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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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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fen****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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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批复、答复、复函等截止2017 年 2 月 27 日)医疗卫生部分2017-12-14 目录第一部分医疗卫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获得我国医师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情形认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

      2、业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认

      3、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

      4、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生部关于 X 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关于严禁在药品零

      5、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 008 号文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6 号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2016147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由非行政许可调整

      6、为行政许可,目前我委正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相关要求,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期间,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在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期间,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暂不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此复。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1 月 6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 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661 号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 年 3 月 4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 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5280 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医20152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

      7、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 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 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此复。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 年 8 月 17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 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314 号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147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 2004年 4 月和 2010 年 1 月作出关于对实施中有关问题

      8、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 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 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 年 9 月 3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168 号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康复按摩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渝卫201313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二、持有按摩证(或保健按摩证)的按摩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三、关于按摩(或保健按摩)等涉及中医诊疗活

      9、动的有关监督问题,按照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 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抢救性康复”不是医疗专门术语。五、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 年 5 月 26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 12 号)的规定。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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