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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及劳动合同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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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恋****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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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争议案例及劳动合同法探讨 主讲人 杨敬民培训时间 2006年5月19日 劳动争议案例 1 外包工程中职工工伤案例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引发工伤赔偿纠纷案例3 无证驾驶中第三人侵权工伤案例4 未成年人工伤纠纷案例5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终止劳动纠纷案例6 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案例7 工伤认定程序纠纷案例8 劳动合同解除 工作岗位变更 纠纷案例 案例一 叶军与创高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1月31日 原告叶军受赵洪信的雇请进入被告创高有限公司的东莞工地从事安装门窗工作 原告与赵洪信及被告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3月5日 原告在工作中使用射钉枪时不慎被钢钉打伤右眼 同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南劳社伤认 2004 2054号工伤认定书 认定结论为工伤 同年6月29日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 南劳鉴工残 2004 1234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 认为原告因工负伤 经过治疗 于当日医疗终结 评定残疾等级为柒级 同年7月20日 该办公室在原告的 安装义眼确认申请书 上加具意见 同意原告在伤眼炎症稳定后安装国产普及型义眼 原告在本案讼争的东莞工地工作时

      2、及受伤后均没有领取工资 原告受伤时的工地安装工程项目是被告创高公司发包给没有安装门窗资质的赵洪信承包 一 双方观点 厂方观点及证据 1 创高有限公司已经分包给涂世财和赵洪信 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 上诉人实际只做了一个多月 实际收入只有1000多 并提供叶军工资单 没有叶军签字 职工观点及证据 1 出示加盖创高公司公章的 工作证 2 工伤认定是遵循相关的程序的 更是经过认真全面地调查的 向上诉人的工友和现场负责人以及被上诉人均作过了解 同时也依据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制作的 工作证 3 创高公司未对 工伤认定书 在提示的60天内提出异议 更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可见 被上诉人已明确认可上诉人是其员工 上诉人的受伤属于工伤 4 叶军主张其每月工资是3000元 但未提供依据 二 裁决 仲裁裁决 省略 叶军对仲裁补偿金额不服起诉一审判决 原告受赵洪信的雇请在从事安装门窗工作时受伤 故原 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而本案中 原告亦无具体 明确 直接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的规定 原 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故本案原告的受伤不能按工伤

      3、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据此 判决 驳回原告叶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 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要点1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工伤认定书 上诉人受损害属于工伤 2 叶军与创高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 根据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具体赔偿款项如下 医疗费 确定有病历证明的的门诊收据759 9元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 共25日按佛山市因公出差伙食标准30元 日的70 计算 计525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1470元标准计算 共计5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项43个月 按1470元 月的标准计算 共计63210元注 部分医疗费因无病历证明没有被法院认可 三 本案要点 1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2 工资如何确定3 工资的举证责任四 案外思考假设叶军没有 工作证 司法机关也没有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创高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如承担 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二 龙齐海与顺德祺强电器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祺强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 龙齐海于2004年

      4、3月进入被告处从事模具加工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9月 被告以946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开始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2004年12月8日 原告发生工伤事故 2005年1月15日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 2005年3月23日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损伤达七级伤残 2005年4月19日原告到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52元 另查明 原告2004年5至12月份工资分别为 2066 7元 2711 8元 2878 6元 2946 4元 1902 9元 3248 6元 3091 8元 3061 22元 原告龙齐海认为其2004年3月 4月份工资为2000元 被告祺强公司认为原告2004年3月 4月份工资分别为57元 70元 2005年5月7日 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737 62元 一 争议焦点 社保缴费基数 二 双方观点 厂方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 交纳的基数是企业上报行政机关审核 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么长时间内 双

      5、方都没有异议 而且上诉人在签收工资时也知道被上诉人为其交纳94 6元的工伤保险费 认为其为上诉人向社保部门申报的缴费工资额946元在发放工资时已进行过公示 职工 1 2004年3月 4月的工资各为2000元 当时收取的是现金 故没有签收工资条 2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 以便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 三 裁决 1 仲裁 2005年7月11日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 2005 第42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2 一审判决要点 被告根据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履行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原告通过工资表应已清楚知道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情况 但一直没有提出异议 而且原告受伤后也已经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理赔手续 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52元 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及金额无异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737 62元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 二审判决要点 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关于 在劳

      6、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的规定 对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在2004年3月 4月份工资分别仅为57元 70元的陈述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 以便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即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 四 本案要点 1 工资降低时的举证责任2 工资单上注明社保扣除金额是否代表职工默认3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时 单位是否承担差额补偿责任五 案外思考如果本案中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在工资单上明列且职工早已知晓公司没有按其实际工资购买工伤保险 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呢 案例三 曾建军与顺德永兆市政工程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曾建军自1997年起在原告处担任工程项目经理 2001年7月21日骑摩托车 无证驾驶 前往伦教三洲翠景楼工地 途中与第三人何树祥驾驶粤X A4266号大型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树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1年11月1日 因第三

      7、人何树祥未能支付足够医疗费 故曾从广州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 并按医嘱继续到该院进行定期门诊治疗 事故发生后 曾于2002年4月30日向伦教区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报送工伤事故报告 公司于2002年5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并认定为工伤 2003年8月6日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情为四级伤残 部分护理依赖 2003年11月7日社保局以公司逾期报送曾发生工伤事故以及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为由 对公司提出的工伤待遇理赔作出拒赔的复函 另查 曾与何的侵权诉讼最终判令何赔付曾误工费27524 50元 从2001年7月21日起计至2003年6月16日止 曾无奈 起诉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82359 22元 一 本案焦点 曾可否既享受侵权赔偿又享受工伤待遇 二 三方观点公司方 1 该事故是因第三人何树祥造成的 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延误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应由其承担该不利后果 3 曾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所以公司不负责任 4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属工伤范围 而无证驾驶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

      8、定 因此不应认定工伤社保局 第三人 晚于规定时间申报 丧失权利曾建军 1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补偿性质不同 可兼得 2 无证驾驶同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 裁决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一种违规行为 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同曾某受到伤害无因果关系 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出一直有购买被告的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社保局负担 经查 公司在曾发生工伤事故后 逾期向社保局送工伤事故 按照法律规定 曾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公司应承担曾的一切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提出该事故是因第三人何树祥造成的 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曾与第三人之间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与本案的工伤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何树祥的赔偿责任不影响公司承担曾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医疗费及误工费不重复支付 三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0 150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 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 青劳社 号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

      9、条例 的有关规定 是违法行为 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号 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 致残 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 致残 死亡的 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2月14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挪用 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 无驾驶证的人 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 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

      10、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 刘春燕与佛山石湾东龙陶瓷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04年2月28日原告刘春燕 未满16周岁 以伪造的刘英的身份证进入东龙陶瓷公司工作 试用期间2004年3月31日发生工伤事故 伤后到石湾医院治疗 2004年4月15日出院 2004年7月1日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刘英的伤害为工伤 2004年9月6日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刘英为十级伤残 2004年8月6日 原告刘春燕以刘英的名义与被告佛山市石湾东龙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约定刘英住院期间的工资每天按20元计 自2004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5日 休养期间的工资每天按10元计 从2004年4月16日至2004年6月30日计发 2004年9月29日原告刘春燕以刘英的名义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由被告向刘英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刘英医疗期间的工资 工伤检查费等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刘春燕不具备参加向被告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资格为由 驳回了刘英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 双方观点 公司方 1 劳动合同无效2 由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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