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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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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2010 年 07 月 15 日 17 时 03 分 2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景区”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2010 年 4 月 30 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0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玄武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东面、北面至龙蟠路(包括神策门公

      2、园) ,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景区外围控制地带的范围为东面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北面至沪宁铁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东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景区内明城墙等文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玄武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景

      3、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玄武湖、紫金山、明城墙等景观的协调统一,突出景区亲水特色和休闲功能。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景区资源保护方案,明确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与规模,以及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科学整治景区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第八条 市园林、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计。景区设计应当根据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不同区位功能及景观的需要,设计特色景观,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游览休闲服务设施。第九条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景区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以及明城墙等景观相协调,不得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第十一条 禁止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

      4、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第十二条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高度和体量,应当按照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高层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事先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扩大中央路至玄武门的渠化道路半径,增加景区主要出入口的通透性,并规划建设景区各出入口及其周边的道路和停车场,合理分流景区周边车辆,确保景区周围道路畅通。第十四条 景区四周的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应当按照景区景观功能的区域要求设计。玄武湖公园的灯光亮化应当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 景区内的水体、文物古迹、明城墙、历史遗址、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均为景区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景区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对景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源,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和登记,设置标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

      5、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建设、旅游、文物、宗教事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景区资源整合、利用和发展计划。第十七条 景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培育景区文化、水上休闲、娱乐等特色旅游项目,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接待容量。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玄武湖的保护,提升玄武湖水质,改善玄武湖生态环境。第十九条 景区内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利用玄武湖水体、水面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景区内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禁止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体的排污口,必须关闭。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玄武湖水质。玄武湖管理机构发现玄武湖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

      6、部门,并配合治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布局水生植物,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害的水生动物,但不得投放饵料喂养;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打捞玄武湖水面漂浮物,制止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第二十二条 玄武湖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标高十点二米、正负五厘米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引水、排水。第二十三条 在景区游览的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游览管理规定,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游览秩序。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写污损景物和设施;(二)擅自砍伐林木,损毁绿地;(三)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鱼、采摘植物;(四)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五)倾倒、在岸坡堆放或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六)乞讨、打卦、测字、算命等;(七)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玄武湖公园保护和发展规划;(二)参与编制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计;(三)承

      7、担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四)监督检查景区内公园园景园容养护和管理工作;(五)组织审核景区设置旅游服务设施的方案;(六)指导景区内园林绿化、专类园建设、游览服务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宗教事务、文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与管辖履行规划建设、水体保护、文物保护等职责。第二十七条 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玄武湖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二)保护和管理玄武湖公园内景区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三)完善游览休闲的设施和功能;(四)依法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申请;(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公园秩序;(六)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落实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景区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景区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财产,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十九条 在玄武湖公园

      8、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挖掘、占用道路;(二)临时占用绿地;(三)举办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五)其他涉及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活动。玄武湖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条 在景区内施工,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植被,不得污染水体,不得妨碍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第三十一条 在景区开展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内进行。第三十二条 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对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实行总量控制。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以及驾驶人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营运。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运行安全、整洁美观,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第三十三条 除景区的观光游览和养护车辆,抢险、消防、治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

      9、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玄武湖公园。第三十四条 玄武湖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规划,并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在玄武湖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玄武湖公园经营网点规划,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玄武湖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第三十五条 景区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玄武湖公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玄武湖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或者在玄武湖擅自捕鱼、采摘植物的,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审核挖掘、占用道路、绿地,或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指定的区域、地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六)车辆擅自进入玄武湖公园的,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的;在玄武湖水域内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的;在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的,分别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玄武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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