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20082008 年)年)缅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序言缅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和睦相处,建立了庄严屹立于世界的主权国家。1885 年,由于帝国主义殖民者的侵略,国家主权完全丧失。各族人民齐心协力,用鲜血和生命开展了反对帝国主义和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于 1948 年 1月 4 日重新建立了主权国家。为了尽快实现独立,制宪议会迅速起草并于 1947 年 9 月 24 日通过了宪法。根据上述宪法的规定,独立后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由于民主制度在我国不能名副其实地实施,1974 年又重新起草了一部以一党制为基础的新宪法,经全民公投通过后正式颁行,该宪法致力于将缅甸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1988年,由于国家局势发生了各种变化,该宪法也停止使用。此后,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按照人民的意愿,努力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多党民主制和市场经济制度。从国家将来的长远利益出发,没有一部稳固的宪法是不行的。因此,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从 1993 年开始召开国民大会。参加国民大会的代表不仅涵盖了政治、安全、行政、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各界的经验丰富人士,也包
2、括来自全国所有镇区的国民代表。尽管国民大会在举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与干扰,但仍然按照 2003 年制定的国家前进的七条政策路线,在 2004 年以不屈不挠的毅力重新召开国民大会。为了产生一部稳固的宪法,国民大会在制定出实质内容完整的制宪基本原则及其细则后,于 2007 年 9 月 3 日胜利闭幕。全国各族人民根据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基本原则及其细则起草了本部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 。全国各族人民决心:始终坚定不移地固守和维护联邦不分裂、民族团结不破裂、主权稳固的目标;国宣扬以公平、自由、平等为内涵的社会思想,巩固和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和平富足的生活;在我国培养和巩固贯穿民族平等思想的、是真正爱国主义的联邦精神,各族人民永远团结在一起,共同生活;始终努力维护以世界和平、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为目标的和平共处原则。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于年月日(缅历年月日)经全民公投通过正式颁行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于年月日(缅历年月日)经全民公投通过正式颁行。第一章国家基本原则国家第一条 缅甸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第二条 国家的名称是“缅甸联邦共和国” 。第三条 我国是多民族聚居的国家。第四条 国家主权来自于国民,覆
3、盖全国疆域。第五条 国家领土、领水和领空的范围以本宪法生效之日的状况为准。基本原则第六条 国家将:(一)维护联邦不分裂;(二)保持民族团结不破裂;(三)保持主权稳固;(四)发展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五)在我国进一步弘扬以公平、自由、平等为内涵的社会思想;(六)始终坚持军队能参与和担负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第七条 国家实行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第八条 国家按照联邦制组建。第九条(一)国家按现有行政区划分为七个省和七个邦,省和邦级别相同。新宪法公投原定 2008 年 5 月 10 日举行,后由于 5 月 3 日爆发严重的风灾,重灾区的新宪法公投推迟到 5 月 24 日。最终新宪法以 92.4%的支持率获得通过,并于 5 月 28 日由缅甸最高权力机构缅甸联邦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丹瑞大将签署生效。新宪法条款中省的缅文名称已发生变化,可直译为“大区”或“大省” ;从所附英文来看,译为“行政区”比较合适。纵观整个宪法全文,新的行政区划名称的实质内容仍和过去一样,因此继续沿用原来的名称。译者注七个邦沿用现有名称。(三)任何省、邦的名称如果需要改变,必须在征求该省、邦民意的基础
4、上,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第十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所辖省、邦、联邦直辖区、民族自治地方等所有的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从国家分裂出去。第十一条(一)作为国家权力三大组成部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尽可能地分开行使,并相互制衡。(二)将上述三部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联邦、省、邦、民族自治地方。第十二条(一)国家的立法权分别授予联邦议会、省议会和邦议会,授予民族自治地方本宪法规定的立法权。(二)联邦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一个以镇区和人口数量为基础选举产生,一个由各省和邦选举出数量相同的代表组成。第十三条七个省各设一个省议会,七个邦各设一个邦议会。第十四条国防军总司令依据本宪法规定数量提名的军人作为议员参加联邦议会、省和邦议会。第十五条人口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少数民族有权派代表参与所在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第十六条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第十七条(一)国家的行政权分别授予联邦、各省和邦,依据本宪法的规定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力。(二)联邦、省和邦、联邦直辖区、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县应有国防军总司令提名的军人参与国防、安全和边境管理等行政工作。(三)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有权
5、派代表参与所在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少数民族有权派代表参与该省、邦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处理本民族事务。第十八条(一)国家司法权由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省法院、邦法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行使。(二)联邦境内只设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国家级别最高的法院。(三)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颁布最终裁决令。(四)每个省各设一个省法院,每个邦各设一个邦法院。第十九条司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如下:(一)根据法律独立审案。(二)在人民面前公开审案(除法律限制的情况外) 。(三)在案件中依法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第二十条国内唯一的力量强大、能力卓越、现代化的爱国军队。(二)缅甸国防军享有独立处理所有与军队有关事务的权力。(三)国防军总司令是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的统帅。(四)军队有权动员全国人民参与国家的安全与国防事务。(五)保持联邦不分裂、民族团结不破裂和主权稳固是国防军的主要任务。(六)军队的主要职责是捍卫宪法。第二十一条(一)每个公民均享有本宪法规定的平等、自由和公正的权利。(二)未经法院批准,对任何公民的拘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三)人民的幸福安宁与法治是每位公民的义务。
6、(四)国家将制定必要的法律,健全和规范公民的自由权、工作权、休息权、责任和禁止事项。第二十二条国家将:(一)协助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艺术、文化的繁荣发展。(二)协助推进和实现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尊重和互助。(三)协助推进欠发达少数民族教育、卫生、经济、交通等在内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第二十三条国家将:(一)制定必要的法律保护农民的权利。(二)保障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能以公平合适的价格出售。第二十四条国家将制定必要的法律保护工人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国家将协助实现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科技人员的利益。第二十六条(一)国家公务员必须脱离政党政治。(二)国家将制定必要的法律使公务员获得工作场所保险、生活富足,已婚女公务员享有生育权,退休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有保障。第二十七条国家将采取措施保护并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第二十八条国家将:(一)重视发展人民的教育和卫生事业。(二)制定必要的法律,使少数民族能够参与人民的教育和卫生事务。(三)实行基础教育免费制度。(四)推行思想观点正确,道德品质优良,对国家建设有益的现代教育制度。第二十九条国家将全力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原料等条件,使手工农业能向机械化
7、农业转型。第三十条国家将全力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原料等条件,推进工业的繁荣发展。第三十一条国家将竭尽所能,减少人民的失业率。第三十二条国家将:(一)保护和照顾妇女儿童、牺牲军人的小孩、老人、残疾人。(二)保障残废军人适当的生活并免费提供谋生的技能培训。家将努力培养青少年强烈的爱国精神、正确的价值观和强健的体魄。第三十四条如果与社会治安、公民道德、公民健康以及与本宪法其他条款不相冲突,每个公民在宗教事务方面享有自由主张和自由信仰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国家的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制度。第三十六条国家将:(一)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团体、合作社、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所有经济力量有权从事经济领域的经营活动。(二)在经济领域打击个人或集体通过垄断经营或操纵市场来破坏公平竞争,损害多数人经济利益的行为。(三)致力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各方面投资的增长。(四)不对经济企业实施国有化。(五)不把合法发行的货币规定为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一)是所有土地以及地上和地下、水上和水下和空中的一切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二)为了能对各种经济力量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制定必要的法律。(三)依法
8、赋予公民财产权、遗产继承权、择业权、发明权和知识产权。第三十八条(一)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民依本宪法有关规定有权罢免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第三十九条为了推行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国家将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政党的组建。第四十条(一)不论是在省、邦,还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如果出现不能按本宪法有关条款进行正常管理的紧急状况时,总统有权行使该省、邦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在总统行使行政权期间,如有必要,总统有权依据本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行使该省、邦或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二)不论是在省、邦,还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如果出现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或有将发生此类情况的足够证据时,军队有权依据本宪法的规定采取预防、制止和保护措施。(三)如果发生以暴乱、使用武力等暴力方式夺取国家权力或做此种努力,导致联邦分裂、民族团结破裂和国家主权丧失的紧急状况时,国防军总司令有权根据本宪法的规定接管和行使国家权力。第四十一条国家奉行独立、积极的不结盟外交政策,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奉行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第四十二条(一)我国不首先进攻任何国家。(二)不
9、允许任何外国军队进驻我国。第四十三条不得授予任何与刑罚有关的法律有追溯效力。得制定有损人格尊严的刑罚。第四十五条国家保护自然环境。第四十六条组建一个宪法法院,负责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检查联邦议会、省和邦议会制订的法律是否与宪法抵触,检查联邦、省和邦以及自治地方政府的施政是否与宪法抵触,对联邦与省之间、联邦与邦之间、各省之间、各邦之间、省、邦与自治地方之间、各自治地方之间出现的有关宪法方面的争议进行仲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根据前后词语的意思,本章的基本原则和第八章“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中所提及的“国家”是指依据本宪法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第四十八条“国家基本原则”是指议会在制定颁行法律时,或有关方面在解释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条文时必须遵从的指南。第二章国家结构第四十九条国家划分为以下七个省、七个邦和联邦直辖区:(一)克钦邦(二)克耶邦(三)克伦邦(四)钦邦(五)实皆省(六)德林达依省(七)勃固省(八)马圭省(九)曼德勒省(十)孟邦(十一)若开邦(十二)仰光省(十三)掸邦(十四)伊洛瓦底省(十五)联邦直辖区第五十条(一)作为国家首都的内比都是总统直接管辖的联邦直辖区。(二)与国家国防、安全、经济等有关的特殊地区,如果需要划定为联邦直辖区,可以通过颁布法律将其规定为总统直接管辖的联邦直辖区。第五十一条国家按以下方式组成:(一)村组由若干村庄组成。(二)镇或镇区由若干街区组成。(三)镇区由若干村组和街区或镇组成。镇区组成。(五)省、邦由若干县组成。(六)自治县由该地区所辖的若干镇区组成。(七)自治州由该地区所包括的镇区聚集成的若干个县组成。(八)下辖自治州或自治县的省、邦,由自治州、自治县和若干县组成。(九)联邦由若干省、邦及联邦直辖区组成。第五十二条(一)如果需要变更国家边界,总统应首先通知联邦议会议长,征询联邦议会对于变更国家边界的意见。(二)收到总统关于变更国家边界的信函后,联邦议会议长应按以下程序征求议会代表意见:1、由各省和邦选举相同数量代表组成的议院有超过半数的代表投赞成票;2、由以镇区和人口为基础选举的代表组成的议院有超过半数的代表投赞成票;3、上述议会两院中来自变更边界涉及的省、邦代表中要有超过半数的代表投赞成票。(三)如果分别获得上述的支持票数,联邦议会议长通知总统可对边界进行必要的
《缅甸联邦2008宪法》由会员飞***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缅甸联邦2008宪法》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