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忠、李丽娟等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页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郭继忠、李丽娟等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民事判决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 6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俊,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良丰,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继忠。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丽娟。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书萍。上诉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继忠、 李丽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俊、田良丰,被 上诉人郭继忠、李丽娟的共同委托
2、代理人伍书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继忠、李丽娟与合正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郭继忠、李丽娟购买合正公司开发的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英伦第六区第X号楼X单元X号,购房价款总额为274583元;郭继忠、李丽娟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合正公司(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5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合正公司(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 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一款约定了 “一次性付款”;第二款“银行按揭付款” 第10项约定:“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含车位)产权证,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 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含产权登记机关认为买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按办证时政府或产权登 记机关规定的缴费标准预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费用(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郭继忠
3、、李丽娟向合正公司交付了274583元购房款。2009年6月15日,合正公司登报公告英伦第六区1号楼交房通告,通知郭继忠、李丽娟于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3日办理业主收房有关手续。合正公司已 将涉案房屋交付郭继忠、李丽娟使用。一审法院另查明: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正在办理 中,合正公司至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009年9月15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英伦第六区1#楼业主与开发商(合正公司)召开纠纷调解会议,并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赔付问题、1#楼阳台整改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继忠、李丽娟与合正公司均有缔约能力,双方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 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郭继忠、李丽娟已按合同约定向合正 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付款义务。郭继忠、李丽娟与合正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450个工
4、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 关备案。出卖人办妥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即视为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备 案登记资料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完毕。合正公司抗辩称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的原因是部分业主未形成阳台整改方案的统一意见,责任不在合正公司,但根据已查明的 事实,对阳台整改持有异议的是英伦第六区1#楼的部分业主,合正公司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1#楼的部分业主对阳台整改方案持有异议可导致英伦第六区2#等楼无法完成报备义务。合正公司免责的抗辩意见,因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应不予采纳。对于涉案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双方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房屋交付的具体方式,合正 公司发出的英伦第六区 1号楼交房通告,是告知各业主,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通知 业主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并非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习惯上是把房门钥匙的 交付作为房屋交付的一种方式,郭继忠、李丽娟主张为2009年6月23日,合正公司主张为业主签收房屋钥匙之日。根据郭继忠、李丽娟提供的英伦第六区交房通知的记载, 郭继忠、李丽娟于 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3日均可办理收房有关手续,郭继 忠、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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