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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季《社会保障制度(高起专)》离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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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奥鹏****师
  • 文档编号:137776086
  • 上传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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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离线考核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相对贫困答:是指在同一时期,由于不同地区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各阶层内部不同成员之间收入差别而产生的低于社会认定的某种水平的状况。2.社会保障基金答: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3.医疗保险 答: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劳动者提供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资助的一种社会保障险制度。4.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答: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有时可包括其家属)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5. 显性失业答:是指劳动力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却得不到满足的情形,一般表现为劳动者没有工作,以失业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为准,用失业率来反映。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生育保险的作用。答:(1)提高职业妇女生育期间的保健水平;(2)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3)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4)生育保险有

      2、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2. 简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征。答:(1)强制性;(2)互济性;(3)社会性;(4)福利性。3. 简述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本原则。答:(1)社会化管理原则;(2)统一管理原则;(3)法制化管理原则;(4)科学化管理原则。4.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答:(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2)资金来源稳定,筹资渠道畅通,确保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3)效率优先,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4)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体现社会公平。三、综合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 论述社会救助与通常所说的社会救济的区别以及社会救助的自身特征。答:社会救助与通常所说的社会救济有所区别。“社会救济”与“社会救助”除了相同方面外,还存在本质性区别。二者区别表现在理念、标准、程序、性质、作用等诸多方面。 (1)实施理念不同 这表现在“恩赐性”与“义务性”、“歧视性”与“尊重性”的区别。一般而言,社会救济是消极性济贫行为,带有施舍的、随意的色彩,即使是国家或教会的社会救济,也强调君主或教会的恩赐,是怜悯心、慈爱心的体现,并不认为贫困者享有接受救济的权利。而社会救助

      3、是积极性扶贫行为,通过国家立法与政府实施,明确了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注意保护贫困者的人权、尊严与隐私。 (2)实施标准不同 这表现在“随意性”与“规范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区别。社会救济既然是恩赐、施舍,救济多少取决于施救者的随意性,没有标准定量,而社会救助则通过经济统计制定“贫困线”标准,通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确认具体对象的补差数额。社会救济一般是微观性地实施,社会救助则是宏观性地普遍实施。 (3)实施作用不同 这表现在“消极性”与“积极性”、“保守性”与“发展性”的区别。社会救济偏向于消极地“救急”,应付一时生活之需,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是普遍及根本解决贫困生计。社会救济的作用是较为保守的,社会救助是更为积极的,以受助者为本并努力尊重受助者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帮助,并努力使其摆脱困境。 (4)实施内容不同 这表现在“狭窄性”与“广泛性”的区别。社会救济一般只针对最低生活需求的救济,救济手段与救济项目较狭窄。而社会救助则由国家和社会全面实施,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和基础项目,此外还有五保、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还有灾民、流浪乞讨人员、

      4、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等临时性救助项目,内容广泛,应对贫困人口各方面需求。 (5)实施目的不同这表现在“防范性”与“保护性”的区别。传统社会救济,统治阶级实施的目的是防范贫困人口反抗。现当代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护贫困人口,帮助他们最终摆脱贫困,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措施相比较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权利义务的非直接对应性。社会救助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拥有起码的生存条件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当社会成员陷入贫困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援助既不是带有怜悯性的恩赐,也不是对其先尽义务的补偿,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社会责任。社会救助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集资。正因为社会救助具有这一特点,使其可以成为援助贫困者和稳定社会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但是社会救助并不否认,接受社会救助者也应该力所能及地履行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只是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其接受社会救助的直接条件,两者不具有直接的对应性。如果受助者片面强调自己受助的

      5、权利,而不愿力所能及地履行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就可能使社会救助转化成一种社会的消极负担,结果也同样会破坏人类的群体共存关系和社会救助制度自身。救助对象的限制性。社会救助的对象须由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享受救助。在我国城市社会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和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分别有着各自特定的救助对象,虽然我们在概念上很容易将其界定为陷入生存危机的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一种社会救助的对象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征,任何一种社会救助形式对救助对象的限制都极为严格。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克服困难,向救助对象提供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物资,而非改善和提高其生活福利。相对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优抚保障而言,社会救助的待遇标准比较低。如果作为无偿或低偿向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的资金或物资超过了一般人的生活水平,很容易影响包括救助对象在内的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悖于社会救助的初衷。因此社会救助保障处于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或最基本层次。救助手段的多样性。实施社会救助既可以采用实物救助,也可以使用现金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又有长期固定救助,

      6、既有政府救助,又有民间救助,还有房屋救助、口粮救助、衣被救助、役畜救助和种子救助等具体救助形式。这样多样化、具体化、实物化的社会救助形式,正是作为最低层次社会保障的社会救助特征的体现,有利于满足社会救助对象最迫切的需要。救助程序的法定性。社会救助对象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的程序方能获得社会救助的待遇。法定的社会救助程序是指,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前提条件下,经个人申请、社区证明、基层审核和上级批准的程序。通过这一法定的程序,确认社会救助对象并保证其准确性,达到准确地将社会救助款项或物资提供给真正最迫切需要者的手中,从而使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得以最好、最符合目标的利用。在当今社会,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提供社会救助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责任和义务,二者均受国家法律的规范。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存在着并行发展、分工合作的关系。2. 论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作的工作和应该完善的配套措施。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一个重要项目,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应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7、置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之中,全面推行,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中央和地方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从事实上看,这些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不断地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但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性,应当考虑在新增财力中进一步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以保证参合农民不仅看大病有医疗保障,同时看小病也能享受实惠。第二,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针对农民居住分散的特点,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在农民个人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健全农民医疗费

      8、用补偿机制,随着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应科学制度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在制定方案是要掌握一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四,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试点。要按照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要加愉合作医疗住处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住处传输,加强规范管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

      9、持。第五,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得、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了不断完善制度本身处,还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第一,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闻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第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强加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的药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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