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探视权的主体和正确行使
4页1、简述探视权的主体和正确行使简述探视权的主体和正确行使刘 瑞内容摘要:当代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探视权越来越重视。而探视权的主体范 围和行使方式的实际操作问题,显得尤其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探视权的概念、性 质、探视权主体范围、正确行使进行了论述。关键词:婚姻法 探视权 探视权的主体 探视权的行使 引引 言言探视权是婚姻法赋予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司 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离婚问题,而且还必然涉及到离婚 时如有子女,夫妻应该怎样抚养和探视子女,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人们 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自己所享有的探视权更加重视。尤其是探望权的主体和行使方式 问题的制度争议却一直没有平息。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享有探视权一 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容易导致抚养子女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 成长,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探讨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一方探视权问题的有关规定,如 何保障权利义务对等显得十分重要。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有关探视权的 法律问题作如下阐述。一、探视权的概念一、探视权的
2、概念 1.1 探视权的定义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 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见,探视权在我国是指对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1 1.2 探视权的渊源 从法理上分析,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家父权。2而在 立法上,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因为其为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为各 国所接受。德国称之为交往权,德国民法典1634 条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仍享有 与子女个人交往的权限,但以不得由任何损害子女利益行为为前提;法国在其民法典中, 288 条规定:“离婚后不照顾子女的夫妻一方仍享有监督子女的抚养及教育的权力” ,并规 定“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该方探望及接待的权利” ;英美法中称之为探视权,日本实务 中称为见面交流权,3我国婚姻法称之为探视权。而且,我国关于探视权制度的规定是在 婚姻法2001 年 4 月修正后才提出的。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3、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1.3 探视权的性质与意义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 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 ”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1王丽萍:亲子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2盖尤斯著:法学阶梯 (黄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3日本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探望权这一制度,只是在实务中加以确定。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 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 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婚姻法增设探视权 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
4、律义务 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 关心和培养,保护了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减少因离婚给其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 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1。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 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2。二、探视权的主体二、探视权的主体 2.1 我国探视权主体的规定 从法理上看,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子女既包括 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 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探视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 母。 2.2 探视权主体的分歧 探视权主体除父母外是否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一种 意见认为:探视权的主体还应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理由是:从我国国情来看,计划生 育是基本国策,大部分离婚当事人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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