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促进安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绵府发201419号)、绵阳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绵府发201428号)精神,结合安县房地产发展实际情况,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活跃房地产市场,提出以下措施建议:一、调控市场供需(一)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科学安排普通商品住宅、高品质住宅及完善城镇功能用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棚改、公租房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二)依法依规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安置还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减少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三)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居民使用补偿货币在安 2 县购房。棚改货币化安置可以使用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四)对仅拥有宅基地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军队统建房(经济适
2、用房)、“5.12”地震符合政策的安置房的购房者,包括夫妻分居异地购房、夫妻离异后无房一方、成年之前拥有共有住房,以及房屋产权查询记录购买唯一住房已出售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房住房按首次购房认定。二、加强金融服务(一)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鼓励各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至基准利率的0.7倍。(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按首套房办理按揭贷款。(三)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且未逾期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四)支持省外户口到安县按揭贷款购房。(五)将商品房贷款额度作为县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在原有考核办法总分上增加5分作为考核权重。三、鼓励使用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自 3 住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记录为准,不再查询户籍地和工作地以及购房地以外地区的自住住房记录,即只要在购房地没有自住住房记录,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一律认定为首
3、套。(二)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职工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50%,下调为30%。(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小于6个月足额缴存额时即可贷款。(四)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限。但对于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贷款人,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到退休后的,须还清贷款本息,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取消房屋租赁纳税证明。(七)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持续还款6个月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金。 4 (八)在建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九)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十)取消中
4、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主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四、缓免相关规费(一)对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3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二)自来水入网费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天然气用户初装定额包装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60,其余部分可缓至分户安装结束、供水、供气之前缴清。自来水入网费享受政府定价标准下浮10%,有线电视入户下浮20%的优惠。(三)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五、实施财政补贴 5 (一)农村居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安县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套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二)其他居民在安县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套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三)在安县购买二手房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套最高补助不超过0.3万元。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四)对在安县购买商品房按同期基准及以下利率发放商品住房
5、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目至2015年10月3 l日期间的,财政按贷款金额的6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县级补助部分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六、落实税收优惠(一)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安县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1%征收契税 (二)二手房营业税免税期限由5年(含)以上提前至2年(含)以上。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6 ,免征(收)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一并免征);同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三)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含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维护环
6、境秩序(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三违”建设,逗硬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二)凡申请预售的项目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标准为:多层(6层及以下)建筑必须主体封顶;高层建筑有地下室的必须达到3层及以上、无地下室的必须达到6层及以上。八、优化行政审批(一)规划、国土、住建、人防、气象、防震、环保等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时间,加强项目过程监管。(二)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房地产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简化为备案。(三)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开发项目经批准可优化调整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用地性质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 7 提下,按程序审批。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报规划部门备案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九、规范中介行为(一)雷击影响调查评估费按投资总额或标的物价值的2%0降为1收取。(二)设计、勘查、图审、测绘、评估、监理、造价咨询、各类评审、建筑材料检测在川办201434号文件规定降低l0的基础上再降低10收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在原降低
7、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收取。十、缓交未售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缓交条件:开发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未售部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缓交。(二)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三)缓交住宅维修资金的保障措施:1.开发商将价值为缓交资金130%的未售商品房交由县住建局锁定。该部分房屋售出后,售房款全部缴入维修资金专户;2.开发商按照批准缓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20%缴纳缓交保证金;3.开发商承诺缓交期满后,若仍未缴齐维修资金,则用锁定的房屋变现,变现款项用于缴纳欠缴的维修资金;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全额归集前,不得动用业主的维修资金。若发生了可以动用维修资金的情形,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开发商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物业 8 公司和相关业主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十一、实行项目扶持在安县购房的,凭商品房网签备案销售合同,准予将户口迁至购房所在地,享受与城区常住居民同等的入学、就医等权利,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对应享受项目扶持:(一)已纳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农户,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费2.5万元/户。(二)有残疾人的家庭,原住房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凭二代残疾证按残疾等级,由县残联在残保金中安排补助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资金2000-5000元/户。其中:一、二、三、四级分别补助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三)纳入农村C级危房改造计划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农村C级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危房修缮加固费8500元/户。(四)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由民政部门视其家庭人口数量给予12万元资金补助,其中:4人及以下的家庭每户补助1.8万元/户,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补助2万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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