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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大行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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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5年四大行业营改增 动态分析与应对 边 志 广 前 言 2015年税制改革步伐加快, 营改增全部到位 ,新征管法修订后实施,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都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立法方案。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用单独的一部分对深化财 税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 总函201579号),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 不能“寅吃卯粮”,坚决不收“过头税”。 营改增已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业、建筑 业等行业也将与2015年施行,整体行业营改增 将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获取方式是一大挑战,房 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率 定为11%,仅仅税率的变化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 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餐饮业、旅游业、酒店业、物业公司营改 增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销项税额如何确认? 在此背景下,中财讯培训集团举办 2015年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与筹划 专题讲座,本讲座以营改增政策为背景, 以企业涉税疑难问题为线索,从案例着手 ,全面揭示企业涉税风险及纳

      2、税筹划思路 ,进行理论升华,深度剖析,用最短的时 间,掌握营改增基本原理,全面控制其中 的风险,并有效开展纳税筹划,为企业争 取最大化的利益! 第一部分 营改增的改革进程与 分析 一、营改增的进程与分析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试点城市,掀开了我 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 2012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 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 )。 2013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 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 扩大和加快“营改增”试点范围和步伐。 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进一步明确了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 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 业税目的子目(1+7),规范了税收政策, 完善了征管办法。 2014年1月1日,把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3、) 试点。 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 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结合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 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形 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 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规定等(1个办法3个规定)。 二、为什么要营改增?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郭晓林表示,营 改增试点效应明显,税制改革红利不断释 放,首先是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营 改增试点以来的减税总规模已达近4000亿 元。 第二部分、营改增实施 办法及动态分析 一、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 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服务业(以下称应税服务)房 地产、建筑安装、金融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 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

      4、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 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 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 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 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 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 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 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挂靠方式虚开发票的界定?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 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5、的纳税人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 注意:一般纳税人不再税局审批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 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三、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 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 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应税服务 (一)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 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 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 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 供应税服务。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

      6、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 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 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 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 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注意: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五、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建 筑安装、房地产业,税率为11%。 (三)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 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

      7、税征收率为3%。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 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 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二)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 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 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 定价方法的

      8、,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 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 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 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 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 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注意:纳税人凭税收缴

      9、款凭证抵扣进项 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 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和 税收缴款凭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 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 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 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 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 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 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 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 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 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 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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