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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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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目录一、 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11.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12.问:经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33.问:孕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64.问: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105.问:关于产假的规定有哪些?126.问:哺乳期女工的工时有哪些规定?17二、劳动法中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201.问:哪些工种禁止使用未成年工?202.问:童工、未成年工、成年工如何区分?231、 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1.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答:除了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另有一些额外的特殊保护规定之外,法律还一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 )矿山井下作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法第59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及所属“附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该“附

      2、录”把原劳动部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59条;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及其“附录”第1条。例:某山区煤矿属于民营企业。该矿职工大多是附近农村的农民工,用工十分不规范。由于该地区生活条件艰苦,所以许多农民也只能靠在矿上打工来维持生计。某某村有一孙姓农民有2个女儿一个儿子,由于父亲有病不能去矿山打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家中长女孙某香决定去矿上打工。她要求下井作业,一开始老板不同意,倒不是老板怕违反什么劳动法,只是老板认为女的没什么用,不像男劳力能干。后来在孙某香的一再要求下同意了其要求,安排她下井作业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企业安排女工从事法律规定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例中,企业安排女工孙某香从事法规禁止从事的劳动,违反了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女性井下作业,因此该矿的用工行为违法。操作提示:1) 企业需注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

      3、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2) 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如果企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让女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问:经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答:经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考虑到女职工在经期的生理特点及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第60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对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须特别注意,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4、,而不是像已废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仅仅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等工作或不得从事“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60条;2.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附录”第2条。例:牛某等13人系某肉类联合加工厂职工,在肉类加工车间工作。由于长期在低温下工作,其中大部分人因此导致月经紊乱、腰疼。为此,她们曾多次向厂领导提出在月经期调换劳动岗位的请求,但都被厂领导以人员少、无法安排为由拒绝。1996年9月16日牛某等13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厂领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给予其经济赔偿。仲裁机关受理后,经调查牛某等人所诉情况属实,裁决支持女工的主张。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法律对经期女职工有特定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经期女工从事某些工种、岗位;l 从事经期禁忌工种的女职工在经期调换工种的要求,企业不能拒绝。本案中,牛某等的岗位处于低温下工作。在她们处于月经期间,这些岗位就属于禁忌岗位,企业没有根据她们的生理周期安排她们的生产任务,违反了劳动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操作提示:1)

      5、 企业需注意:上述案例发生在1996年,自2012年4月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后,对经期禁忌劳动范围有了不同的标准和规定,更具操作性。2) 对于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的经期女工,企业要掌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分级标准;如果企业中有涉及女工特殊保护禁止的岗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需要提前规划。2)切记:增加岗位补贴无法代替劳动保护要求。如果安排了经期女工从事其禁忌工作,即使给予女工很高的补贴,仍然要承担对员工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遭受行政处罚。3.问:孕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答:孕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

      6、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考虑到孕期女职工本身及胎儿的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第61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2012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特别列举了孕期不能从事的工作,扩大了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61条;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3条及其“附录”第3条。例:方某系纺织厂电工班的职工。2006年春节期间,该企业领导安排在农历正月初二、初三夜晚加班两晚,方某当即向领导提出自己怀孕个月,不便加班。纺织厂领导要求方某顾全大局。方某在未获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两晚未到工作岗位,致使纺织厂正常的生产受到

      7、了一定影响。纺织厂领导要求方某写出书面检查,遭拒绝,遂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项规定,以方某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给予“记过”处分。方某不服,于2006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厂撤销记过处分。纺织厂辩称,纺织厂属连续运转的特殊企业,内部实行的是轮休制,法定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是国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特殊权利,也是职工应尽的义务。此次春节天加班,正值方某工作日,方某以法定假日为由不到岗上班,理由不充分;此外,方某住处距工作岗位不足100米,夜间照明条件很好,夜间上班并无不便,方某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两晚不到岗上班,事后不承认自己的错误,纺织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规的规定及行业内部规章予以记过处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纺织厂在安排方某加班时,方某已怀孕个月,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在夜间工作,而且纺织厂连着两夜安排方某加班,无视方某的身体、生理的特殊要求,违背了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方某与纺织厂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纺织厂撤销对方某的记过处分。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l 企业违背

      8、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法规的决定对员工无约束力。本案中,纺织厂安排方某夜间加班,而方某已怀孕8个月,属于法律禁止安排加班及夜间工作的情形。因此纺织厂的安排对方某无约束力,方某可以不遵守纺织厂的安排而不用承担不利后果。操作提示:1) 企业进行生产安排时应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把孕期女工从禁忌岗位上排除。因为,违背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生产安排,对孕期女工根本没有约束力。2)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加大了对孕期女工的保护力度和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企业尤其要关注新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l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7个月以上孕妇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l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中有关孕期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4.问: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答:哺乳期指婴儿出

      9、生后至未满一周岁时这一段时间。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有: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考虑到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健康要求及照顾婴儿的需要,劳动法第63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及其“附录”第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63条;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3条及“附录”第4条。例:赵某系某纺织厂女工。从2006年月20日开始休产假,2006年月15日赵某分娩。因胎儿过大,造成难产。2006年月日,纺织厂通知赵某上班。赵某拿出难产证明,要求继续休假。厂方认为产假从赵某休息之日算起,到月20日止,再加因难产延长的15天,理应月日上班,并告知赵某若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赵某无奈,只好上班。月份是纺织忙季。赵某的岗位属高强度体力劳动岗位。后赵某子宫脱出,不得不休息。赵某向厂方要求经济补助,遭拒绝。纺织厂认为,赵某产假后上班导致子宫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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