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七)
2页国际经济法案例(七)国际经济法案例(七)案情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 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 A 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 年 7 月 26 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 B 投保海上运输 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 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 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 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 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 赔偿 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 A 公司索赔?为什么?参考答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 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 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 B 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 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 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 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 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 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 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 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解析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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