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监管要点,职业健康监管科 王洪远 电话:0537-2907007,一、职业卫生监督概念,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安监等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领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达到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职业卫生的核心工作是预防职业病,职业卫生监管的目的是治理职业危害。,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由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文件下发。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0大类132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1.矽肺 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5.石棉肺 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
2、 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
3、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
4、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三、主要执法依据和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3.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办法(国家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8.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9.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0)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 2013)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1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职业病防治的成功经验,还借鉴了22个国家和地区的42部法律法规,国际劳工组织和欧共体的21部公约、建议书、指令的内容
6、,将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上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6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在部门分工上实行“防、治、保”三段式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处于职业病防治的主导地位。,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
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职业卫生标准,目前颁布实施了:339项化学物的职业接触限值47类粉尘的70项职业接触限值9类物理因素和1类生物因素的接触限值109个职业病诊断标准2个采样规范74项行业标准,经常使用的主要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GBZ/T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职业病诊断系列标准(GBZ32002至GBZ112200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方法(GBZ160.12004至GBZ160.812004)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四、监督对象和内容,1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管内容
8、:就是对管理相对人是否履行有关法定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的监督,1 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是否通过安监部门的审核、审查和验收;(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实施情况:A.是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B.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C.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E.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F.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职业病危害告知,A.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无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B.是否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C.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有无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D.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书。E.有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无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F.有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G.有无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无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工作场所卫生要求,(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2)是否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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