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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法规TXT 第一章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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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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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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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冲刺班第 1 讲讲义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 4 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 3 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管理满 2 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 1 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 1 年。 二、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 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

      2、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 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一、职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

      3、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 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 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1Z3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 2003 年 4 月 23 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 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 5 年,即从 2003 年 2 月 27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止、过渡期满后,大 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1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 注册建造

      4、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5 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 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裁决。1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1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

      5、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 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本国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6、;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 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律。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三)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 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 1、表现为财的客体。

      7、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 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客 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非物化结果是指义务 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 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 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l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lZ301032 l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 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第 56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 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 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 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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