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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案例论述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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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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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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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例分析1、甲公司生产瓶装调料食品A,瓶贴采用自己设计的具有特定色彩的图案,并标有请他人书写的专用商品名称(手写体文字)。乙公司在甲公司投产后,也生产瓶装调料调料食品A。瓶贴采用与甲公司十分近似的图案,也标有相同专用商品名称(手写体文字)。乙公司的瓶贴申请了外观设计,并获得了授权。甲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乙公司的食品A以后,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乙公司以自己的瓶贴取得外观设计权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使用该瓶贴是合法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这种抗辩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1、答:(1)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投产后,也生产瓶装调料调料食品A。瓶贴采用与甲公司十分近似的图案,也标有相同专用商品,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服务的来源,是属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乙公司的这种抗辩不能成立,因为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甲某在

      2、乙公司就职期间,参加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乙公司对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新产品A的开发工作仅完成1/3时,甲某从乙公司辞职,到丙公司就职。甲某与乙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具有承担对乙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条款。甲某离开乙公司时没有带走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任何资料。甲某到丙公司仍然从事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后来将新产品A开发成功,丙公司投产上市。乙公司发现后,诉甲某和丙公司侵害其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商业秘密。(1)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什么?(2)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什么?(3)在诉讼中,甲某辩称,他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新产品A的开发正在进行中,能否开发成功尚难判定,他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新产品A的技术方案尚未形成,还不能转化为产品,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而且他离开乙公司时没有带走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任何技术资料,因此甲某未侵害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甲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某的行为构成了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这是因为甲某在乙公司参加了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乙公司对

      3、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这是因为丙公司不了解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甲某是从乙公司辞职后合法到丙公司工作的,在这个过程中,丙公司也没有以非法手段“挖取”了解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人。(3)不能成立。甲某由于在乙公司参加了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对新产品A的设计、工艺及工艺流程、检测方法、原材料配方、工程设计、技术发展预测、与技术有关的管理方法等等技术信息有一定的了解,而乙公司对这些技术信息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甲某到丙公司仍然从事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违反了他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因此他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3、顾客甲到影楼乙,由该影楼的摄影师丙为其拍摄了一幅其肖像的艺术照片。 (1)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著作权法,这幅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2)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这幅艺术照片的底片应当归谁所有?(3)未经顾客甲的同意,影楼乙将这幅艺术照片放大,放在自己的橱窗内展示,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对顾客甲的侵权?(4)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洗印了几张分别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

      4、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5)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许可某广告公司用于制作广告,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答1、(1)著作权有摄影师所有。(2)归顾客甲所有。(3)构成,因为未经顾客同意。(4)不构成,因为顾客是赠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5)构成.4、工艺师甲,根据一块天然的玉石石材特有的形状和多种不同的颜色的分布,设计、雕刻了一件玉雕产品。(1)对于该玉雕产品能否申请并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为什么?(2)对于该玉雕产品能否取得著作权保护,为什么?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玉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工艺师甲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作品完成后即可取得保护。(3)摄影师乙未经许可,拍摄了一幅该玉雕产品的彩色照片,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玉雕产品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4)摄影师乙对其拍摄的这幅产品的彩色照片能否无条件地享有著作权,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合法享有著作权?(5)出版社丙,未经摄影师乙许可,将这幅玉雕产品的照片用于该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挂历,出版社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害了谁的权利?侵害的是什么权利?(6)企业丁将根据玉雕产

      5、品造型绘制成的图案作为自己生产的纺织品图案,企业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害了谁的权利?侵害的是什权利?答2、(1)用天然树玉石石材特有的形状和多种不同颜色的分布,制作的玉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这是因为,玉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2)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玉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工艺师甲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作品完成后即可取得保护。(3)不构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4)不能,只有在经著作权人同意后才合法享有照片的著作权 (5)构成,侵害了乙的版权(6)构成,侵害了甲的著作权案例分析5、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

      6、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1、答:(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所以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6、刘实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于199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甲企业1

      7、99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刘实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2000年2月刘实许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同年刘实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2000年5月,丙企业未经刘实的同意,从美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在中国销售。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刘实的申请日是哪一天?为什么?(2)甲企业是否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为什么?(3)刘实是否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为什么? (4)丙企业是否侵犯了刘实的专利权?为什么?2、答:(1)刘实的申请日为1996年12月2日。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刘实在中国的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以以优先权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甲企业没有侵犯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因为甲企业在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产品,甲企业享有先用权。( (3)刘实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因为刘实已许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在北京制造专利产品。( (4)丙企业侵犯了刘实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7、甲公司欲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飞天”作为商标,到国家

      8、商标局调查后,发现乙公司已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了“飞天”商标。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能否再注册“飞天”商标于服装类商品上?甲公司能否不经过注册,就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飞天”商标?(2)由于疏忽,乙公司在注册商标期满7个月后才发觉没有续展。在此情形下,甲公司能否获得注册?(3)甲发现乙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该商标了,于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甲公司能够获得注册吗1、答(1)不能。不能与注册商标相混同。 侵犯乙商标权。(2)不能。乙商标注销一年后才能注册。(3)可以,连续三年停用的,不受前述时间限制。8、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问: (1)该小说小河弯弯的作者是谁?为什么? (2)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作者如何分配其权利?答:(1)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根据著作权法第 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可见,该作品是合作作品,丙、丁均是作者。 (2)根据著作

      9、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9、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问: (1)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该特别约定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此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违反此规定的约定无效。10、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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