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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详细民法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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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uang****ling
  • 文档编号:141489571
  • 上传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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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法的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及其特点, 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这是区别于调整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 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 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 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 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

      2、概念,将民法定位 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 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这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对立存在的,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 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 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民法的渊源

      3、概念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制定法 概念 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或法规。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 1 - 民法概述 分类 制定法 作为民法渊源 的制定法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5.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6.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 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民法的解释 概念 指当民法规范

      4、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民法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文理解释。 法律解释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所作的解释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 (2)体系解释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 容的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 又称立法解释,是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 法。 历史解释的主要依据是立法过程中相关的立法资料,如法律草案、立法理由书等。 (4)目的解释 指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 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5)扩张解释 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 欲调整的范围时,为

      5、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 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6)限缩解释 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 整范围之外的案件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的案件排除在外 的解释方法。 (7)当然解释 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 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通常被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此外,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 概念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 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间开始 生效,到什么时间效力终止。 开始生效的时间规 定通常有两种 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具体时间才开始生效。 - 2 - 绪论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效力 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到什么时间效力终止。 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

      6、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 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2)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民法原则 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卞,民法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概念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适用范围 (1)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 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 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馆,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 不发生效力。 对人的效力 概念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 主要情形 (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具 有法律效力。 (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 境

      7、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 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 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概念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 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等。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 产关

      8、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 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方式。 财产关系 概念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 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 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 3 - 特征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 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

      9、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 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 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 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己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 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 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 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 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概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 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与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有着密切的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 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 4 - 类型 公平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 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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