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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研究(ppt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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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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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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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 度研究 安徽大学 申晨 指导教师:汪莉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并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核心。 我国已经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 法律规范体系,并且正在不断健全与完善 ,但是其在法律制度、民事责任追究以及 具体的监管制度三个方面仍然不够完善。 对于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 引 言 国外学者对于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则相对 完善,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是基金业发达国家的学者在基金发展早期 就注重对信息披露法律及制度体系的研究,提 出信息披露制度对实现市场效率的重要性; 其二是国外学者更加注重信息披露技术及微观 层面的问题,重视信息披露的格式和质量,并 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大量的实证分析; 其三是国外学者积极探求适合各国基金业发展 的监管模式,分析政府适度监管的重要性,重 视并强调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的完善以及加强其 与政府监管的协调统一。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 理论分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界定 从本质上看,任何市场都是信息市场,基金市场 的运行也是一个信息收集与处理的过程, 信息在 基金市

      2、场中起着一个指引资金流向的重要作用。 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通过信 息披露的强化来追求基金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 而保护基金市场广大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市场资 源的合理配置。 (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法律强制性 权利义务的单向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承担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 而社会公众仅享有获得信息的法律权利。权利 义务的单向性规定有利于实现基金市场的公平 性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服务对象的广泛性: 广大的社会公众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通过从程序上规范与调 节各类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投资者获得 基金信息时间与方式的有效性,最终实现建立 高效市场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实体目标。 (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 I.基金管理人,即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机构。 II.基金托管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财产进行托管的机构(商业银行)。 III.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IV.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其主要是指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3、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四)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客体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客体表现为 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各种应 予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信息的特征: 基金信息的财产性 基金信息的依附性 基金信息的法定性 基金信息的稀缺性 基金信息的专业性 (五)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1.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必须符合时效 性的规定 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保持信息的持 续性 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具有在一定条件下 的保密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的理论基础 1、有效市场假说 信息结构对证券价格以及市场效率的影响 在信息获取能力及可能性均等,证券的历史信 息、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均能及时被投资者知 晓的理论假设条件下,此时的证券价格充分体 现了它的价值,并能迅速地对信息作出反应, 投资者无法从中获得超额利润,此时的市场才 是一个有效率的市场。 2、信息不对称理论 1.信息在证券发行人及投资者之间不对称。 l证券发行人掌握第一手的信息,并且了解证券 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只能了解发行人披露

      4、的 信息,在信息的获取途径、具体内容等各方面 都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2.信息在投资者之间不对称。 1.信息时间的不对称 2.信息质量的不对称 3.信息应用的不对称 基金管理人掌握的是第一手、最全面的信 息,而广大的投资者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 及其它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与 决策,基金托管人与监管部门获得的部分 信息也是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披露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于自身的信息优势与经济利 益的驱动,可能背离道德与法律的约束, 选择进行信息的隐匿与欺诈,从而侵害投 资者的利益并威胁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3、投资者利益保护理论 信息披露制度是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建立的 信息共享机制,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正是信 息披露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如果市场缺 少信誉度与透明性,投资者便会慢慢地淡 出基金市场。 (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 度的必要性 1、有效信息披露是稳定基金市场的基础 有2007年开始席卷世界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其根源 就在于信息问题。次贷衍生品市场的高度繁荣推动了 次贷市场的发展,投资银行创造的次贷衍生品在加速 流动的同时,分散和转移了次贷市场的高风险信息, 但整个金融市场却悄然累积起巨大的风

      5、险。信息的不 充分与无法掌握,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爆发时巨大的 市场恐慌。因此,“缺乏信息的有效披露会危害金融 市场的稳定性,而金融市场的动荡会直接覆盖社会再 生产的所有环节”。有效信息披露是稳定基金市场的 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对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一种 利益平衡,通过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基金市 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以及资源的优化配 置,最终提高基金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打破了基金市场的信 息垄断,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2、有效信息披露是加强基金监管的保障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 )在1998年制定的 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规定了三项主要目标, 即: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 明;减少系统风险。”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 目的也在于此。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宏调控的方式 之一,是政府以主动制度安排的形式保障基金市 场的安全与稳定,是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政府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 信息披露,一方面降低了信息获得的成本 ,缩小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差距,使投资者进行基金

      6、投资的风险得以 降至最低限度,为基金价格的形成以及基 金市场的运行提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 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披露,使 基金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降低了政府监 管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基金 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 现状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经过不 断的健全,已经比较规范与完善,但是其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 度存在的问题 1、基金风险披露方面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 分为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以及信托行为产生的风 险两大类。 我国对基金风险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 过于原则与宽泛,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引。而且, 基金管理人基于自身吸引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常 常将重大的风险信息隐藏于文件细节中,投资者 基于专业性的不足难以发现并提炼出有用的信息 。 2、基金费用披露方面 结合我国的基金发展来看,投资者购买基金 的时候会产生三方面的费用: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管理费与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来源,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并 支付的报酬 交易

      7、费用 基金进行交易时证券经纪人收取的代理费,交易 费用随着资金周转频率的提高而不断增加 基金销售费用 基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申购、赎回费用以及宣 传行销费用等 自2010年3 月15日开始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基金回赎与申购费用方 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能够有效地防止基金的短线 交易;对于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内容也给予增 加:要求以简明的格式与举例的方式披露销售费 用的费用标准、用途、方式及具体使用情况等。 这些规定都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费用信息的披露 ,使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各项销售费用的具体 使用方式,使基金的收费更加透明。 但基金费用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费用披露缺乏统一格式 容易造成费用披露的混乱以及投资者进行信息 总结和比较的困难 成本费用的信息披露不足 基金成本费用具有模糊化的特点,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每一投资品种以及具体投资收支的成 本披露不足。 3、基金关联交易披露方面 宝盈基金的股权代持问题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其他股东 同属一个控制人或有其他关联关系。宝盈基金 内部的股权代持问题,实际上在基金内部股东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是基金对关联关系

      8、的信 息却没有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却过于笼统,立法层 次不高,缺乏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关联主体的概念与范围模糊不清。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缺乏层次性。 基金管理人不同基金品种与业务之间的关 联交易缺乏信息披露。 基金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不足。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民 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信息披露瑕疵具体到证券投资基金之中, 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投资基金在 发行、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了违背 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不正当披露的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都违背了信息披露“准确、 全面、真实”的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知 情权以及最终的权益。 判定基金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责任时,需要 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必须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基金事实的信息 披露作出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 正当披露的行为; 其次,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 信息,并已经作出或准备作出相关投资行动; 最后,投资者已经因为相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 的信息而遭受了实际损失。 基于信息披露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民事责任以其显著的填补损害的补

      9、偿功能 ,更能切实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其在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 视: 1.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中关于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的规定较少。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有待完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信息披露瑕疵行为承 担无过错责任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4.民事赔偿机制的实施落实与具体求偿存在一定的 困难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监督管理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基金设立信息的监管。中国证监会通过审 核基金设立的申请材料和监督基金募集过程中的 信息,来监督基金具体的设立募集情况; 2.其次,基金的持续信息监管。基金的定期报告都 必须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而对于持有人利 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临时信息,也需要第 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3.最后,信息披露的违规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仍然具有不完善的地方: 1.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权力来源于政府,受行政干预的程度会比 较大,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 2.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作为一种政府的管理手 段,在法律规定上详尽多样。但是过于强 化政府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机制的僵化。 3.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不力。 2、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高专业性与技术性, 决定了单独凭借政府部门的监管会导致监 管的低效率与高成本,甚至会有政府失灵 的情况发生。 在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方面,证券交易所 通过对基金信息的高度关注,能够严格控 制各基金的具体情况,督促各基金管理人 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日常的信息 披露监督管理。 我国关于自律监管存在以下问题:首先, 立法不足,对自律组织的规定不完善。自 律组织在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不明确 ,使得行业自律的信息披露监管作用并没 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次,缺乏基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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