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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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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20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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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 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以下称出卖人)与购房人(以下称买受人)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和备案注销。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指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买受人购买正在建设中、已经预售许可但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买受人购买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三条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2、房产局)是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产局市场科、产权科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房产局市场处、产权处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 2 围内的实施工作。各县按照市房产局统一部署,由县建设(房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统一使用由市房产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文本可同时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时签订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出卖人取得入网资格;(二)代理机构经资格备案;(三)商品房销售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系统操作密钥;(四)商品房项目经过面积预测绘并建立电子楼盘表;(五)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第六条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二日内,合同备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在市房产局政务网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载明的各项信息。同时,还应公布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第七条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签约: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协商拟定合同条款,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

      3、(二)网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后,由出卖人通过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提交,符合备案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房屋代码和合同备案号。(三)打印合同文本:出卖人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根据需要确定份数),买卖双方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分别在楼盘表中予以标识。 3 买受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市和房产局政务网或其他指定的相关网站查询合同备案情况。第八条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即买受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出卖人签订、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查验并如实记载买受人姓名、身份证明相关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应当一致。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1)内地个人购房的提交身份证,港澳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护照,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2)买受人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3)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除提交以上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提供的允许购房的证明。第九

      4、条第九条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买受人申请权属登记前,与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因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第十条第十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4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三)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出卖人的授权经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买受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自窗口受理后即时办结。已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商品房,自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之日起七日后方可再出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售房源,买受人要求洽购的,出卖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卖人或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止在一定期限内的销售活动,并以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

      5、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降低或撤销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处罚:(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的;(二)可售房源买受人要求洽购,出卖人拒绝出售的;(三)商品房销售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系统操作权拒不改正的;(四)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未履行资格备案手续的;(五)出卖人擅自与未履行资格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5 (六)售楼场所公布的销售信息与备案系统不一致的;(七)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自制合同文本的;(八)在销售活动中不执行实名制规定的;(九)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不公开销售,或采取分期、分栋、分单元、分户型等营销方式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十)在短期内出现较高退房率或合同备案注销的累计数量较大的;(十一)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被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的出卖人,可在整改期限届满前 3 日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保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销售活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品房交易信息资料、提供网上公示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公布市、县(区)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秦房字20081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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