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停车场绿化设施建
2页晋政文2009333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 停车场 绿化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解决中心市区停车难、公共绿地配套不足的问题,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停车场、绿化设施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内(含六个街道办事处及陈埭镇、池店镇、紫帽镇、西滨镇)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工业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配足停车场、配套绿化用地。停车场、绿地配套不足的,应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易地代建协议,并补缴停车场、绿地易地建设费。 二、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工业项目由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晋政文2008204 号)核定停- 2 -车位数量及绿地率。其中,用地规模在 3000 平方米以下无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统一按照 30%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配足停车场、绿地配套用地,一律不予易地建设。 三、易地建设费用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易地停车场建设费按停车位不足部分每个车位缴纳三万元,易地绿化建设费按照绿化面积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缴纳一百元。 四、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的建设,并按照收费总额的 5%拨付给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作为工作经费。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委托易地代建协议书及缴纳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先行施工意见书 。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验收时经核定属停车位、绿地配套不足的,应及时进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应按照本文规定补缴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配套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各套班子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12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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