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购重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并购重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2012 年 3 月 21 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2 年 3 月 21 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下同) 的实施, 依据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 ) 、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以下 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 行。1 一、总体原则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 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
2、公司 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我部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 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 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 1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重大资产重组(四)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自 2009 年 8 月 25 日起废止,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9 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自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 废止,相关内容已纳入本备忘录中。 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我部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接收和 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我部提交重组停牌申 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四)我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不对重组 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五) 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我部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 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我部对重组
3、方案的保证。我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上市公司提出重组停牌申请二、上市公司提出重组停牌申请 (一)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出重组停牌申请: 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异常波动;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因出现上列情形 1、情形 2 向我部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 证券停牌后,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复牌。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属实的,或者因出现上列情形 3、情形 4 向我部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 表 (见附件一) ; 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
4、件二) ;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 期限做出明确承诺,停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天。 (四)经我部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 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五)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 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 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 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等有关 规定,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具体格式参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附件。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当分为以下四部 分填列: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2、交易对方及其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 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 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停牌 后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不是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议,并对外披露。 (三)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 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四) 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 (五)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或者停牌期限 届满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 同意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复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自
6、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披露当日开市时起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 (六)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停牌期限的,应当在原停牌期限届满五 个交易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延长停牌期 限,并在原停牌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发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 (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 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5)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 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如有) ; 3、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7、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 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 ; 4、 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5、 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 (如有) ; 6、 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如有) ; 7、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的议案 (如适用) ; 9、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议案 (适用于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 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0、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 (适用于借壳上 市) ; 11、 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如有)。 (二)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 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 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8、组方案首次披露对 照表 (见附件三)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 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 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 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 对照表 (见附件四) 、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差异对比表中应当说 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 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 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照表 , 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 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送我部。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其摘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
9、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 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65 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 容加以补充。 (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 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 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 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 “重大事项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 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 ; 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3、本次交易的主要方案; 4、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 ; 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 。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 绩补偿的, 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照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市公司常见问题解答” 有关内容; 6、审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 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如适用) 、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如适用)等的风险; 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或重 组方案首次披露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 的风险(如适用) ; 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 的风险(如适用) ; 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对拟购 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 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 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 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如适用) ; 11、 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非标准审计 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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