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及劳动合同法探讨
53页1、劳动争议案例及劳动合同法探讨 主讲人 杨敬民培训时间 2006年5月19日 劳动争议案例 1 外包工程中职工工伤案例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引发工伤赔偿纠纷案例3 无证驾驶中第三人侵权工伤案例4 未成年人工伤纠纷案例5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终止劳动纠纷案例6 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案例7 工伤认定程序纠纷案例8 劳动合同解除 工作岗位变更 纠纷案例 案例一 叶军与创高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1月31日 原告叶军受赵洪信的雇请进入被告创高有限公司的东莞工地从事安装门窗工作 原告与赵洪信及被告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3月5日 原告在工作中使用射钉枪时不慎被钢钉打伤右眼 同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南劳社伤认 2004 2054号工伤认定书 认定结论为工伤 同年6月29日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 南劳鉴工残 2004 1234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 认为原告因工负伤 经过治疗 于当日医疗终结 评定残疾等级为柒级 同年7月20日 该办公室在原告的 安装义眼确认申请书 上加具意见 同意原告在伤眼炎症稳定后安装国产普及型义眼 原告在本案讼争的东莞工地工作时
2、及受伤后均没有领取工资 原告受伤时的工地安装工程项目是被告创高公司发包给没有安装门窗资质的赵洪信承包 一 双方观点 厂方观点及证据 1 创高有限公司已经分包给涂世财和赵洪信 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 上诉人实际只做了一个多月 实际收入只有1000多 并提供叶军工资单 没有叶军签字 职工观点及证据 1 出示加盖创高公司公章的 工作证 2 工伤认定是遵循相关的程序的 更是经过认真全面地调查的 向上诉人的工友和现场负责人以及被上诉人均作过了解 同时也依据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制作的 工作证 3 创高公司未对 工伤认定书 在提示的60天内提出异议 更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可见 被上诉人已明确认可上诉人是其员工 上诉人的受伤属于工伤 4 叶军主张其每月工资是3000元 但未提供依据 二 裁决 仲裁裁决 省略 叶军对仲裁补偿金额不服起诉一审判决 原告受赵洪信的雇请在从事安装门窗工作时受伤 故原 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而本案中 原告亦无具体 明确 直接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的规定 原 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故本案原告的受伤不能按工伤
3、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据此 判决 驳回原告叶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 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要点1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工伤认定书 上诉人受损害属于工伤 2 叶军与创高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 根据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具体赔偿款项如下 医疗费 确定有病历证明的的门诊收据759 9元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 共25日按佛山市因公出差伙食标准30元 日的70 计算 计525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1470元标准计算 共计5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项43个月 按1470元 月的标准计算 共计63210元注 部分医疗费因无病历证明没有被法院认可 三 本案要点 1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2 工资如何确定3 工资的举证责任四 案外思考假设叶军没有 工作证 司法机关也没有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创高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如承担 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二 龙齐海与顺德祺强电器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祺强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 龙齐海于2004年
4、3月进入被告处从事模具加工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9月 被告以946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开始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2004年12月8日 原告发生工伤事故 2005年1月15日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 2005年3月23日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损伤达七级伤残 2005年4月19日原告到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52元 另查明 原告2004年5至12月份工资分别为 2066 7元 2711 8元 2878 6元 2946 4元 1902 9元 3248 6元 3091 8元 3061 22元 原告龙齐海认为其2004年3月 4月份工资为2000元 被告祺强公司认为原告2004年3月 4月份工资分别为57元 70元 2005年5月7日 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737 62元 一 争议焦点 社保缴费基数 二 双方观点 厂方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 交纳的基数是企业上报行政机关审核 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么长时间内 双
5、方都没有异议 而且上诉人在签收工资时也知道被上诉人为其交纳94 6元的工伤保险费 认为其为上诉人向社保部门申报的缴费工资额946元在发放工资时已进行过公示 职工 1 2004年3月 4月的工资各为2000元 当时收取的是现金 故没有签收工资条 2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 以便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 三 裁决 1 仲裁 2005年7月11日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 2005 第42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2 一审判决要点 被告根据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履行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原告通过工资表应已清楚知道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情况 但一直没有提出异议 而且原告受伤后也已经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理赔手续 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52元 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及金额无异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737 62元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 二审判决要点 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关于 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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