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利贷公司涉非法经营的举报信
2页举 报 信 举报人:JXX,女,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 举报事项:举报唐XX和青岛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和理由:青岛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成立,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商务、经济、投资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唐XX。但是,公司名为投资咨询公司,实际上为高利贷放贷公司,公司所有的业务就是:陆续从不特定社会人员(大约 个人)以高息回报为饵吸收了大量的资金,然后高息出借给他人,有的月息高达6%,一年利息就是72%,公司和唐XX通过高息、利滚利的方式非法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查询和落实,XXX公司和唐XX在2010-2013年期间,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分四十多次向多人出借本金高达5498.11万元。举报人在最高院裁判文书网查询青岛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开的涉及民间借贷案件有10余起,以唐XX名义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有4起。2014年因为举报人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向唐XX借款1150万元,唐XX通过 的账户汇款 万元,扣掉了 万元作为利息,举报人偿还了 万元,后期这笔债务(具体说一下有无利滚利,本息的情况)因为债务数额越变越大,举报人还的钱都算成了利息,举报人实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此后,举报人便被不停的骚扰(说一下具体的被催债的情况),举报人和举报人的丈夫精神已经濒临崩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的;青岛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唐XX的放贷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来维护法律和人民的正义。 此致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举报人:2019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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