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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详细法制史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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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ua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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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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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绪论 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 规律的科学。 它既是法学中的基础科学,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概述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 要务。 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构成的。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 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 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 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

      2、、亲贵合 一的特有体制。 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 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 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 吏和宗族尊长。 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 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 整套的完备制度。 概述 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 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 - 1 - 中国法制历史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概述 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 保民”的统治政策。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 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

      3、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 最鲜明的特征。 内涵 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 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 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 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概述 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 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 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意义 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 性。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概述 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主要内容 明确官吏的职、权、责; 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 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 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

      4、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 求。 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 2 - 夏商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由于文献不足以及考古发现的文物有待于丰富和确凿论证,目前对于夏商法律制度的 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水平。 学界普遍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 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传说大禹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所谓“茫茫禹迹,划为九州”。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禹还设“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 从夏禹传位于其子启开始,王位世袭制取代了 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 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 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 自启建立夏朝至夏朝桀亡国,夏朝共历14世17王,400余年。 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 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

      5、他犯罪。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过程中,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 是以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 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 于西方社会的显著特点: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 的宗法伦理性质。 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 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 国家。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 祀”的形式完成。 古代法制主要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 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 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行制裁。 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 有了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 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

      6、 济结构,而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 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达。 立法概况 禹刑 夏朝是中国社会进入国家文明的初期,政治 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相对简单。 夏商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 转化而成的礼法。 此外,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 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禹刑。” “禹刑”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大抵是启 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和令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托名为禹所 作,故称“禹刑”,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后人曾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追述,虽不能作为信史采信, 但也大致反映了夏代法律的状况。 有关夏朝的文献记载多为后人追记,非常零 散。 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近代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 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 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

      7、者,均应处死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 刑罚适用原则,就是说,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这一原则以其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而为后世传颂。 汤刑 概述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发展,政治上日趋成熟,国家机构逐步完备。 随着国家政治的变迁(如盘庚东迁),商朝的法制经历了重大变化。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 刑。” “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竹书纪年中又有“祖甲二十四 年,重作汤刑”的记载。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 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诰”的内容偏重于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命”则是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发展 晋书刑法志载:“殷因于夏,有所损益。”表明商朝在夏朝法制的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等都有所发展。 荀子正名亦曰:“刑名从商。”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 又有新的创设,如礼记王制记载商 有“乱政”和“疑众”等罪: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

      8、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 (qian)”之规定: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 亲近庇护小人等) 官吏有这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 十种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起源 五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尚书,其中认为五刑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 1 - 刑事立法 旧五刑:墨,劓,剕 (刖),宫,大辟 起源 华夏族在征服苗民后,袭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 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常用的刑罚体系。 具体内容 墨刑 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 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使受刑人蒙受耻辱。 墨刑是上古五刑中最轻的 刑罚,后来的刺字刑即是 这一刑罚的变种。 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 也作刖刑、髌刑、膑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

      9、 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 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 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椓刑,是破坏生殖器官的刑罚。对男性为 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宫刑早先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后来逐渐扩大适用,成为五刑中 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 汉以后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天统五年(569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大辟 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hai)、脯 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他 四种都属于“刻肌肤,断 肢体的肉刑,反映了早期 社会刑罚的残酷。 其他刑罚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五刑意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是中国上古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罚,延用达数千年之久。 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 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商汤代夏便自诩“有殷受天命”,商朝后期 随着王权的扩张,神权与政权日益结合。 神权政治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 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卜者、巫史参与司法,通过祭祀占卜活动求问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 量刑,乃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见惯。同时,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 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监狱:圜土,羑里 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表明尧舜时代即已有监狱出现。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 围成圆土墙以拘禁罪人。 竹书纪年明确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此外,夏桀曾以“夏台”作为监狱,囚禁商族首领汤于 其中,故夏朝监狱又有“夏台”或“钧台”之称。 商因袭夏,监狱仍称“圜土”。 监狱还有很多叫法,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囹圄,所以拘罪人”,故“囹圄”也 是监狱。 史记殷本纪还有商“纣王囚西伯(周文王)于羑里”的记载,故后世史书也称商时 的监狱为“羑里”。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 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 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 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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