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姜强,一、如何理解道交法第76条,一、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责任抑或法定责任?立法背景:1、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市场化模式、保险公司代办模式以及社会保障模式2、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政府监管但不负担盈亏、保险公司无定价权但负担盈亏二、道交法第76条的整体理解:交强险限额内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车辆自身的损失,造成第三方人、车、物损失,使用车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交强险,车损险,现行车险产品简介,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抢,造成本车上人员损失,造成本车上货物和携带物品损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不足,二、分项限额问题,1、分项限额在立法论上的不妥当性。2、分项限额在解释论上面临的困境: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交强险的费率厘定原则。3、分开经营、单独核算模式的弊端:交强险的亏损与商业险的盈利。4、未来的发展方向: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纯化或交强险费率的提高,分项限额问题:欧盟国家最低限额(2009),机动车未投保时的责任承担,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类型1、权利的侵害转向法律的违反2、纯粹财产损
2、失的赔偿,多车相撞事故,针对多车相撞事故,对于交强险的赔付方式,行业协会专门制定了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均有责,一方全责、多方无责,多方有责,一方无责,多方有责,多方无责,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多车相撞问题: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8页,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原则,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10页,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强险,商业险,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
3、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A车损失超过交强险的1500元,B车损失超过交强险的1200元,A车车损险赔750元,B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750元,B车车损险赔600元,A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600元,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案例,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11页,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一方全责,多方无责,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交强险,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600元,赔偿C车8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100元;,按照无责代为赔偿机制,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C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100元;,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
4、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原则,案例,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12页,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交强险,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600100)800/2+500/21150元,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100)800/2+500/21550元,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
5、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案例,原则,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13页,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交强险,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6、,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原则,案例,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14页,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交强险,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原则,案例,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第15页,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交强险,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B车交
7、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原则,案例,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多辆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的限制:比较法上的观点以及实践中的需求2、部分投保、部分未投保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1)多辆车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受害人请求先由已投保保险公司赔偿的,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仍有损害的,多辆车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导致的保险公司责任)在损害未超出多辆车交强险的总和的,保险公司承担了超出被保险机动车应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就超出份额部分向未投保机动车一方追偿。(追偿权的法定转移)(2)多辆车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机动车转让和改装、加装、变更使用用途的问题,1、合同转让不属于重要事项。2、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并影响保险费的,发生交通事故后,
8、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应予支持。,本车人员的受损问题,1、侵权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得到保险的赔偿。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投保人遭受损害的,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人员的除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相关问题 首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保险合同的规范范围、比较法的观点来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1、交强险公司作为被告2、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合理性:纠纷的一次性解决3、管辖问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保险金请求权的禁止转让,1、人身伤亡的损失,交强险具有基本保障性质,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 2、由于人身伤亡的损失具有比较重要的生存保障功能,如果能够转让在伦理上不可取。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三、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一)我国司法实践对责任主体的认定1、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
9、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2、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3、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二)结论,1、我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上确定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是机动车保有人的主要判断标准2、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基本遵循了上述判断标准3、关于第49、50条的理解问题4、关于受害人身份不明情形下的请求权主体问题: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请求权主体?,1、经营性机动车挂靠时责任主体的认定:补充责任2、出租车的责任主体认定 (1)需要考虑出租车的经营机制,区分公司制与挂靠制的运营模式。(2)公司制下:应当以出租车公司为责任主体(3)挂靠制下: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23号),(三)几种具体情况,4、雇主责任的追偿权问题: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五、损害赔偿问题,(一)道交法与保险条例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辨析(二)财产损失的范围问题1、机动车相撞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机动车在一定期间内难以使用或者难以经营的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2、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3、使用中断的损失和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1、问题的提出2、主要观点及理由3、思考方法及理由,(四)尚未解决的问题,1、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2、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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