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解 培训课件
31页1、新劳动法变化项目及对策 变化项目 一 招聘录用原 劳动法 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没有强制性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时企业不准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新劳动合同法 新增第八条 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招聘录用时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禁止事项 一 如实告知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如实告知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 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教育状况 工作经历 健康状况等 二 禁止事项招用劳动者时 单位不能 1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否则 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责任 1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证件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财物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备注 在虚假告知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无效 合同无效 一方有过错 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内容 一 签定时间原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新增
2、第十条 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签订时间 1 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 2 已经建立劳动劳动关系 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 法律责任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责任 1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备注 现企业只存在合同工 没有临时工的说法 与所有企业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 合同内容原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补充规定了合同必须约定条款并删除了三条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和可以约定的条款 1 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员工姓名 住所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
3、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可备条款 1 试用期 2 培训 3 商业秘密 4 补充保险 5 福利待遇 备注 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 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 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三 合同签订的试用期 违约金和无效合同的界定 一 试用期原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劳动合同法 新增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工资以及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1 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3个月以下不能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2 试用期工资 1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 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单位一般理解为同一法人 4 法律责任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用人单位
4、应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例如履行试用期6个月 但依法约定为2个月 超出的4个月期间 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制服的试用期工资外 还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备注 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变更工作岗位不能约定试用期 二 违约金原 劳动法 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适用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 新增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明确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 1 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2 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竞业限制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备注 1 现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等规定在新法实施后将无效 2 竞业限制条款中的补偿标准及
5、违约金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 合同无效原 劳动法 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 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新补充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第三条情形以及无效的后果 1 无效的情形下列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 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 无效的认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门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3 无效的后果 1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 劳动者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 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不如实说明自己身体状况 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四 无固定期限合同原 劳动法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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