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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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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kms****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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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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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txt 结婚就像是给自由穿件棉衣,活动起来不方便,但会很温暖。谈恋爱就像剥洋葱,总有一层让你泪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一、 营业税 (一) 、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

      3、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 ,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

      4、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 “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

      5、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费用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

      6、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 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 5%。 计算公式=营业额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第19 号)规定:(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 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城市城区,税率为 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 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 1、2 项范围内的,税率为 1%;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规定:(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 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四、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7、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六)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 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 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 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五、房产税: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7 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这个要根据各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的税额来进行计算.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 133 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 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 30%)。八、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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