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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双层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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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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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例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双层界分鞠佳佳摘 要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之争涉及到法益和法条竞合这样带有普遍性和整体性的问题, 因此应以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其中的法条适用进行解释。两罪的界分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先抛开数额要素, 以法益为基础, 通过对“ 合同” 的体系解释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二层次是加入数额要素, 通过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的体系解释, 妥当处理法条竞合问题。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体系解释 双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是实践中常见的犯罪, 一般认为二者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行为符合特殊条款的应适用特殊条款。但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 相反, 由于对两罪认识上的误区以及相关解释的不合理, 导致法律适用时常出现偏差, 造成定罪量刑的不公正。因此厘清两罪的界限, 以正确适用法律,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 问题的提出先由一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年月, 赵某租住郭某的房屋( 郭某不在该房屋居住) , 租金先交到当年月份。后因赵某无力支付租金, 便告知房主郭某月份以后不再租住, 郭某即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信

      2、息。 年月日, 赵某尚未搬离房屋, 恰有被害人郝某欲租房屋, 经中介公司介绍到郭家看房, 赵某遂萌生骗取房屋租金的想法。于是赵某谎称自己叫郭某某, 系房主郭某的女儿, 与郝某协商租房事宜, 并与郝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收取租赁费 元。两天后赵某搬出房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其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万元, 本案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 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 按照 刑法 第 条诈骗罪中“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的条款, 两罪竞合时只能适用特殊条款即合同诈骗罪, 不能定诈骗罪, 因此赵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综上,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赵某的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 但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 而且逻辑上系从属关系, 即合同诈骗罪能够为诈骗罪所包容, 所有的合同诈骗行为都可归属于诈骗行为。而“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是指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特殊条款的规定时适用特殊规定, 本案

      3、中犯罪数额不符合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 的要求, 但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本案从形式上看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但本质上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而不是市场秩序, 因此应直接认定为诈骗罪。上述争议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 是否利用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 由于合同诈骗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期( )罪的追诉标准高于诈骗罪, 那么犯罪数额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看似老生常谈, 但对该问题进行层层剥离便会发现, 由于缺乏体系性的、 深入细致的研究,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存在模糊和混乱, 需要进一步澄清。二、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定性之争的两个层次一般认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 合同诈骗罪为特殊条款, 诈骗罪为一般条款。抛开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追诉数额, 从行为本身而言, 二者具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以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全部容纳, 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定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则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

      4、构成。在此基础上, 仔细分析前文的定性分歧, 可以得出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上存在两个层次。( 一) 第一层次: 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如前文所述,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前者可以容纳后者。作为特殊条款, 合同诈骗罪在侵犯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上相比于诈骗罪都有特别规定。那么在区分两罪时, 可以先抛开具体的追诉数额标准, 首先考虑行为本身是否符合作为特殊条款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符合, 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究竟如何定罪还需要进行第二层判断; 如果不符合, 则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只可能构成诈骗罪,不需要进行下面的第二层判断。这一层次需抓住“ 合同” 这一要素, 因为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相比于诈骗罪的特殊之处, 主要体现在“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上, 即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 并非只要在诈骗过程中具备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即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为合同只是表象, 它所代表的实质差异在于两罪侵犯法益的不同, 因此在这一层次的判断中, 更为根本和关键的问题在于对法益的判断。( 二) 第二层次: 法条竞合的处理完成第一个层次的判断之后,

      5、如果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行为, 那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出现法条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这是界分两罪的第二个层次。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 特殊优于一般” , 刑法 第 条诈骗罪中亦有“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的条款, 所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再认定为诈骗罪。但问题在于, 这一层次中需要加入数额要素对行为作最终的认定和处理, 因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都有“ 数额较大” 的要求, 但是司法解释对两罪的追诉数额作了不同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 元, 诈骗罪为 元, 低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的前提下, 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能否认定为诈骗罪?这里的关键在于, 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综上, 在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界分中, 应先进行第一层次即此罪与彼罪的判断; 根据得出的结论再考虑如何解决第二层次即法条竞合的问题。两个层次之间有逻辑先后顺序, 不能颠倒。三、 体系协调视角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双层界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涉及到法益和法条竞合

      6、这类带有某种普遍性和整体性的问题, 因此要想比较好的解决两罪的界分问题, 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以得出妥当的结论。所谓体系解释, 就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 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关注的是刑法整体的协调, 通过适当的解释, 得出“ 既符合刑法的正义理念, 同时又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的结论, 使得刑法的适用能够对相同案件做相同处理, 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 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因此体系解释的关键在于两点: 第一, 解释方法注重条文内部、 条文之间、 甚至是刑法与宪法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双层界分( )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 第 页。肖中华: “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 载 法学评论 年第期。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 第二, 解释的目标在于实现刑法的公正。针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定性的两个层次, 可以运用体系解释的思路对两罪进行双层界分。( 一) 第一层界分: 通过对“ 合同” 的体系解释区分此罪与彼罪刑法分则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规定都有“ 数额较大” 的要求,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

      7、标准, 但数额是一个量化因素, 比较好确定, 在认定数额之前, 更为重要的是对行为的判断, 因为两罪的差异显然不仅是数额上的, 更重要的是行为方式上的, 只有先确定行为属于哪一种犯罪, 才能去考虑该犯罪的数额问题。因此两罪的第一层界分应先抛开数额因素, 就客观行为上的区别作一分析判断。 以法益为解释基础如前文所述, 合同诈骗罪相比于诈骗罪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更主要的是侵犯市场秩序; 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演进来看, 改革开放以来,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陡然增多、 危害性愈演愈烈, 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鉴于此, 年刑法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立罪名, 并置于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的“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节中。可见, 刑法分则之所以对合同诈骗罪作特殊规定, 除了提示对这类犯罪予以特别关注之外, 更重要的在于其侵犯的法益与普通诈骗罪不同。而法益具有解释论机能,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因此必须根据各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的内容来解释犯罪构成

      8、要件,以此来区分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 法益” 维度中“ 合同” 的体系性解释合同诈骗罪相比于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之处在于,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而这一表现形式背后是两罪侵犯法益的不同。因此要判断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 关键是以法益为基础对“ 合同” 作出妥当的解释。() 合同应体现经营活动、 交易关系, 不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所谓交易, 主要是指商品、 服务的有偿交换。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 而市场是以交易为基础存在的。其一, 从词源上讲, “ 市场” 一词的含义为“ 商品交易的场所” 。其二, 从市场的组成要素上讲, 市场由市场主体( 参与市场交换领域的人和机构) 、 市场客体( 市场主体间交易的对象) 、 价值和价格、 供给和需求、 市场竞争五个独立并相互作用的基本要素组成。可以看出, 这五个要素均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因此, 只有合同体现交易关系,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才可能侵犯市场秩序, 不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不体现市场秩序, 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例如婚姻、 收养、 抚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赠予

      9、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等都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 利用这些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只可能构成诈骗罪。() 合同虽体现一定的交易关系, 但主要侵犯个人财产权利而非市场秩序的, 只构成诈骗罪,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市场秩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市场秩序的重要特征是公共性所谓市场秩序应当体现公共性, 合同中的交易关系只反映个人权利, 不承载公共性的不能够侵犯市场秩序, 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其一, 从市场的起源和形成来看, 市场最初就是商品交易的场所, 但如果只有个别主体就个别商品进行交易是不能够形成市场的。市场的形成是商品交易形成、 汇集和表达的过程, 通俗的说, 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都集中到某一地点进行交易才逐渐形成了市场。因此“ 市场” 一词从开始便具有集合性和公共性的意味。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期( )张成法: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比较研究” , 载张志勇等编著: 诈骗罪专题整理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年版, 第 页。张明楷著: 刑法学 ( 第三版) , 法律出版社 年版, 第 页。刘再辉、 邓多文: “ 论刑法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适用 兼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及认定” , 载 金陵法律评论 年秋季卷。这里的“ 个人” 包括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二, 从“ 秩序” 一词的含义上讲, 一般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 连续性和确定性。可见, 只有反复发生或多次出现的事物或行为等才可能存在秩序问题, 偶然发生的个别现象无所谓秩序。由此, 市场秩序承载了商品交易的整体性和公共性。其三, 从刑法的章节设置分析, 合同诈骗罪属于“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节, 本节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市场秩序, 一般包括市场交易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纵观本节其他罪名( 第 条第 条) 都体现了所侵犯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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