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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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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JYHXBZ/SG)招标单位: 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编制时间:二一七年十月招标编号:缙招标SL2017-08 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表 招 标 人:_(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2017 年 月 日招标代理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2017 年 月 日行业管理部门: (盖章)日 期: 2017 年 月 日 县公管办: (盖章) 日 期: 2017年 月 日目 录第 一 卷5第一章 招标公告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 总则122 招标文件143 投标文件154 投标175 开标186 评标187 合同授予19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9 纪律和监督2110其他内容23第三章 评标办法2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28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281 一般约定282 发包人义务293 监理人294 承包人295 材料和工程设备31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 交通运输318

      2、测量放线32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211 开工和竣工(完工)3412 暂停施工3513 工程质量3514 验收和检验3515 变更3516 价格调整3717 计量与支付3718 工程验收39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020 保险4024 争议的解决4025 补充:4025.2 其他补充条款41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42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47第二卷48第六章 图纸481 说明482 图纸(详见图册)48第三卷49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9第1节 一般规定49第2节 施工临时设施58第3节 施工安全措施61第4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65第5节 施工导流工程70第6节 土方明挖74第7节 石方明挖78第13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82第14节 混凝土工程87第16节 砌体工程95第四卷99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99评审因素索引表100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4二、授权委托书105三、投标保证金106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7五、施工组织设计120六、项目管理机构124七、资格审查资料125八、原件的复印件127九、其他材料127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

      3、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 一 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已由缙云县水利局以缙水利2016113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及地方自筹,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及招标人为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标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位于位于瓯江流域好溪及好溪支流白竹坑上,工程主要任务是以防洪为主,结合改善河道水环境,总治理长度3895.4m。工程分三段,第一段起点为上东岸村堰坝处,终点为东岸大桥下游376m处,左岸新建堤防1090.7m,加固堤防23.0,治理河道1133.2m;第二段起点为旸村,经白竹村,终点为杨桥头村万古桥,两岸共新建堤防1668.3m,加固堤防1486.1m,治理河道2510m,新建液压升降坝1座,拆除堰坝1座;第三段为西丘村段,新建堤防244m,加固堤防31.2m,治理河道275.2m。本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本合同工期要求为

      4、12个月,质量要求为合格。本工程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或(预)中标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2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四个岗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任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3 本工程投标人需配备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水利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至少各配备1人(需提供上岗证)。3.4 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和浙水建20081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限制期内的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且近两年(2016年1月1日以后)须无行贿犯罪记录;3.5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主要指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

      5、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其他要求: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的谢绝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在缙云县政府网http:/ http:/ 招标文件资料费为500元,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下同)为 2017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广电大楼六楼)。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缙云县政府网http:/ http:/ 代理机构: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地 址:缙云县壶镇镇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58号 联系人:舒剑军 联 系 人:申屠音平 联系电话: 13587169765 联系电话:057187808729 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2017年10月3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

      6、标人名称: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地址:缙云县壶镇镇联系人: 舒剑军联系电话: 13587169765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58号联系人:申屠先生电话:0571-87808729 传真:0571-878015021.1.4项目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1.1.5建设地点瓯江流域好溪及好溪支流白竹坑上1.1.6现场管理机构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1.1.7设计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1.1.8监理人浙江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财政投资及地方自筹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本合同的工期要求为12个月。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或(预)中标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

      7、业主要负责人(四个岗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任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本工程投标人需配备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水利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至少各配备1人(需提供上岗证)。4、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和浙水建20081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限制期内的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且近两年(2016年1月1日以后)须无行贿犯罪记录;5、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主要指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6、其他要求: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的谢绝投标。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 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6日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

      8、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1.12偏离 允许 不允许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2.2.1投标截止时间2017 年11月23 日9 时00分 2.2.3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缙云县政府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2.3.2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修改及紧急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2.3.3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3.1.1投标文件成册要求 不需要分别成册 需要分别成册,成册要求为:两个标段分别成册, 技术标、商务标分别成册,其中、进入商务标;其他均进入技术标。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35万元交款方式:银行汇票、本票(不接受其它方式)开户银行:缙云

      9、县农业银行营业中心收款人名称: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 号:810101040015907投标人应以银行汇票、本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2017年11月23日9:00时正前由送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票据递交至指定工作人员处。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个人印鉴(章)或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均可接受。2、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签字、盖章。3.7.4投标文件份数贰份(正本壹份,副本壹份),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交全套投标文件的副本伍份)。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开密封,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起。4.1.2投标文件封套标记要求封套上应标明“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广电大楼六楼)。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广电大楼六楼)。5.2开标程序(1) 身份查验: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

      10、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携相关证件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2)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及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3)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先送达后开启)进行,本工程技术标、商务标一起开启。(4)开标后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水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5%。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其他内容10.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需提供与书面文档一致的excel文档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光盘一份,电子标书光盘(在上面粘贴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的标识)应同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起密封提交。未提供电子光盘的,作无效标处理。10.3原件 提交:1)“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应装订在投标

      11、文件正本中。评标时应对信息进行复核,以投标截止日“浙江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信息为准。2)与评标有关的原件单独装袋(不密封),提供盖好单位公章的原件清单一式2份,一份粘贴在包装袋上,一份投标人自留,清单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材料清单等信息。相关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中,在验证完开标到场人员原件证书后递交。须提交的原件清单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复印件上二维码能扫描视为原件);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12、;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的,属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评审打分资料的,按相应评分内容不得分处理。不提交10.5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1760.7857万元(含预留金85万元);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6行贿档案查询根据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预中标人进行行贿档案查询。10.7交易席位费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现金形式交纳,交纳地址: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8招标文件资料费金额:人民币500元注意事项:招标文件资料费售后不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10.9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10.0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

      13、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10.11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认定: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以其能否提供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已在缙云县范围内同时承建3个以内(含3个)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不视为有在建项目。在项目实施工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更换的,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视同有在建工程。10.12有行贿犯罪记录或有严重市场不良行为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拒绝参加投标。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拒绝已有在建或预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投标人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丽水市的有关规定。不良行为的认定: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中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

      14、680号)中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丽建发2005135号)进行认定。10.13外地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的授权委托人。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

      15、.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被责令停业的;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

      16、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1.9.2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自行勘察,发生的费用自理,现场勘察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9.3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取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间16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缙云县政府网发布招标答复,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

      17、标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3) 评标办法;(4) 合同条款及格式;(5) 工程量清单;(6) 图纸;(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投标文件格式;(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缙云县政府网形式予以解答,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缙云县政府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缙云县政

      18、府网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修改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缙云县政府网上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2.3.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缙云县政府网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发布紧急公告,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布的紧急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投标保证金;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资格审查资料; 原件的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19、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参照缙云县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3.4.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

      20、法、违规行为的;(4)投标人递交伪造证件的;(5) 经查实为骗取中标,在投标及投诉期间,仿造公文、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建工程等虚假证明材料的。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单位必须与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致),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3.5.3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及技术负责人具有A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B类证书,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C类证书复印件。3.5.4承诺书。3.5.5 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主要指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上打印件;3.6 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21、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水利造价人员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

      22、识4.1.1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标记外,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 所投段名称和合同编号;(2) 招标人名称;(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

      23、求签名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条、第4.1条和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携相关证件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核对;(3)宣布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

      24、标文件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本工程技术标、商务标一起开启;(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工期和招标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招标人在2.0、2.25、2.5、2.75、3.0、3.25、3.5、3.75、4.0之中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值(商务评审结束后抽取)。(8)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9)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

      25、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7.1.1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向检察机关查询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5 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企业安

      26、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类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类证书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上述七项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7.1.6 出现本章7.1.2款7.1.5款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7.2 中标通知(1)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提供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

      27、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

      28、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

      29、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4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5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2.6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

      30、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遇节假日推至节假日后第一天)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处理规定(丽招管办201414号)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

      31、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10其他内容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1份,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10.3 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原件。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 需要补充的内容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46 第三章 评标办法1.依据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

      32、定本办法。2.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 .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招标人须知前附表。4 .评标程序4.1 评标的一般程序(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4)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5)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7)推荐中标候选人;(8)完成评标报告。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1技

      33、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4)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6)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7)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8)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2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授权委托书无效的。(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4)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

      34、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5)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4.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4.3.1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4.3.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4)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4.3.3 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4.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4.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4.4.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

      35、则如下:(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3%的。(3)安全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4)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4.4.3 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4.4.4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若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大于等于9家,基准价为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中剔除2个最高价和

      36、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若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且小于9家,基准价为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中剔除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若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小于5家,基准价为所有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的数值。X值在在商务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在2.0、2.25、2.5、2.75、3.0、3.25、3.5、3.75、4.0之中随机抽取确定。2报价评分值的计算以评分基准价为基础,将各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1)投标评标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满分(100分)。2)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 2分。3)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 4 分。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3位,第4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2位,第3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1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商务报价评分最低分 50 分。4.5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排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37、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中标候选人。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2014年)。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 (签约后填入)。1.1.2.5 分包人: / (签约后填入)。1.1.2.6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1.1.3.4 单位工程: 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1.1.6 其他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8、(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图纸;(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征地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及弃渣场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1) 按第4.3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2) 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 按第15.6 款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15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4 承包人4.1 承

      39、包人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等,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2)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3)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完(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5)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6)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7)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

      40、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三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三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4.3 分包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1) 工程项目: / 。(2) 工作内容: / 。(3) 分包金额: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章4.5.5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签约合同价的2%。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

      41、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22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4.6.5款:4.6.1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签约合同价的2%。 4.6.2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签约合同价的2%。项目班子主要成员未能按投标承诺到位的按“丽水利建【2015】51号”文件丽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水利建筑类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扣分。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除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变更。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

      42、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有更换的,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必须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必须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以上违约金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承包人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重新补足履约担保金或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 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本条条款相关费用计入措施费,不再另行计费。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43、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7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款增加:(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的标准执行,并执行丽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水利建20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浙江省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丽水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丽水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5)安全施工费以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不得作为竞

      45、争性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删减。投标人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将安全施工费在工程报价中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剥离,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6)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8)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

      46、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9)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红线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

      47、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7 文明工地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施工企业需单独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户头,实际投入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需列清单上报监理审核后,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单独列支。承包人应按照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利建【2012】7号文创建标化工地达标。若工程不达标时,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除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 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2017年12月1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为准。11.2 竣工(完工) 本合同全部工程计划在2018年11月30日完工,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发出开

      48、工令或业主指令起12个月内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2) 风速大于 14 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2018年11月30日2000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 2 %。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如下:本工程提前完工不予奖励。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

      49、案资料。14 验收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参与检查、验收。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条块石试件等。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本章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15%时,按变更单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基础单价、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原

      50、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一个月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预留金)】*100% 。 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本款增加: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

      51、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16.1.2在合同执行期间,其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超过10%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是指水泥、钢筋、柴油、块石、黄砂及砼用碎(卵)石。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超过10%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含税)。投标期的基价是指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个月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本工程人工费无论在合同实施期内(含延期内),一律不作调差。其他的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

      52、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6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不支付材料预付。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80时全部扣清。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为 4 份。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细化为:工程进度款在(提交已完成的报送计量项目的质量评定资料后)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70%进行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

      53、提交完整的完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100%。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特别提醒:1)最后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工程结算书为支付计量依据,并同时提供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通过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最终工程量作为支付基数,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暂时不予计量支付。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3)工程款支付均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丽水市境内银行开设的企业法人基本账户)。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

      54、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承包人的建造师不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建造师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建造师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6)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和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2)预留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预留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预留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7.4 质量保证金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

      55、见17.3.3目。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本款增加: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和审计局的审计。17.6 最终结清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 工程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执行我省相关规定。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18.6 专项验收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验收 。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

      56、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 试运行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文件的其他费用报价表中。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 天内提交。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4 争议的解决24.1

      57、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通用合同条款补充:25 补充:25.1 合同类型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措施项目和其他费用(预留金除外)采用总价承包,其中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安全施工费根据实际投入的安全措施费用按月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安全施工费。25.2 其他补充条款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完工质量若为一次性完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修补合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3.

      5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单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5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 专用合同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技术标准和要求;(6) 图纸;(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59、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合同签订时间: 。12、合同签订地点: 。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二) 严格执行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

      60、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 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五)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义务(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

      61、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五)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

      6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 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 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

      63、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

      64、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

      65、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 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1 说明本招标文件所附全部图纸为招标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详图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2 图纸(详见图册)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 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位于位于瓯江流域好溪及好溪支流白竹坑上,工程主要任务是以

      66、防洪为主,结合改善河道水环境,总治理长度3895.4m。工程分三段,第一段起点为上东岸村堰坝处,终点为东岸大桥下游376m处,左岸新建堤防1090.7m,加固堤防23.0,治理河道1133.2m;第二段起点为旸村,经白竹村,终点为杨桥头村万古桥,两岸共新建堤防1668.3m,加固堤防1486.1m,治理河道2510m,新建液压升降坝1座,拆除堰坝1座;第三段为西丘村段,新建堤防244m,加固堤防31.2m,治理河道275.2m。本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本合同工期要求为 12个月,质量要求为合格。本工程要求创建丽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达标。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1)流域概况缙云县位于浙江省中南部,丽水地区最北面,县境内水系分属钱塘江、瓯江、椒江3个水系。壶镇镇位于瓯江支流好溪中上游。好溪(古名恶溪)属于瓯江水系,发源于金华市磐安县大岗尖西南麓,自东北向西南流经磐安县的双峰、仁川、冷水3个乡镇,进入缙云县后流经雁岭、壶镇、东方、缙云县城(五云镇)、东渡等乡镇,在丽水市区下游古城汇入大溪(瓯江干流)。好溪流域总面

      67、积1340km2,干流长129km。2)气象好溪流域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冬夏季风交替显著,气温适中,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长,四季分明。好溪流域内设有缙云气象观测站,站址位于五云镇缸窑村林山“山顶”,观测场海拔高程182m。根据缙云站观测资料,多年平均气温为16.9,多年平均水汽压16.7hPa,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8,多年平均降水量1450.9mm,多年平均蒸发量1402.2mm(20cm蒸发皿观测值),多年平均风速1.3m/s,实测最大风速19.3m/s,相应风向W。(2)工程地质1)地形、地貌缙云县地处括苍山与仙霞岭的过渡地带,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约占全县总面积80%以上,是“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县,地势东南高西北低。2)地基土的构成与特征流域内出露地层主要为白垩系下统(K1)陆相沉积岩及侵入岩等,沉积岩岩性以粉砂岩、砂岩、流纹岩为主;侵入岩岩性以安山岩、安山玢岩、流纹岩为主;侏罗系上统(J3c)陆相火山碎屑岩,岩性以晶屑熔结凝灰岩、角砾凝灰岩为主;燕山晚期侵入岩(53),岩性为钾长花岗岩。区域内第四系覆盖层主要为平缓山坡发育的残坡积层(eldlQ4)和河床、河漫滩及零星

      68、阶地上的冲积层(alQ4)。冲积层(alQ4)岩性主要为砂卵石和漂砾,在河流中、上游地段,厚度较小,一般以3m为主,但中下游段Ubuntu堆积较厚,可达4m以上。残坡积层(eldlQ4),河流中上游段所见岩性均为含碎石、块石粉质粘土类,结构较松散或中密,厚度变化较大,以2m为主,但局部较厚。3)地质构造与地震缙云县的地质断裂构造十分发育,按总体方案划分为两组,一组为北偏东2030,属新华夏系构造,其中最为主要的一条即为寿宁丽水余姚大断裂穿过本县,控制了本县大地形轮廓,好溪流域沿着这组断裂线通过。另一组方向为北偏西,大致与新华夏系构造垂直或略有偏转,为上组构造的伴生构造,好溪的几条支流沿这个构造发育。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规定,本区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g地区,反应谱特征周期小于0.35s,属基本稳定地区。4)水文地质好溪流域内面积占90%左右,沿江两岸高山对峙,仅在中游分布有少量河谷平地。当台风自东向西裹挟暖湿气流,受地形抬升于山体阻拦的影响,常在好溪中上游形成暴雨中心,大量降雨在地表汇流,迅速流入好溪,倾泻而下,形成峰高但历时短暂的暴雨洪水

      69、。好溪进入盆地后,由于河床坡度变缓,河流以侧向侵蚀拓宽为主,特别是在河道呈弧形转弯地段,由于高速水流惯性,主河线不再位于河流中心,而偏凹岸不断侵蚀加宽,使河谷断面形态逐步平坦,呈“”形谷地。在洪水时期,水量巨增,携带大量的砂砾石首先堆积在河床较宽的两侧,形成大致平行河岸的河漫滩,并逐步占据大部分河谷,而使得河床占很窄一部分,有的河漫滩高度达23m,高出附近田地、道路,其上生长大量树木及杂草,进一步影响行洪。因而较大洪水时,水溢出河岸,淹没两岸田地、房屋,给农民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5)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河段岩性以晶屑熔结凝灰岩为主,中上游第四系覆盖层厚达12m,岩性均为含碎石、块石粉质粘土类,结构较松散或中密,厚度变化。6)设计河段出露地层主要物理特征参数抗剪参数砼/岩石 f=0.650.7;砼/砂砾石 f=0.50;容许承载力基岩 2000Kpa;砂砾石层 300500Kpa;建议开挖边坡岩石 1:0.5;砂砾石层 1:1。7)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由于防洪堤工程线较长,而覆盖层厚度结构条件不一,基岩岩性复杂,风化程度不相同,因此防洪堤工程基础在不同地段也不尽一致,有的为基岩,或密实风化岩

      70、,亦可是粘土层或密实砂卵石层。由于基础不同,其渗漏条件也就不同,对某些地段由于渗漏受涌水所引起的渗漏变形条件亦不可排除。8)结论防洪工程是确保一方渡汛安全的大事,针对本流域的地质条件,建议在下阶段应投放必要的勘探工程,重点查明可利用基础埋藏深度、地质特征及抗渗条件,对不均匀沉陷及渗透变形条件作出具体论证,提出预防与处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具体情况另作处理,确保工程安全。1.1.3 施工条件本工程位于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境内,对外交通比较便利,各种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均可直达工程场址,满足施工要求。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工程分三段,第一段起点为上东岸村堰坝处,终点为东岸大桥下游376m处,左岸新建堤防1090.7m,加固堤防23.0,治理河道1133.2m;第二段起点为旸村,经白竹村,终点为杨桥头村万古桥,两岸共新建堤防1668.3m,加固堤防1486.1m,治理河道2510m,新建液压升降坝1座,拆除堰坝1座;第三段为西丘村段,新建堤防244m,加固堤防31.2m,治理河道275.2m。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

      71、)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 有关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事宜。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1.3.2 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套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

      72、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0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

      73、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节第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

      74、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

      75、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l)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

      76、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无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无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

      77、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

      78、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第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

      79、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

      80、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

      81、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名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名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 验收1.9.1 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

      82、参照本章第1.9.2条的要求进行。1.9.2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

      83、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

      84、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

      85、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 款、第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工伤事故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保险费用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

      86、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节 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

      87、.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l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

      88、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O6) ;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O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 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款、第14.3 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 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施工供电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2.6 施工供水

      8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足,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正常的施工和生活用水量,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

      90、范(SL 378-2007)第12.3.l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一切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l0 砂石料场加工系统本工程砂石料由承包人自行考虑。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3 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

      91、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6 计量和支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

      92、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第3节 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

      93、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 (l)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一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

      95、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 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

      96、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97、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 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 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

      98、2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节。3.3 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

      99、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 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

      100、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

      101、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

      102、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

      103、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

      10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105、398-2007 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106、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

      107、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108、(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投人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7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期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等处理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109、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5节 施工导流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 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 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110、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7 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备

      111、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5)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 引用标准 (l)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12、174-2014);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201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2.2下游供水和排冰凌 无。5.3 截流5.3.1 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哉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4 导流建筑物施工5.4.1 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

      113、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5.5 基坑排水5.5.1 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人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3 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

      114、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 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 排冰凌略。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5.8 施工期临时通航略5.9 质量检查和验收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 223-2008 第6.2.26.2.4 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5.10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

      115、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6节 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

      116、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5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 (1)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 42号);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

      117、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 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l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

      11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 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

      119、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

      120、、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 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 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

      121、合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

      122、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123、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1)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24、,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草皮铺设、清表以平米为单位计量。第7节 石方明挖7.1-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隧洞进出口(含施工支洞)、引水(导流)明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7.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25、 1)施工开挖布置图; 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 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 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1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126、; (4)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 42号);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7.2 钻孔与爆破7.2.1 爆破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 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2.3 控制爆破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 471994 第3.3 节的规定。 (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 (

      127、5)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 (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7.3 石方明挖7.3.1 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 303-2004 表C.1.2 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 (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 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规定7.2.3 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 47一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7.4 施工期临时排水承包人应遵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 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7.5.1 堆渣场地(1)开挖出的渣料,除

      128、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 (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 (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7.5.2 渣料利用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7.6 石料场7.6.1 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 第4.4.8 条的规定,编制石料场开采规划,提交监理人批准。7.6.2 石料场开采(1)承包人应按料场开采规划制定的作业措施,将表土和覆盖层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其剥离的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6.2.1 条、第6.2.2 条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 (2)开采石料采用台阶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量,应针对采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

      129、理人。 (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装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存。7.6.3 开采范围的调整在石料场开采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的开采范围作出局部调整。必要时应编制料场调整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7.6.4 爆破试验和爆破参数的优化 石料场的开采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爆破试验的成果应提交监理人。7.6.5 料场整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稳定的边坡应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生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节的规定,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必要的整治。7.7 质量检查和验收7.7.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

      130、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 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 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7.7.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

      131、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 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7.7.3 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2)质量检查记录。 (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8 计量和支付(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直接利用开挖料作为混凝土骨料或填筑料的原料时,原料进人骨料加工系统进料仓或填筑工作面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计人混凝土骨料的原料或填筑料的开采运输费用中。(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

      132、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查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大型爆破试验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3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土石方填筑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

      133、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3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2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8.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8.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

      134、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1994);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 13.2 料源要求13.2.1 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 (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 条的规定。 (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

      135、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 (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4)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石料 (1)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3 填筑现场试验(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

      136、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4 填筑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方案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13.5 填筑合理用料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 (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2014第2.2 节的规定。(2)堤

      137、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2014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2014第2.4 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2014第3章的规定。13.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 2602014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 2602014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 2602014第9章的规定。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2014第l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 材料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 (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 (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 拼接 (1)土工合成材

      138、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 (2)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3)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人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l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13.7.5 保护层施

      139、工 (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A的规定。(2)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3)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2014第l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

      140、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6.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第5.6.9条第1 项、第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 计量和支付13.9.1 土石方填筑(1)土石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

      141、实测地形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土石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料场清理,物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压实,填筑体的沉降和冲损,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3.9.2 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 抛石石料抛填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计量单位。符合设计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石料抛填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施工期流失、沉损计入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经监理人或承包人检查

      142、人员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石料,或未能抛投到设计图示或监理单位指定区域的石料,发包人均不予支付。13.9.4 理砌块石理砌块石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每平方米单价中不包含块石材料及抛填费用,块石材料及抛填费用包含在抛石项目费用中。第14节 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

      143、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

      144、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2015); (10)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 (1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 (1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

      145、2002); (1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14)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6)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 (18)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 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l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146、(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足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

      147、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一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l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

      148、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 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

      149、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

      150、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 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02 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

      151、-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2002 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

      152、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

      153、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

      15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5)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6)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7)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491994 第6.1.2条的规定。(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

      155、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l0.2 节的有关规定。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

      156、.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l0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人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

      157、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 预制混凝土14.6.1 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9.2节、第9.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0.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

      158、条款第10.4 节的有关规定。14.6.2 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 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159、 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9.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8 水下混凝土略14.9 碾压混凝土略14.10 泵送混凝土略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 钢筋(1)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锚固钢筋

      160、按根为单位计量。14.11.3 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

      161、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沉降缝、PVC排水管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泥结石路面以平米为单位计量。(9)混凝土管道铺设以米为单位计量。14.11.4 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6节 砌

      162、体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约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

      163、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 引用标准 (l)烧结普通砖 (GB 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 (GB 1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5-20O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1-200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 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20O6 );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04 );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37-2001 );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00)。16.2 石砌体

      164、工程16.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2)砌石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 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

      165、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 第4.2.21 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l)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 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 设置厚度不

      166、小于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l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 第4.2.21 条第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7章的规定。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

      167、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砰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3 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5节的有

      168、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 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砼灌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

      169、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砌体拆除按拆除廓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 钢制闸门制作及安装以扇为单位计量,液压启闭系统以套为单位计量。 (6)栏杆以米为单位计量。(7)工作房以平米为单位计量。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133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 审 因 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目 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原件的复印件九、其他材料注:投标人应根据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款“投标文件成册要求”进行分册,并编制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

      170、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项目负责人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4如我方中标: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它补充说明)。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2技术负责人/姓名:3施工员/姓名:4质检员/姓名:5安全员/姓名:6工期1.1.4.37缺陷

      171、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8投标有效期/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投标有效期前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三、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相关凭证复印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编号:(招标项目合同号)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水利造价人员签字:编制时间:投 标 总 价工 程 名 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合 同 编 号: 投标总价(

      172、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全称) (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编 制 时 间: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合计注:不允许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增加优惠一栏,应在单价中优惠(或如有优惠,应说明优惠方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 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合 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合 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单价组合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173、 第 页共 页 序号名 称计量单位单价备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砼(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每m3砼材料预算量单 价(元/m3)补 差(元/m3)备 注水泥(kg)砂(m3)石(m3)水(m3)(单价)(单价)(单价)(单价)(价差)(价差)(价差)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材料补差备注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补差人工 (工日)汽油(kg)柴油(kg)电(度)风 (m3)水(t)煤 (kg)木柴(kg)小计(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计算表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直接工程费小计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人工补差材料补差税金合计单价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备注五、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

      174、、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名 称备注1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3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9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10工

      175、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2防汛度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l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 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工 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件四计划开、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

      176、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注: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必须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投标人应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公示网页的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年龄学 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 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七、资格审查资料(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人)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人)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人)账 号技工(

      177、人)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经营范围 年 年 年 年 年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备 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二)资格审查自审表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 查 因 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1企业部分2项目管理机构部分3其他年 月 日八、原件的复印件(1)需要备查的原件清单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第10.3款规定。(2)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印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九、其他材料(1)无在建工程、无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2)其他材料无在建工程、无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1、拟派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2、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本地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3、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4、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以上情况如有

      178、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附1: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合同编号:JYHXBZ/SG招 标 人: 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 编 制 单 位: 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 (单位盖章) 水 利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编 制 时 间: 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总 说 明合同编号:JYHXBZ/SG工程名称: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 第1页共2页一、工程概况缙云县好溪壶镇白竹等村段综合治理工程位于位于瓯江流域好溪及好溪支流白竹坑上,工程主要任务是以防洪为主,结合改善河道

      179、水环境,总治理长度3895.4m。工程分三段,第一段起点为上东岸村堰坝处,终点为东岸大桥下游376m处,左岸新建堤防1090.7m,加固堤防23.0,治理河道1133.2m;第二段起点为旸村,经白竹村,终点为杨桥头村万古桥,两岸共新建堤防1668.3m,加固堤防1486.1m,治理河道2510m,新建液压升降坝1座,拆除堰坝1座;第三段为西丘村段,新建堤防244m,加固堤防31.2m,治理河道275.2m。二、工程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 无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4.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图纸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等一起阅读和理解。4.2 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

      180、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计算规则等规定,按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的有效工程量。 4.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的规定。4.4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类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4.5 除清单另行规定外,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4.6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和税金等,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第2页共2页4.7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的施工方案,按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计量单位计价。4.8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本项目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27045元,安全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

      181、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4.9 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浙江省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3)(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4)(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5)(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安装工程预算定额;6)人工单价按浙水建201249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执行;7)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8)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改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5、其它5.1 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5.2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1)施工场外供电线路和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5.3 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4 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定额和标准。5.5 投标人需根据现场自行考虑二次搬运。5.6 本工程预留金为850000元,由招标人掌握,不得优惠。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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