行为。该观点将网络传播行为解构为提供行为和公开 展示行为。 第三种观点:视频聚合平台采用所谓的深度链接技术直接向用直接向用 户提供视频作品户提供视频作品。深度链接是指“那些不链接到网页,而是直 接链接到视频内容的方式,用户可以不离开视频聚合平台的情 况下,直接获取视频内容。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提供作品之不同观点 WIPO版权条约第8条:“作者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传播播 communication)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包括向公众提提供供(making available)作品,使得公众中的成员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接 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 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进或者进行传播而提供实物设施实物设施不构成 本条约或者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传播。” 第8条前半句宽泛规定了“传播”。后半句可以归纳为:“提供+作品的 可获得 ”。可以看出“提供+作品的可获得

      7、”是传播的一种形式。遗憾 的是,该条没有解释什么是“提供”,而是将解释的权力留给各成员 国。 关于议定声明的“技术中立”原则,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应该区分技区分技 术创新者和技术使用者术创新者和技术使用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二是,作为例外条款,应该 做严格解释,不宜扩展解释。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提供作品之概念检视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提供作 品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获得作品的权利”。 我国的规定是对版权条约第8条后半句的移植。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权也可以归纳为两个要件: 提供作品+作品的可获得 。两个要件都满足,才算行使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提供”,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做了解释:“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 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 规定的提供行。”(提供行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作品的可获得作品的可获得 )视频聚

      8、合行为者究竟有没有“提供作品” ?根据司法解释,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完成了 “将将作品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置于信息网络中+作品的可获得 ” 。至于行为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不是问题的重 点。 是否提供作品是事实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却因举证不同而导致不同结果因举证不同而导致不同结果?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及逻辑问题: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作品提供作品+作品的可获得司法解释:提供行为提供行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作品的可获得 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提供作品之概念检验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 害(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传播其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未经许可,通过 信息网络提供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 播权行为。” 第2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 件等等方式,将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

      9、能够在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提供行为。” 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要件,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及问题问题: 著作权法:未经许可+传播作品(传播作品(提供作品+作品的可获得) 司法解释:未经许可+提供作品(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作品的可获作品的可获 得得 )。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律规定“服务器标准服务器标准” :视频聚合行为只是提供了链接视频聚合行为只是提供了链接,不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只有将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 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新传播源” “实质呈现标准实质呈现标准”:视频聚合行为:视频聚合行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作品,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作品,构成直接侵权构成直接侵权。认为“网 络服务商未经许可通过加框链接在自己的网页或客户端软件界面上向公众实质呈现他人的版 权作品,属于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还有观点认为视频聚合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是因为其采用所谓的深度链接技术直接向用户提直接向用户提 供视频作品供视频作品。 欧盟的新公众标准本文观点:本文观点:首先,著作权是支配权,支配权的根本精神是意思自治。首先,著作权是支配权,支配权的根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 权利,是权利人对作品的支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 支配,应该支配,应该包括传播途径、传播范围以及被许可传播的主体等。其次,著作权是财产权,是市场中的权利。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还应看权利人基于 作品的经济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所以,所以, 视频聚合行为到底有没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是否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传播了作品,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是否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传播了作品, 权利人对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支配力是否受到侵害。权利人对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支配力是否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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