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 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 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工伤管理由安环职卫办归口管理,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为办理工伤事务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受理并审查公司职工工伤申报;考察和确定工伤定点医院,并负责与定点医院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结算工作;对有异议的工伤组织调查取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结算。生产技术部负责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保护好工伤事故现场;负责将工伤事故受伤职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负责协调安排护理人员;负责调查工伤事故的起因、责任划分等工作。事
2、故单位负责配合生产技术部护送受伤职工去定点医院救治;负责保护好工伤事故现场,并配合生产技术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为受伤职工安排护理人员(原则上尽量要求由受伤职工家属去护理)。第三章 工伤范围第六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
3、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第九条 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导致受伤的员工,需尽快救治和安抚。第十条 凡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单位相关领导和生产技术部或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或调度室接到事故通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伤情,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做工伤快报和安环职卫办做事故备案登记。同时到安环职卫办领取定点医院的介绍信,将受伤职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因迟报、瞒报导致事故处理难度和费用增加,全部费用由事故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第十一条 事故不论是否构成工伤,生产技术部需在24小时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事故分析报告,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申报工伤条件后,搜集工伤者的有关资料,在事故发生3天内向工伤保险中心递交工伤申请资料。第十二条 事故分析报告中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
4、、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和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人力资源部必须对事故分析报告进行登记存档,对事后调查取证所得的信息要准确记录存档。 第五章 工伤治疗及费用第十三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人员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公司定点医院(宁远县中医院)就诊,若因特殊情况需到其它医院治疗的,需向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若受伤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其医疗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第十四条 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每月15日与定点医院结算,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发票金额,以金额发生人所在部门的名义填写借款单,并提交总费用的付款申请书,财务部根据借款单和付款申请书先垫付给定点医院,待人力资源部从工伤保险中心报账后再归还财务部。报账完毕后,人力资源部要把受伤职工的工伤费用支付结算单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等资料报安环职卫办进行备案登记。第六章 工伤事故责任处理第十五条 工伤事故按伤害程度划分:1、轻微伤:是指负伤后需治疗在13日止,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2、轻伤:是指负伤后需治疗在130日止,治疗费用在200010000元以下。3、重伤:是指负伤后需治疗在1个月以上
5、,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第十六条 事故分析处理1、轻微伤:由各车间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发生事故的班组和责任人分别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并对照公司下达的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2、轻伤:由各部门、分厂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班组和责任人分别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并对照公司下达的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3、重伤:由公司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分析大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分别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并对照公司下达的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一、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直接、间接原因,首先分清事故的性质,弄清事故是属于责任事故、自然事故,还是破坏事故(责任事故是由于人的失误或失职造成的非预谋性事故;自然事故是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者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破坏事故是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然后按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态度和事故过程的不同,进行责任事故的责任分析、确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二、对于发生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分别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照以下规定分别给予经济罚款:1、轻微伤:主要责任
6、者处罚:300元-5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200元-400元。连带责任者处罚:100元-300元。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2、轻伤:主要责任者处罚:400元-7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300元-600元。连带责任者处罚:200元-500元。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3、重伤:主要责任者处罚:800元-14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600元-1200元。连带责任者处罚:400元-1000元。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第十八条 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的处理参照各责任单位与公司安环职卫办签订的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执行。第十九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公司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当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一经发现,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第七章 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伤住院期间待
7、遇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定额工资-绩效工资);出院后遵照医嘱和公司签字认可在家调养期间享受本人的基本工资待遇。第二十三条 工伤者(包括正式职工和临时计件工)停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25元/天(包含工伤保险机构的伙食补助费10元/天),不再享受公司的伙食补助费5元/天。第二十四条 若工伤者治疗期间不能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而需要家属护理的,公司给予护理人员50元/天的护理费(包含食宿等费用),但只能有一人享受补贴,此费用由公司支付。由公司安排职工护理的,护理人员按原岗位工资不变(含新调整的技能工资、安全奖),另补助伙食费25元/天,不再享受公司的伙食补助费5元/天。第八章 在职职业健康体检、驱铅治疗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线生产员工(从事铅、尘等直接作业岗位员工)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其他员工建议每二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并建立台帐归档。除公司正常体检外,员工如有职业病症状,本人可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分厂(车间)负责人认可,生产副总审批后,安环职卫办根据申请报告安排员工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或检验尿铅(血铅),未超过驱铅标准的检验费由员工本人承担。驱铅标准:尿铅0.12mg/L、血铅600ug/L。经过职业健康体检,员工个人申请公司安排,铅检验超标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车间生产情况及员工身体状况安排驱铅治疗,所有发生费用由公司承担。驱铅治疗7天为一个疗程(4或3天为用药,3或4天为疗休),驱铅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疗程。每一个疗程驱铅治疗后做尿铅或血铅检验,达正常值后疗休10天,如三个疗程还未达到正常值多疗休7天。驱铅疗程和疗休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补助费按工伤住院待遇标准发放。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工伤违纪行为,公司对员工举报属实的工伤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由会员青**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