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造成的损失责任如何分担
4页1、大学生实习期间造成的损失责任如何分担大学生实习期间造成的损失责任如何分担案情赵某系江西吉安某职业中专学校 2003 级计算机专业学生。2005 年 6 月,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时,推荐赵某到某公司应聘。经面试,公司录用了赵某,并将其派往下属一办事处任销售管理员,兼发货、保管、出纳等职。 2005 年 7 月 5 日,赵某的母亲刘某应公司要求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为:“女儿赵某被公司聘用,现任办事处驻外管,她在工作中主观失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2005 年 10 月 9 日,公司与赵某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数月后,公司对赵某所在的办事处进行财务审查,发现赵某当年 7 月 21 日至 9 月 1 日实习期间的货款短少了 80000 余元。2005 年 12 月 5 日,赵某向公司出具二份欠条,确认了自己工作失误短少货款80000 余元的事实。2006 年元月 2 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刘某共同赔偿短少的货款。处理意见:对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公司的起诉。理由是,赵某虽是一名在校学生,但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赵某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
2、货款短少,公司由此而追究其责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依照劳动法、民诉法相关规定,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应直接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公司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予驳回。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令赵某、刘某共同赔偿公司短少的货款 80000 余元。理由是,虽然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赵某仍是一名学生,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本案可以直接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其次,赵某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已年近 18 周岁,根据公司与赵某所签合同约定,赵某实习期间公司应向其支付报酬,事实上,公司在赵某实习期间也确向其支付了报酬,赵某凭公司支付的报酬足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应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对于自己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货款短少的事实不予否定,且自愿向公司出具了欠条,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按欠条确定的欠款金额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刘某在女儿参加实习时,书面向公司承诺为其女儿实习所造成的损失担保,该承诺出于其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对赵实习期间短少公司的货款,其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公司之间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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