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手册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工作处 编制目 录一、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简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七、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八、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九、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十、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十一、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十二、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十三、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支边毕业生奖励办法(试行)十四、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实施办法十五、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减免困难学生学费的办法十六、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十七、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十八、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加强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十九、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二十、共青团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关于“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办法(
2、试行)二十一、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试行)二十二、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二十三、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二十四、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二十五、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二十六、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办法(试行)二十七、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简介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始建于1979年,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超前型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属于公办大学,办学正规、治学严谨,主要招收国家干部、公务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及从业人员,开设有研究生、本科、专科及各类培训等数十个专业,同时学校设立全日制教学部,自主招收特色办学成人本、专科学生,创设性地推出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创业辅导”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给予电子注册,网上可查。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坚持“诚信健康博学多能”的育
3、人思想,以教育创新为特色,建立了院、系(部)多级教育督导制度,成立了“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教学质量督导机构,积极探索并推出了科学的“学历教育+能力培养+创业培训”的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综合实力、先进的“教育部教学计划+专业前沿课程+特色教育课程+免费技能培训”的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学以致用、完善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证书体系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同时学校注重理论结合实践,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注重开展学术交流,大力培育师生的学术水平;构建出了“自由、开放、多元、理性”的大学精神。另外学校还积极推行“定向培养”、“勤工俭学”、“人格本位教育”、“召回免费培训”、“终身免费就业”等多种领先的教育模式,同时签订协议保证就业,全方位地推进教育发展。 学校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企业广泛开展合作与交流,为学生学习、就业和创业及出国深造、海外就业与创业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为广大莘莘学子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
4、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
5、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
6、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
7、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
8、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
9、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
10、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
11、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
12、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
14、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15、,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16、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
17、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
18、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
19、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
20、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21、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22、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23、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
24、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25、,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26、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
27、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28、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
29、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
30、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31、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第二章 安 全 教 育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 安 全 管 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
32、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
33、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
34、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
35、,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
36、,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
37、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
38、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对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39、,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知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
40、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
4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
42、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公。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
43、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44、,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
45、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
46、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勤俭建校、质量兴校、学术强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47、)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与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所)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
48、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各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优秀或者A
49、、良好或者B、中等或者C、及格或者D和不及格或者E)评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构成。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学期应修学分数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应当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在校期间重修不得超过两次,成绩合格后记载为60分或者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与其他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辅修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者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50、。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情形,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考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按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地公安部门。第
51、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一)硕士研究生为25年;(二)本科学生为36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者,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节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学业情况低于常规水平,在
52、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或者15学分,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下同)达到8门或者24学分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
53、长或者亲属负责领回。 第三十四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8门或者24学分,但未超过12门或者36学分的;(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三十五条 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恢复学籍。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两年时间内,可以进行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
54、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55、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部、所)团委同意,并确定指导教师,再报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培养方案统一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
56、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不享受表彰、奖励等相关权利。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为:(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
57、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
58、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法制教育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被开除学籍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59、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生、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申诉。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或者处分、处理或
60、者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持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校法制教育办公室。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被取消入学资格;(三)被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
61、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部、所)、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阐明理由;(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四)是否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专门会议由法制教育办公室通知,成员由单数组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四)审理的时间及方式;(五)审理情况概要;(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
62、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应当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二)学校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
6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五)学校的复查决定;(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在受处理或者处分学生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在实施听证程序前应征得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可以旁听。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听证前5
64、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听证会由学校法制教育办公室主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证人发问;(五)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对听证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并签名。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主持人、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质证。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
65、权。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二)询问听证参加人;(三)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四)决定并宣布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生、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制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
66、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间:(一)警告,3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9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在影响期间内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查;学校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学院的审查意见,做出延长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处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以管制、
67、拘役、徒刑、徒刑宣告缓刑或者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含)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采用各种形式煽动罢课、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书写、张贴大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回学校指定寝室住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不听学校教育劝阻者,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男生或者女生集体宿舍内与异性同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
68、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午休或者晚休时间,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1.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持械者:1.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69、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明知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凶器者:1.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具体规定详见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校园网用户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盗、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挪用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像的,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有赌博行为的和提供赌博条件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
70、他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广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四)私自下江、河、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0个工作日以内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超过10个工作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
71、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者发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或者报假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规定详见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查实基本事实后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学校职
72、能部门审批。(二)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提出处分意见,附相关原始材料送学校职能部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三)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会同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附相关原始材料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生、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推荐就业等的依据。综合考评表要装入学生档案。第二章 综合考评组织机构及要求 第四条 综合考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院(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院(部)成立综合考评
73、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考评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部)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组成。考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须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集中进行。 第七条 综合考评是一项十分严肃与细致的工作,各院(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考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客观公正;要以事实为依据,力争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并可根据层次性原则,确定不同年级的考核重点。在考核过程中还要贯穿教育,注重实效。第三章 综合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课堂学习和加分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德育考评内容是对每个学生的基本要求,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个方面。德育考评满分30分,其中学生考评小组评20分,辅导员或者班主任评10分。(一)德育考评的内容1政治态度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
74、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维护社会稳定。2思想品德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关系;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奋发向上;注重提高个人品德修养,明礼诚信,勤俭自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3文明行为行为得体,举止文明,谈吐文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学习、生活环境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4法纪观念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纪校规,维护课堂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维护正常的作息时间秩序。5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和承受挫折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二)德育考评的扣分1. 惩处扣分: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扣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入。类别学院通报批评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分值-1-2-4-5-7-10注: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2. 集体受通报批评处理,所在
75、集体的班、院、校学生干部区分责任按任职加分值相对应给予扣分,其它学生均扣0.5分。3. 在学校或者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寝室卫生较差,寝室成员每人扣1分/次。4. 学生有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或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行为者,扣1分/次。 第十条 课堂学习(70分)课堂学习包括专业课、公共课两部分(不包括任选课和二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加分项目(20分)1. 文艺竞赛: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加35分;在省市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加13分;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加0.51分。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2. 体育竞赛: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加35分;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加13分;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加0.51分。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3.社会工作:职务校学生会正、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会和团委正(副)部长(主任)、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
76、主任;校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校通讯社正(副)社长等院团委会正(副)部长、院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年级长、团支部书记、班长等校、院学生会干事、寝室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等加分值030201.500.5注: (1)同一学年任多职,限加最高分一次,(2)获得个人荣誉的学生不得加分。 4. 学术科技:(1)参加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等学术科技大赛,获奖加27分;(2)科研成果、创新发明、创作等经省市及以上专业机构鉴定通过者加27分;(3)学生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加27分。其中: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按总分的6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40%计分,两人以上的第一作者按5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30%计分,第三作者按总分的20%计分,四人及以上合作完成者仅前三名计分。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非同一成果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7分。其他类型的学术科技成果由各院(部)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作品价值制定加分标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5. 在社会公益活动、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注:综合考评加分中总加分上限值2
77、0分。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创新实践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奖励类型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综合奖(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学生标兵(四)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单项奖(一)学习优秀先进个人(二)职业技能先进个人(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四)社会工作先进个人(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六)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七)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八)积极进取先进个人(九)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一)
78、先进班集体(二)文明寝室 第七条 (一)各项个人奖励均以综合考评为基础。凡获得个人综合奖的学生,其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当学年本班排名前40%以内;凡获得个人单项奖的学生,其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当学年本班排名前70%以内。(二)凡当学年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二学位课程除外),取消综合奖参评资格。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7%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二)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度综合考评在本班排名前30%;(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四)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当年度综合考评在本班排名前40%;(三)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
79、出显著成绩;(四)自身模范作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确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优秀学生标兵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年在全校范围内评选15名,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当年度的三好学生或者优秀学生干部;(二)具有较为突出的先进事迹,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者积极的社会影响;2. 在学术科技或者作品创作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3. 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4. 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5. 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毕业生人数的15%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在校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知识面广,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实习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四)在校期间至少获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励;(五)学习成
80、绩在本专业前30以内,并能取得学位;(六)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方法科学;(二)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者单科成绩突出。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普通专业英语国家六级统考达600分或者艺体类英语国家四级统考达600分;(二)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以上或者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特别突出;(三)在校级及其以上各类基本技能竞赛中获奖;(四)其它与专业(职业)相关的基本技能优秀。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二)所在班级或者寝室获校级及以上先进或者文明荣誉称号,且个人表现突出;(三)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助学助残活动;(四)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
81、人数的6%评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秀;(二)积极参加本班及以上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协助活动组织者和班团委的工作,表现突出;(三)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职务,并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或者重大学生活动的组织者。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表现突出;(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比赛或者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或者运动队队员。第十七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积极参加各种文艺活动或者在学校及学院学生艺术团表现突出;(二)具有文艺表演才能,在重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第十八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二)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三)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第十九条 积极进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必须在某
82、一个方面或者综合素质方面进步显著、成绩突出。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各级部门或者学生自发组织的青年志愿者中,表现突出;(二)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一)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二)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三)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四)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表现突出或者进步明显;(五)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六)本班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处处体现出良好的安全文明行为,确实起到带头作用;(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八)能体现学院风范;(九)本班内成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一)
83、寝室有较为健全的安全、卫生、作息等制度,执行效果良好,在学校各级的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二)寝室温馨整洁,成员和睦相处,文化氛围浓厚,精神面貌好;(三)学风浓厚,成员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四)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 (五)寝室成员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现象。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的评选程序和要求:(一)评选工作在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中旬进行(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在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中旬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三月中旬至四月中旬进行)。(二)评选要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经学生本人申请,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产生预选名单(具体办法由各学院自定,优秀学生标兵各学院原则上推荐1名学生参加学校评比),并张榜公布,听取意见。此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议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再次张榜公布。最后各学院将确定的初评名单(优秀学生标兵需上报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经过核实后(优秀学生标兵必须经过调查了解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征求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最后报校务会审定。(三)单项奖可兼得
84、,但最多不超过两项;综合奖和单项奖不可兼得。(四)评选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并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选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先进班集体按学生教学班10%的比例进行评选。各学院推荐名单在各申报班级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产生并张榜公布(具体办法由各学院自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经过核实,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最后报校务会审定。(二)文明寝室在各学院申报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检查评比,产生初选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最后报校务会审定。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获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的学生,学校给予物质奖励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先进集体的班级、寝室,学校颁发奖状,奖励一定的学生活动经费。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类型学生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影响期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
85、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凡获得学年度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奖荣誉称号的学生,自然获得当学年度学生奖学金。第二章 评定比例第四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学院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期75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院年级学生人数的20%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期35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院年级学生人数的25%评定,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期150元。此外,还设有多项单项奖学金。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五条 获得学年度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直接享受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按照学习成绩排名依次享受一、二等奖学金,获得个人单项奖荣誉称号的学生
86、享受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中旬与学生奖励的评选同时进行(优秀学生标兵于每年十一月中旬进行)。 第七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违反校纪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并追回已发奖金。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其他类型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发放标准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奖金由学院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支边毕业生奖励办法(试行)为了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祖国边疆地区就业,支援边疆地区经济建设,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志愿到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就业的本科毕业生。 二、获奖学生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2.勤奋学习,成绩合格;3.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受处分记录;4.已与边疆地区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三、奖励等级及金额 奖励等级根据当年支边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地理位置等具体情况确定,奖励金额一般为500至3000元。 四、评选办法 每年6月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情况,经学生工
87、作部(处)审核,提出当年支边毕业生名单及奖励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 国家学生困难补助专项拨款;2. 勤工助学基金;3. 其他资助。 二、补助对象 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贫困家庭学生。 三、补助时间 从新学年开学后,每学年补助10个月,每学期补助5个月,以菜金的形式逐月发放。 四、补助方式 1. 定期困难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定期困难补助,定期困难补助是学生困难补助的主要形式。一等 100元/每人每月;二等 60元/每人每月。2. 临时困难补助,对个别学生发生临时困难,短期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补助为一次性,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00元。 五、补助要求 1. 坚决拥护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2.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3. 勤俭节约,学习刻苦,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4.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单位
88、出具证明)。 六、补助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填写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七、补助原则 1. 学生困难补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心,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涉及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不得平均分配或挪作它用,如有节余,应转入下年经费中继续使用。2. 受助学生如不能达到补助要求,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处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取消补助;如有弄虚作假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减免困难学生学费的办法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贫困家庭学生,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减免方式 1. 家庭确无经济来源,又无亲友资助的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可免交当
89、年全部学费。2. 其他贫困家庭学生,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表现,减免当年部分学费。 三、减免要求 1. 坚决拥护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2.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3. 勤俭节约,学习刻苦,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4.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四、减免程序 贫困家庭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在详细调查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将确实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再报学校领导批准。 五、减免原则 1. 减免学生学费是社会主义办学优越性的体现,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各学院领导要在评定过程中加强领导,公开公正,按章办事。2.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不能达到减免要求,各学院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取消学生减免资格,补交全部减免的费用;如有弄虚作假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为确保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
90、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视人才培养,保证贫困家庭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方便贷款、防范风险。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
91、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家长责任书(家长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家长身份作出的证明)。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银行要求学生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数最高不超过学校学费收取标准,住宿费贷款数最高不超过学校住宿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数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般是每人每年2000元)。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性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学年(月)发放。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用于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每月5日前按月划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
9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每月200元,发完为止。借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或者变更贷款金额,可通过学生工作部(处)向经办银行书面申请中止或者变更贷款发放。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现行的贷款利率标准是:时间项目年利率%月利率%短期贷款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5.220.43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5.580.465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5.760.48三年至五年(含五年)5.850.4875五年以上6.120.51 九、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 国家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年内任何时间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者第二学位在读期间,经借款学生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银行批准,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展期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十、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 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同时约定具体还款方式和具体还款日期。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需提前偿还贷款的,可直接到经办银行指定地点办理还款手续,并持
93、还款手续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备案,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办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 十一、学院工作及职责 1.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责任,明确要求,按期考核。2.参加经办银行和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并协助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信息。3.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严格审查借款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培养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品德,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诚信意识,毕业后能自觉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按时还款。5.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发现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1)用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过高消费(如购买手机、电脑等)的,学院应及时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其办理还款手续。(2)借款学生如有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的,自办理有关
94、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并到经办银行办理有关还款手续(休学学生中途停止贷款,复学后,自复学的当月1日起恢复财政贴息)。6.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草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并送主管校长签字。2.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3.作借款学生的介绍人。4.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统一安排学院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5.负责向教育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上报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6.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十三、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按相关经办银行的规定办理。十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总 则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组织领导
95、 第一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高度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把它作为切实解决学生困难,锻炼学生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直接领导,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共同承担管理任务,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组织与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助学中心宏观实施。 第三条 各学院和校内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重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引导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树立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积极上进的精神。第二章 勤工助学范围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目前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1. 教学楼及部分公共场所保洁工作。2. 管理辅助工作。3. 教学辅助工作。4. 临时工作。5. 其它工作。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时都将向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上岗登记活动,欲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欲招聘勤工
96、助学学生的单位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递交申请,并要出具岗位职责,填写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聘请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助学中心根据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经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六条 我校勤工助学长期固定岗位在岗期限为一年,实行学生轮流上岗制度,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可随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申请结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也需填写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聘请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及岗位职责,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方可招聘。第四章 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 凡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学习期间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在书面申请书上写明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现情况,同等条件下,贫困家庭学生,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凡受过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内设立的勤工助学长期岗位。 第十一条 申请学生须填写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
97、勤工助学申请表,报所在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学生的申请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对各学院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根据校内和校外各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档案。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及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开具介绍信上岗,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不得擅自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应向学生详细讲解操作规程,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对学生进行耐心的指导,学生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学生讲解操作
98、规程及注意事项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如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禁止强迫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九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并于每学期末或工作结束后,将学生的工作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由学生工作部(处)每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生工作部(处)撤销此岗位设置,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将追究责任,报学校处置;考核优秀者,可根据实际需要的量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由用工单位和学生处双重考核,于每学期末进行,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未通过者,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同时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学生个
99、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不纳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支持配合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和条件,积极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向着规范化、基地化、育人化的方向发展。第六章 时间与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一周不得超过8小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报酬可结合考核具体工种、时间、地点等,采取计时、计件、承包等方式计算,原则上每小时不应低于8元的标准,超工作量部分的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非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产生的劳务酬金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的学生,于每月29、30日领取当月报酬,如遇周末则顺延。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正常
100、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所获报酬不得用于吸烟、酗酒、上网吧、打电子游戏、宴请等不合理的消费。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将对勤工助学学生对劳务酬金的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不良行为,即取消此类学生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各学院与用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工作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成长过程的全面回顾和总结,是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定时间 毕业年级教学活动结束后一周内。 二、鉴定内容 (一)政治思想方面1. 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主要心得。2. 思想政治进步方面的情况,是否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解决了做人的标准问题。3. 对国际国内时政的了解和认识,对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的立场与态度。(二)学习、科研方面1. 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效果是否理想,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情况。2. 外语、计算机水平及职业
101、岗位基本功训练情况。3. 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情况。(三)社会实践活动方面1. 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及收获。2. 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的情况。3. 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4. 担任社会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四)个人品德及行为习惯方面1. 是否有良好的品德操行和生活习惯。2. 是否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准则。3. 在校园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班集体、文明寝室、文明个人活动中的表现。(五)身心健康方面1. 是否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2. 是否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与同学相处是否融洽。 三、鉴定程序 1. 各学院党政领导召开毕业生大会,进行思想动员,使毕业生明确毕业鉴定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端正态度,认真做好毕业鉴定。2. 毕业生根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纪实性的写出个人书面思想总结。3. 班组评议。在毕业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小组成员对每位毕业生的主要表现和优缺点进行评议,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4. 学院党政领导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简要地写出组织鉴定意见,加盖院党委印章后装入学生个人档案。毕业生对组织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诉。 四、鉴定要求
102、 1. 毕业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充分了解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思想问题,引导学生认真总结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查找差距,提出建议,综合评价。2. 毕业鉴定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全面、真实反映。毕业生应根据鉴定的内容认真地进行回顾,如实地做出书面总结。同时,要正确对待同学和班组的批评和建议,严禁任何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全体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如下:一、入住学生必须缴纳住宿费,按指定的宿舍、寝室、床位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寝室者,由所在学院和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商考虑。要求学生在校内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办理相关手续。二、入住学生每人配备寝室钥匙一把,须妥善保管使用。禁止私配、转借和私下交换钥匙。如钥匙丢失或者损坏,应到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重新配备。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走读、
103、毕业等不再住宿,应在离开宿舍前主动到值班室注销住宿和退还钥匙,经检查寝室公物无损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每间学生寝室设水表、电表各一只,每个学生限额使用水电(限额由学校另行规定),超额使用的水电由学生承担费用。四、非本宿舍学生进入,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并征得值班员同意。学生亲属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或由学生确认并在值班室登记。未经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同意,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客人。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制度。午休时间和夜间熄灯后禁止从事娱乐活动和影响他人休息的其它活动。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还应遵守计算机使用的有关规定。宿舍大门晚上2330关闭,早上630开启,法定节假日晚上推迟半小时熄灯和关门。关门后学生禁止外出。六、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全体同学对寝室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室内布置不得损坏安装设备和墙面。宿舍配备的水龙袋、灭火器、电源保护装置等安全设施不准随意乱动和毁坏。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主动向值班室报修;如属人为损坏,应主动说明原因并照价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七、学生的计算机、手机、现金、存折、磁卡及其它贵重物品
104、必须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丢失。宿舍禁止从事经商和其它推销活动。八、自觉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宿舍实行袋装垃圾。寝室长负责排出清洁卫生值日表并加强检查,值日生负责维护当日室内清洁,并负责将室内生活垃圾装袋(垃圾袋自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由管理人员统一清除到垃圾站。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寝室清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其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学校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九、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提倡文明住宿。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赔偿损失,直至学校纪律处分。1. 向走廊、水槽、拖帕池、大便器倾倒各种垃圾杂物;2. 向阳台外扔东西;3. 在阳台外墙上摆放、悬挂物品;4. 在室内、外墙上或其它物体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5. 在宿舍内故意污染墙面;6.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7. 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摩托车;8. 随地吐痰和丢弃垃圾;9. 其它有损文明生活的行为。十、禁止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用电。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没收物品;造成后果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1. 燃烧废弃物;2. 使用蜡烛、煤(汽)油
105、炉、酒精炉(灯)、液化气炉等;3. 使用电炉、煮水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4. 违反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电源;5. 其它可能危害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十一、学生宿会区域禁止下列行为:1. 各种赌博行为;2. 酗酒滋事;3. 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4. 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音像、读物;5. 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财物;6. 打架斗殴、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7. 传播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思想;8. 学校禁止的其它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十二、学生在住宿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除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外,并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据实记载,定期向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管理部门书面通报,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集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五年八月 共青团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关于“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和共青团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坚持和依靠党建带团建,进一步加强和夯实我校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推进争
106、先创优的各项成果,树立典型奖励先进,巩固和活跃我校基层共青团工作。校团委每年都要在“五四”期间表彰和奖励一批在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并将评选和表彰一批主题思想好、方案设计好、活动效果好、团员评价好的团日活动。表彰办法如下: 一、表彰项目设置: 1. 先进集体: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2. 最佳团日活动3. 优秀个人:优秀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表彰实施办法及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及最佳团日活动评选表彰实施办法1.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共青团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对基层团委、团支部的综合性奖励。其评选将根据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表彰办法(试行)及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来进行。2. 最佳团日活动是针对基层团组织的主题活动的奖励称号,其评选条件为:主题鲜明,集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活动设计要有
107、独特性、创造性,活动效果好,所属团委(团总支)或支部团员参加活动人数达98。具体根据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最佳团日活动评选办法(试行)进行评选表彰。3.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及最佳团日活动的评选都需经过学院团委(团总支)申报,由校团委统一公开评选。4. 在评选期内获得过最佳团日活动荣誉的学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将在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评选中享有优先权利,在评选期内获得过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的学院团委(团总支)在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中享有优先权利。只有被评选表彰为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层团组织才有资格被推荐创建同年度全国和重庆市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5.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实行隔年度交叉进行评选,即本年度评选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在下一年度评选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最佳团日活动实行每年度评选。(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实施
108、办法优秀共青团员标兵: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品德良好。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平均成绩在本支部的前10%,无补考,获校级及以上科技活动奖(或科技论文奖),并且获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优良。3组织观念强,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团的纪律,团结同学,思想品德好,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4综合考评名列本支部前10%。优秀共青团员: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在支部前1/3,无补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3组织观念强,按时邀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思想品德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4综合考评名列本支部前1/3。优秀共青团干部: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
109、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政治觉悟,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2工作成绩突出,热心团的工作,积极肯干,领导能力较强,工作有创新,能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3学习勤奋,学年平均成绩在支部前1/3,无补考。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带头遵守校纪、校规和团的纪律,无违纪现象。5综合考评名列本支部前1/3。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试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而联合发起和组织开展的一项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开发尤其是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的迫切需要,适应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就业创业的迫切需求,更好地服务和促进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活动。为了使此项活动在我校得以顺利开展和全面落实,根据团市委、市教委、市学联关于在重庆高校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精神,决定在我校全面推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的意义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要
110、求,顺应学生成才需求,进行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有效举措,是深入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依托。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形成素质教育的整体合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通过开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提高竞争力,实现全面成长成才,是我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大学生参与素质教育由相对被动向积极主动转变。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我校各学生相关部门服务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和有形载体。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需要出发,全方位调动大学生参与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这一载体,使大学生明确参加素质拓展训练项目与第一课堂的专业学习同样是大学阶段必须完成的部分,从而增强大学生在素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大学生参与素质拓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素质教育的有效性。第三,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大学生自主创业就业的意识和能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按照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的思想和理念,
111、为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进行科学规划、个性化培养和综合性开发。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既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增强大学生自主创业就业的能力,也有利于增强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适应能力和在社会中的综合竞争力。 二、实施的内容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基本内容是以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为着眼点,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六个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全面成长成才。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主要围绕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强化社会认同四个环节进行。注重三个结合,即课内外相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教学讲授、课堂讨论、专题讲座、主题活动、体验实践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展开,尤其要突出一些具有特色的传统工作项目,如“科技、文化、艺术节”、“社会实践”、“最佳团日活动”、“青年志愿者”等,全面带动和促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 职业设计指导 建立由专家组成的职业设计指导
112、机构,按照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培养的思想和方法,科学分析大学生的就业环境、职业理想、能力倾向和个性特征等因素,指导大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目标和素质培养的实施规划。要大力开展“大学生人生发展导航行动”,针对大学生成长发展的特点,通过知识传授和实践锻炼并重的方式,对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价值取向、职业规划、心理素质、品质意志等方面进行塑造和培养,引导大学生进行正确的职业设计;要建立大学生职业设计指导的数据库,内容包括现代大学生的职业领域、各类职业所需要的技能素质以及成功人士择业、就业、创业的典型事例等数据。1、素质拓展训练 要根据不同阶段和层次的学生的不同成长成才需求,精心设计素质训练项目,建立全面科学的大学生素质训练项目体系,为大学生进行素质训练提供广阔平台。要围绕上述大学生素质培养的六个方面,结合大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精心组织和科学设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素质拓展训练项目。要高度重视素质拓展训练体系中纵向提升性和强化性训练层次的构建,为大学生素质的阶梯性发展和高层次提升提供舞台。要按照大学生素质训练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充分运用我校团组织已经形成的理论学习、校
113、园之春、三下乡、科技创新等品牌项目,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总结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素质训练活动。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对素质训练项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2、建立评价体系 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作用,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评价体系,客观记录每位学生在学习期间素质培养和发展的重要经历和主要成绩。要通过证书记录和认证两个环节,合理量化,科学评价,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全面进行素质拓展。要真实记录素质拓展的内容,体现客观性;要由学生自己填写具体内容,发挥自主性。在认证过程中,要注意操作的严谨性和程序的规范性,保证认证的权威性。要依托基层团建创新成果,探索在社团组织中开展认证;要鼓励素质训练项目的组织者积极参与和实施认证;3、强化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成效的社会化检验;通过大力宣传素质拓展的工作理念、具体内容和实际意义,争取得到广大师生的观念认同;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制定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相关文件,给予政策认同;在学生毕业和就业过程中,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和推荐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努力争取就业市场的认同,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和就业开辟灵活多样的就业渠道。 三、实施
114、的保障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学院及相关部处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和推进的工作保障体系。1.组织保障学校成立学校、学院两级组织领导机构,保障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顺利实施。校级建立学校党政领导牵头、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校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规划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设立由团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筹)、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组成的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或认证中心),全面推进和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各项工作。中心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具体负责协调中心的各项工作。学院一级要相应设立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组织机构,保证学院一级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的顺利开展。2.制度保障将此项工作与学校已有工作项目尤其是学生综合考评、文化素质教育等工作相衔接,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的专题汇报制度,向学校党委汇报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的工作。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由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召开会议,讨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成果推荐机制,要把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作为大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材
115、料;如有条件,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电子档案和数据库,方便学生和用人单位进行查询。3.资源保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的资源保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专项经费。在人员投入上保证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具体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和思政教师担任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指导教师;为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场地、设施和宣传阵地。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范围 从2004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开始,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二、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机构 (一)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机构1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小组(1)组成:“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小组”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筹)、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2)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和规划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制定和调整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总体思路和有关政策,为素质拓展计划的全面开展搭建平台;协调和处理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116、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全校性的矛盾和问题;制定调查研究方案。2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小组(1)组成: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院团委书记、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组成。(2)主要职责:按照“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领导小组”的要求,总体部署、安排本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各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的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研究素质拓展计划在本院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指导各分团委、团支部组织学生全面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二)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1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是负责推进全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工作的常设机构,也是全校性素质拓展计划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全面推进和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各项工作。(1)组成:中心成员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团委。下设素质拓展部执行具体事务。(2)主要职责:制定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填写内容的申报、确认和修改等工作程序;建立和维护全校学生素质拓展成果数据库;发布全校各级组织负责的素质拓展项目菜单;受理学生个人提出的素质拓
117、展证书的补发和内容更正等事务;协调“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指导各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的工作;统一发放全校学生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负责安排全校学生的素质拓展项目的登记、认证工作;对全校学生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进行最后的认定。2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是负责推进本院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工作的常设机构,是各院素质拓展计划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1)组成:中心主任均由各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各分团委正、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素质拓展部成员、各团支部书记、各班班长组成。(2)主要职责:按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内容的申报、确认和修改等工作程序,组织学生申报填写素质拓展证书;为建立和维护学生素质拓展成果数据库提供数据和信息;发布适合本院学生参加的素质拓展项目菜单;指导团支部开展各项素质拓展工作;及时调查了解本院负责落实的各个素质拓展项目的运作情况;指导班级团支部组织学生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接受学生的申报,组织本院团支部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实;负责对学生的申诉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有关内容
118、的认证;负责保管学生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负责本单位证书的及时、准确地填写和认证核实工作。3. 团支部团支部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的基层力量,各学生团支部要相应成立“支部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1)组成:小组组长由团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小组组长、班长、班委和团支部委员以及个别优秀同学代表组成。(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素质拓展活动;对支部每位成员参加的素质拓展项目进行初级认证,向本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提交相关数据库资料和证明文档,并负责核实每一位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全部内容;向学生传达学校有关素质拓展计划的政策和要求;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工作建议,改进学校素质拓展计划的各项工作。 三、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原则 1. 自主性原则 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专业特点,以学生的自主定位和设计选择素质拓展项目,并自觉参与,注重培养个性,激发潜能。2. 开放性原则 素质拓展不受专业、年级、校区甚至学校的局限,可以开放设计,支持同学们大范围交流,鼓励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相互借鉴,提倡文化融合和价值共享。3. 多样性原则 鼓励同学们进行科学
119、合理的、不同风格的设计和参加丰富多彩的活动。4. 示范性原则 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过程中,认证系统建立起来的激励机制和专家导航、咨询系统,将引导学生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素质拓展活动,发挥“指挥棒”的作用。5. 结合性原则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三个结合,即:课内外相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要做好与学校已有工作项目尤其是学生综合考评、奖学金评定等评估办法的有机衔接。6. 柔性原则 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不用硬指标评价各位同学素质拓展成果的优劣,不树典型,不作排名,不评优秀。重在过程和参与,追求真正的学习和提高,鼓励同学们量力而行。 四、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内容 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共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1. 素质要求 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科学的政治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政治立场,具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思想觉悟;鲜明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道德标准;积极为国家、为社会、为集体做贡献的崇高的奉献精神;对人类、对民族命运、对他人关注的意识;具有投身改革、乐于奉献
120、的时代精神;具有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自强不息、求实创造的优良品质。2. 实践途径(项目支撑)引导青年学生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青年一代的精神支柱;紧密联系青年学生成才热点,开展以提高广大同学理论学习兴趣和水平的理论学习活动;办好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团学干部为目的的各级党校、团校和学生干部学校培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吸引力;开展以“学习理论、坚定信念、奋发成才”为主题、突出时代主旋律、思想性强并有一定创意和特色的班级团支部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以国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开展提高青年学生文明道德修养的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以增强广大团员青年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的团日活动;开展以表彰先进为主要目的各类奖先评优活动。(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1. 素质要求 接触社会,增长见识,接受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增强本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能把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具有较强
121、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能力。2. 实践途径(项目支撑)继续深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扶贫及城市公益事业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以国情教育、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双休日、国定假日、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参与的各种社会实践等;以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拓宽实践渠道,使社会实践活动日常化、阵地化、规范化;建设文明校园活动。在学生中重点开展以争做文明大学生,创建文明寝室、文明班级、文明楼栋,倡导文明就餐,建设文明校园的“四文明”活动,“绿化、净化、美化”校园;学校和各学院提供和开展的各种学生社会工作。(三)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1. 素质要求具有宽厚扎实的专门知识和多门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创作一定水平的学术科研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知识底蕴,对知识结构以及人与自然关系有总体性的把握;具有对新技术、新观念的跟踪和鉴别能力;具有创新的意识和思维习惯;具有创新的基本思想方法和手段;能熟练掌握一到两门外语和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工具。2. 实践途径(项目支撑)专业素质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各类基础学科类业务竞赛(如计算机、英语
122、、网络学科等),促进学生建立宽厚的知识基础;开展主题读书活动,创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读书氛围;开展人文社会系列学术报告、论坛,定期组织各类专题讲座、报告、论坛等,以此拓宽学生的视野,建立和完善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大学生学术课题研究小组、各类专业协会及学科兴趣小组共同组成的科协组织,加强对全体学生科技活动的管理指导;进一步完善专业特点突出的学校和各学院两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基地的建设,精心组织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数模竞赛等系列学术科技竞赛;定期开展优秀学术论文、各种调查报告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设计竞赛”,在掌握自身专业的基础上,立足社会需求,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开展丰富科学知识、了解学术动态等活动;培养科研兴趣为主题的学生社团、学生学术沙龙。(四)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1. 素质要求正确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的养生观念;稳定的心态和化解压力的方法;了解别人的情绪,理解别人的感受,察觉别人的需要,处理好与他人关系的信心和能力;正确评价是非曲直,客观面对身边的人和事;全面而良好的运动技能;具有胜任学习和工作的健康的体魄。2. 实践途径(项目支撑)以弘扬民族文化、倡
123、导高雅艺术为目的,组织开展艺术欣赏、音乐文学、绘画、书法、摄影等交流活动;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每年组织校园歌手大赛、主持人大赛,开展演讲、朗诵、摄影、书画、Flash设计、网页设计等比赛,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文体类艺术阵地建设,如大学生艺术团,文艺类社团: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等;体育类社团:武术协会、围棋协会、象棋协会、排球协会、篮球协会、足球协会等,面向学生开展各类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竞赛,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提高同学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系列活动;其他为广大同学所喜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群众性特点的文化活动;引导同学关注心理健康的宣传和服务活动;开展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的养生观念的有创意的活动;设计、组织和开展有助于培养坚强勇敢的意志品质、协作的团队精神、与人相处的能力的活动。(五)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1. 素质要求通过引导学生加入某一个社团,从事某一社会工作,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使每一个学生从中受益;在发展自身爱好的同时,不断使自己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锤炼,并在不断向
124、他人和社会展示的同时,获得较强的自我认同感,加强自身的自信心,为培养健康的人格打下基础。2. 实践途径(项目支撑)加强对团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保证校园文化的主流方向; 健全各类社团组织,并对社团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进行学生社团建设;继续加强对各种学生社团实行登记、定期年检、活动计划事前申报、大力推进创优评比活动,在全校培育一批理论类、科技类、文艺类、体育类、环保类形式多样的优秀社团,牢固树立社团建设的精品意识,努力培育优势社团和特色社团,竭力支持重点社团,提高社团的整体质量;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建立、活动的监督、指导与管理,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在工作中丰富和锻炼自己的能力;拓展各级学生会组织职能,指导各院学生会完善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干部的管理、培养和使用工作,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社团活动和社会工作,提高大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发掘社会资源,积极搭建平台,进一步加强阵地建设,为青年学生提供更多的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 (六)技能培训与其它活动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广泛组织各类专业技
125、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组织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家庭背景、价值追求和国情现实设计自己的职业道路和事业方向。组织适合就业形势、专业特点、学生需要的各种技能培训,如积极开展外语、计算机、管理、社交、礼仪、人际关系等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综合技能;大力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拓展大学生就业渠道,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组织学生根据职业导航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内容、方式、途径和目标。在学习进程中开展各种人文、文体、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针对学生就业过程中一些不科学的认识,引导大学生全面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与目前的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就业成才观,鼓励他们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和城市社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契机,到西部就业、到基层就业、到中小城市和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就业,到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去。 五、素质拓展计划项目分解实施方案 (一)职业设计指导 主要是通过成立人力资源开发专家组,采用现代人力资源和个性特征分析的思想和方法,一方面结合大学生所处的社会要素、经济走向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当前人力资源发展需求和人才市场的未来趋
126、势进行分析,为大学生个人十分感兴趣的职业领域、职业环境、职业理想、职业特性和职业发展前景提供详细的咨询和咨讯;另一方面,对大学生个人的教育基础、家庭背景、知识结构进行了解,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和了解学生的个人意愿、能力倾向、个性气质等,通过目前人力资源科学和管理心理学的知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测试;同时对大学生个人职业目标和职业领域所在的优秀人才所具有的特性的分析,得出大学生完成和实现职业目标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和个性行为特征,从而对大学生所处的职业环境和自身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帮助大学生“锁定”职业目标或者确定职业范围。(二)素质拓展训练即根据不同阶段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成才需求,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有益于学生素质提高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训练和帮助,为学生提供一个不断扩展的素质拓展训练平台。1. 制定素质训练项目规划 每学期初,“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充分调查广大同学的需要和反馈意见后,召开素质训练项目计划协调会,按照学校的整体活动安排,对素质训练项目进行规划,制定本学期的学期素质训练项目菜单,其目的是要与第一课堂
127、学习的教学课程表起到一样的作用,来指导大学生本学期的素质训练项目,体现出长效性和机制化。各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就按照该菜单来安排本学期的素质拓展训练活动,并将学期素质训练项目菜单通知学生,供学生进行查阅和选择。一些临时的、创新的活动到时再通知。2. 学生初选素质训练项目 学生在拿到学期素质训练项目菜单后,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初选和申报,汇总到各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再上报“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中心将根据反馈意见并结合学生发展需要,进行资源调配和部门协调,从而为素质训练的开展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3. 项目的开展和组织 在素质项目的开展中,一方面发挥“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和社团主观能动性,将训练项目下放到社团和学生会组织,在各级组织的指导下,自主进行宣传、组织和实施。4. 素质训练项目记录和反馈机制 通过素质训练项目,大学生得到的是一份类似于教学课程表的一学期的学期素质训练项目菜单。其中学期素质训练项目菜单为大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参加素质训练项目提供了指导和参考;而素质拓展原始凭证则为大学生参加素质训练项目提供原始证
128、明。各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还要及时了解大学生在素质训练中的建设和效果,建立反馈机制。(三)建立认证体系建立客观记录学生素质发展变化情况的人力资源评价体系,重点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引导和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素质拓展认证主要是通过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实施,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的有形化和显形化。1. 具体操作方法 采取以过程记录为主的方式,注重大学生参与素质拓展的过程记录,并记录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上,目的是为社会认同大学生素质训练过程提供凭证和参考。KG22. 认证形式 我校目前实行书面版。3. 认证机构 我校素质拓展认证采取三级认证的方式,分别为校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三级认证)、各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中级认证)、支部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初级认证)。4. 认证前的准备工作(1)宣传素质拓展理念、认证方法和程序。每学年初,向入学新生宣传开展素质拓展的理念,介绍素质拓展计划的基本内容,特别是要通过讲座等方式专门介绍整个素质拓展的实施情况和认证程序,并作为新生入学培训的重要内容。(2)发放素质拓展证书。要求认证前发放,每个新生一本素质拓展证书。(3)
129、培训分团委书记、团支部书记开展认证。组织开展分团委书记、团支部书记的认证程序培训班。5. 认证时间(1)初级认证中心对本班学生素质训练项目每年认证一次,与综合考评同步进行。(2)中级认证中心对本院的学生认证在初级认证之后进行。(3)三级认证中心对全校学生的认证在学生毕业前进行。6. 认证内容记录内容要符合素质培养目标,具体内容由学生自主选择。(1)“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及在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有: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学习、团校学习、学生干部培训等活动的;参加马研会、邓小平理论研讨会、“三个代表”理论研究会等理论性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的;积极组织主题明确、富有教育意义、创新性强并在全校范围内引起较大影响的主题团日活动的;参加各类思想政治、意识形态领域、道德修养的主题教育活动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积极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或在院刊、校报等有关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文章的;在校内外参加的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社会救助行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或者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的;与大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素养相关的其它教育活动的。(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栏
130、主要记载学生组织或参加的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主要有: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参加学院、学校在暑期集中组织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参加其它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并提交3000字社会调查报告、心得体会或图片资料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参加公益劳动并有劳动记载的;社会兼职锻炼,兼职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等;参加其它类型的社会实践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3)“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栏主要记载学生课外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在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业等竞赛活动取得的成绩。主要有: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进入决赛或获奖的;参加学院组织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获奖的;参加全国、市级“数学建模”、计算机、英语等学科竞赛的;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创业设计大赛、科技作品展及各专业竞赛(如电子设计与制作大赛、网页制作竞赛等)进入决赛的;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参与校内外各种科学研究和学术调研、考察的;参加学校开展
131、的各类科普活动的(报告会、论坛、学术交流等);参加科技类学生社团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参加其它创新型科技教育活动的。(4)“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栏主要记载学生参与的文体艺术活动和取得的成绩,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其他经历。主要有:参加全国、省级和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演出活动的;参加全国、省级和学校组织的体育竞技比赛的;参加学校的大学生艺术团组织(如管乐团、舞蹈队等)等一年以上的;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艺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体育竞技比赛并在比赛中获奖的;参加各类大学生素质拓展培训、讲座、报告会的;参加以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为目标的各类心理健康报告、讲座;参加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各项比赛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参加校园十大歌手比赛、辩论赛、演讲比赛、形象设计素质大赛等活动及所取得的成绩;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所取得的成绩;11获得各种裁判证书;12其他文体活动。(5)“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栏主要记载学生组织或参与的各种社团活动,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及在组织、管理能力方面的锻炼,也包括在校外兼任的社会工作。主要有:担任校、院、班、支部干部满1学年;担任社团
132、干部满1学年;组织或者参与各种社团活动和社会活动,影响较大,效果较好,需认证;社会兼职满1学期,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实际创业活动,需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他社会工作。(6)“技能培训及其它”栏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及取得的成绩。未能被上述所包括的其他重要经历或者成果也可以在这一栏中填写。主要有:参加会计证、导游证、程序员证、IS0认证、微软认证、驾驶员、国家级篮球裁判、各种资格培训等取得证书或者相关有效培训经历证明;参加各类计算机、外语培训等取得证书或者取得相关有效培训经历证明;未能被本条例包括的对大学生素质拓展起积极作用的其它重要经历或者成绩。7. 工作流程(1)发布通知 “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新学期开始时,就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需填写、记载的项目和活动内容发出通知;(2)个人申报 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挑选本人上学年在素质拓展六个方面最重要的经历和表现,即记录项目(一般每一栏目每学期所填不超过四条),填写大学生素质拓展个人登记表(包括相应的证明材料)报本人所在团支部;(3)团支部认证 团支部召集支部团员会议或扩大会议对所报内容逐条把关核对,对
133、所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予以删除,认证核实后,返还申请人确认,再报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4)学院认证中心审核 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组织人员对各团支部上报的材料确认无误后,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统一认证;(5)公示期 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将打印结果在各团支部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有条件的院还可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申诉和同学的监督,收集同学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处理意见;(6)填写证书 各院在对公示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由各团支部统一填写,并由团支部书记签字;(7)填写完毕后,即完成了对学生记录的一次认证,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盖章认证;(8)“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证 校级的认证在学生毕业前统一进行(也可视学生毕业求职需要适当提前)。学生毕业前,由“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盖章(认证页盖公章,首页盖钢印)生效。8.认证的依据 主要有三方面:(1)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由该活动的主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有效),各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由本学院证明;(2)参加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有校内主办部门
134、(学院)或校外接受服务的单位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有效);(3)获奖证书、正式文件、载有发表文章的报刊原件复印件、参加校外单位活动的书面证明(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有效)。9.认证的注意事项(1)证书主要记载学生的经历和客观表现,一般不作主观评价。所参加的活动需注明是“组织”还是“参与”,所获奖励需注明名称和级别,所发表文章需注明报刊名称及日期(见证书填写参考举例)。(2)学生如确有重要经历在正表空格内填写不下,可填写在证书“备注”页中。学生参加活动获得校外认证,也可填写在本证书内;(3)若担任其他工作或者其他重要经历,认为对自己产生深远意义者也可以当作其中一类进行申报;(4)六个栏目可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填写时应看活动具体侧重哪个方向选择适当栏目。表格的设计以学年为单位。该学年或学期没有任何记录的必须在证书的相应栏目中统一填写“本学年无内容”或“第x学期无内容”字样;(5)每学年认证时,应在紧接所有栏目的最后一项记录项目的后面注明“第x学期共x项”字样(“x项”中的“x”大写);(6)认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规范的原则,要特别警惕和避免敷衍草率和虚假记载两种倾向,维持认证工
135、作的严肃性和证书的权威性;(7)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中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的,需另购证书,原证书作废,经由学院认证中心查证后方可修改;(8)证书由“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一发放。学生在校时,素质拓展证书由各“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填写,全国统一编号,学生毕业前不得存放在学生本人手中;(9)关于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填写规定和注意事项的解释权,归“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10.信息反馈 各单位在进行素质拓展认证的过程中要按要求组织和汇总材料,做好各项活动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学年为单位向上级认证中心递交素质拓展认证工作报告。11.检查与监督(1)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须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凡违背事实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2)“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对各学院认证的素质拓展证书每学年抽查一次,核实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并以适当形式将抽查结果全校公布;(3)“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同学监督,负责对同学反映的情况核实及监督,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四)强化社会认同1.社会宣传 社会宣传
136、的目的是让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素质拓展的内涵和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的价值有较为深入的了解。2.市场认同 市场认同就是指在人才就业市场上,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成为用人单位挑选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本实施方案将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完善,每年制定不同的训练项目,以适应不同的素质教育对象。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促进大学生课余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课外活动”是指我校学生利用固定的假期及其它学校允许的课余时间开展的文化、体育、艺术、科技学术、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第三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提高,将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 所有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填写“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申报表”,将活动相关内容,如活动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组织者、负责人、对象、人数等,报请各学院、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组织者和审批单位留存备查。
137、 第五条 学生课外活动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未经报批者,责任由组织者承担。 第六条 学生课外活动审批程序及权限1本学院内(只有本院同学参加)开展的学生课外活动,由所属学院分团委、党委审批。2学生开展的跨学院(全校性)课外活动,除经组织者所属学院党委同意外,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最后由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涉及学生校外活动(指有关校外单位或人员参加,或在校外举办)必须按照本款程序从严掌握。3校外人员在我校举办的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及活动必须报党委审批。 第七条 社团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按已公布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16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锻炼提高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和浓厚学术氛围,培养大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在全国三项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138、一)成立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校团委、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筹)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科研的领导。下设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级各类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成员由校团委和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二)成立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学术科技竞赛的评审及指导。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学科老师组成。(三)校团委学术实践部负责开展校内大型学术科技活动并对校内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各种科技竞赛、讲座、学术沙龙、科普宣传等)进行管理并指导学生科技协会的工作。 二、参赛对象、参赛作品及组织方式 (一)参赛对象。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个人或者团队均可参赛。(二)参赛作品。学术论文、发明制作和社会调查报告等各类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三)组织形式。校级竞赛主要由校团委组织;全国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校团委或者教务处牵头,各相关学院负责组队并指导训练。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进行项
139、目化管理。 三、作品申报、审批及竞赛 (一)作品申报条件1. 科技含量较高、团队实力较强,具有可行性,有较大竞争力的作品。2. 多学科、多层次结合进行共同开发研究,综合性较强的作品。3. 有较强实用性和创新性的作品。(二)作品申报程序1. 申请者(个人或者集体)填写参赛作品申请表,由指导教师评定其作品的可行性、实用性、创新性及前瞻性,报所在学院。2. 各学院于每年3月组织作品的初审,汇总并提交学院分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后,上报校团委或者教务处,再由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学校统一组队参加全国竞赛。3. 全国竞赛前,由学校统一组织各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对各立项团队进行赛前培训。培训期间指导教师及专家的课酬由学校支付,学生生活补助由所在学院支付。各学院对指导教师的赛前培训授课应计算工作量。4. 校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各学院领导要多关心参赛队员,给参赛队员创造较好条件,使其安心参赛。全国竞赛期间,学校向参赛队员每天发放15元的生活补助。各学院也可对参赛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表彰及奖励办法 (一)学生奖励1. 获全国特等奖的参赛队,每位学生奖励8学分作为创新学分,并奖励该
140、队10000元;获全国一等奖的参赛队,每位学生奖励6学分作为创新学分,并奖励该队5000元;获全国二等奖的参赛队,每位学生奖励4学分,并奖励该队2000元。2. 获省(市)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加学分3、2、1、0.5分,并分别奖励该队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二)指导教师奖励1. 各级奖项按照学生的奖励办法同等金额奖励指导教师;获组织奖奖励组织单位(学院)1000元。2. 凡获省(市)级二等奖以上(不含二等)奖励的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主教练)在评职称时可视为科研成果并记分。正高级职称:全国特等奖计4分、全国一等奖计3分,全国二等奖和省(市)级特等奖计2分,省(市)级一等奖计1分,此项最多计4分;副高级职称:全国特等奖计6分、全国一等奖计5分,全国二等奖和省(市)级特等奖计3分,省(市)级一等奖2分,此项最多计6分。3. 对于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按照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手册给予奖励。4. 学生“董时进”科技论文按照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手册进行评审和奖励。 六、附 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公室。(二)本办法自公布之
141、日起执行。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深入工厂、农村、城镇和社区进行的学习服务、了解社会、接受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践锻炼和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因此,学校将社会实践作为学生的一个必修实践环节列入教学计划,并将其成绩记入学习档案。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校学生的社会实践(主要是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由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校团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组织好本学院的活动。 第五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主要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学校社会实践服务团或博士团。由校团委
142、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直接组织。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智力支乡小分队”。“青年志愿者智力支乡小分队”是我校独具传统特色的运行机制成熟、活动效果显著的社会实践组织形式,是经过我校学生和学生工作干部多年的探索和积累而形成的宝贵财富。因此,有关部门要重视“智力支乡小分队”的工作,要坚持把“智力支乡小分队”作为我校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使之能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智力支乡小分队组织程序:1.小分队以面向农村服务为主,也可以结合该小分队专业特点成立城市社区援助服务的小分队。2.以家庭所在地为单位组建小分队,最小单位为县(区),每个县(区)原则上只组建一支小分队。每队人数在15人以上,每队中本校同学必须在10人以上。3.禁止一人参加两队或两队以上活动或在原藉以外地区组队。4.小分队发起人到校团委领取青年志愿者智力支乡小分队登记表并认真填写后及时交回登记,由校团委学术实践部审查,4月底筛选出合格的小分队后张榜公布,小分队正式成立。5.组队成功的小分队,利用“五一”假期作好与实践地相关部门的前期联系工作,同时调查实践当地技术需求,返校后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实践服务工作。6
143、.组队时间:每年4月。7.培训:每年的56月,校团委学术实践部将对小分队队员进行实践技能培训,各小分队队长要留意有关社会实践的通知、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及时组织队员参加实践技能讲座和收看录相、作好队员的培训。8.活动开展:每年6月底,学校将组织当年大学生暑期“三下乡”出征仪式,79月为活动开展期。9.各小分队正副队长为各小分队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暑期实践服务队。各学院根据本院专业等实际情况,每年可组织1至2支学院暑期实践服务队,到联系当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学院自行解决。学校统一进行评比表彰。 第九条 分散、自由进行社会实践的同学,学校要为他们分散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要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农业教育优势,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服务。真正做到“受教育、长知识、炼才干、作贡献”。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纳入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对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提交的论文和
144、调查报告送交评审会评审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办法(试行)为了激励更多的同学投身暑期社会实践,在经济建设中贡献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促进社会实践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决定于每年9月初至9月底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评选出暑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校进行表彰,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总结交流 1时间:9月上中旬。2形式:以班、年级、院、学校为单位,分别进行汇报,校团委还将组织智力支乡小分队及学院实践服务队骨干队员的座谈。3内容:暑期社会实践的收获、体会以及取得的成效,包括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诸方面。对国情、民情、乡情的了解及体会。怎样才能更好、更深入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二、评选先进 1时间:9月下旬。2评选范围:组织参加了社会实践的学院、参加组织、指导实践工作的教师、智力支乡小分队及学院实践服务队的在校学生。3评选条件:(1)学校直接组织的实践服务队或博士团集体直接参加重庆市及全国评优,其成员可以参加校级先进个人的评选。(2)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学
145、院评选条件学院党政重视,组织动员有成效并成立了暑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学院从骨干培训到总结表彰整个阶段都认真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的;有效组织1支以上的学院实践服务队;学院参加智力支乡小分队和学院实践服务队的同学占全校智力支乡小分队和学院实践服务队同学的百分比例居前五位的;各学院智力支乡小分队及学院实践服务队骨干队员(指正副队长)占全校智力支乡小分队骨干队员的百分比例居前五位的; 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形式有创新有突破,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3)暑期社会实践先进智力支乡小分队评选条件组建及时,机构健全,在6月15日以前将活动计划和组织机构报校团委备案的;参加听讲座、收看科技录相、总结汇报等校团委组织的有关社会实践的活动认真积极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充实、形式新颖,在当地产生较大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校团委要求上报活动总结、调查报告、统计报表、照片、鉴定等材料及时完备,且论文报告有一定深度的;获得地区以上新闻媒介(如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报道或者开展的活动在县级新闻单位报道较多的;按时退还队旗、录相带等用品、完清报帐手续的。(4)优秀学院实践服务队。参照暑期社会
146、实践先进智力支乡小分队评选条件。(5)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参加社会实践的证明、单位鉴定、总结等手续完备,按规定上交及时的;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较长(连续7天以上),成效显著的;撰写的总结、论文、调查报告内容详实,有一定深度的;得到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2)项中的、(3)项中的、(5)项中的等条件为充分条件。 三、表彰奖励 1先进学院和先进智力支乡小分队由校团委评选后,发给奖状和奖品;2先进个人由各学院评选,报校团委备案,各学院先进个人为所在学院参加社会实践人数的3; 四、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 重庆市永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我校关于社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校在校本、专科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校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
147、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校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校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校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
148、,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院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学院分团委直接管理,跨院级以上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校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六条 由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七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者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九条 曾受到校纪
149、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校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社团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校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三)违反总则的第三条、四条规定。(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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