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
73页1、 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述 根据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 修正 该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法律2019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施行 新的修正案中最之关注的修改后的第76条 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新旧对比 原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新旧对比 道交法 修正案中 第76条被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10 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
2、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人为本 尊重生命 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 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在有责 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上作了细化 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责时 规定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 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人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 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 故可称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 瑞典 挪威 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 有的
3、国家实行相对强制保险 有些国家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在美国 除马萨诸塞州 纽约州 北卡罗来纳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实行相当强制保险 在英国 新西兰 德国 法国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 纽约州 北卡罗来那州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则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实行绝对强制保险是各国的立法趋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 其特殊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该条规定意义重大 它将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从而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得不到足够的救济 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 肇事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 在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后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用途 当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的赔偿 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或者是无赔偿能力时 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全部或是部分抢救费用 来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未按照国家
4、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二款规定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实际责任人实行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下面将结合条款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 部分章节进行探讨和解读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号牌根据各地规定不同 使用期限最长可到30天 我省为15天 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临牌过期上道路行驶处罚扣6分 罚200元 第九条申请
5、机动车登记 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 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 更换发动机的 三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 因质量有问题 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 每6个月检验1次 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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